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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DB33/101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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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00: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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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给水排水
6.3.1 看守所给排水设计应包括室内(外)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系统的内容。

6.3.2 给水水源可采用城市市政给水,采用自备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规定。

6.3.3 看守所给水设计用水量可按综合用水量 500L/(d·人)考虑。

6.3.4 看守所给排水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6.3.5 看守所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3.6 看守所排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并进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在无城市排水系统地区,应经局部处理达到当地市政部门容许的接纳条件。

6.3.7 看守所卫生间给水管布置应暗敷

6.3.8 看守所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器具,冲洗阀门宜采用自动感应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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