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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甬DX/JS0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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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 09: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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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位于底层的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其位置按下列要求确定:
1 设置在道路两侧时,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且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 2.5m
2 尽可能远离相邻单元的出入口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

11.2 给水排水
11.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1.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 大于 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11.2.3 住宅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 0.45MPa。

11.2.4 生活饮用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装置;水池、水箱的溢流管出 口处应设防虫网罩,水池、水箱的人孔盖应加锁。

11.2.5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条件。集中 生活热水系统或套内局部设置生活的热水系统,其设计按下列要求执行:
1 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 45℃。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套内设置局部生活热水系统中, 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m。

11.2.6 应根据住宅的具体条件,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经充分论证后采用其他热水系统。

11.2.7 设置于住宅屋面的消防稳压泵、空气源热泵、循环泵等设备应设置减振防噪措施,并应避免设置于卧室、书房等有较高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方

11.2.8 管材、器具、仪表的选配按下列要求执行:
1 给水系统和热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配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不得采用镀锌钢管。
2 卫生洁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 用水洁具》CJ/T 164 的规定的规定;坐便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 冲洗水箱;不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 5L 的坐便器。
3 住宅入户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选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要求。

11.2.9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11.2.10 排水管道(包括通气管)不得穿越卧室(书房)、客厅、餐厅 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且排水立管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 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11.2.11 当卫生间的排水支管要求不穿越楼板进入下层用户时,应设置成同层排水;卫生间宜采用不降板同层排水;当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 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 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11.2.12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所有阳台排水均不得接入雨水管

11.2.13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应 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11.2.14 无存水弯卫生器具和无水封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 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50mm。

11.2.15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11.2.16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禁止与中水管连接。

11.2.17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 2.0m;当周围 4.0m 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 0.6m。

11.2.18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的规定,且应采取可靠的保障措施。

11.2.19 空调机组的室内机凝结水、室外机融霜水、热泵机组融霜水等应设排水管道进行有组织间接排水

11.2.20 高度超过 54m 的高层住宅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并应设置真空破坏器

11.2.21 建筑高度超过 27m 的高层住宅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且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当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时,可不设置专用通气立管。生活废水立管应按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 和生活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合理选择管径和通气立管形式。

11.2.22 住宅排水立管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公式的计算结果,乘以 1.2 进行复核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甬DX_JS00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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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 10: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6.3.5 当附设为本住宅楼服务的地下汽车库时,每台电梯均应通向该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该地下室。

 楼主| 发表于 2020-9-17 10: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建筑设计质量,统一和规范住宅建筑设计技术要求,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住宅建筑工程实践经验,我局组织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2018甬DX-03)进行了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甬DX/JS003-2020,自2020年9月1日起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的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本细则,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提前实施本细则,《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2018甬DX-03)同时废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以优化或变相优化为理由降低设计标准,压缩建设成本。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本细则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按照本细则进行勘察设计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通过设计变更联系单等方式降低本细则设计标准,确保设计成果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从源头上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查清责任,并依据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惩戒,确保本细则得到有效和全面落实。

      我市住宅建筑设计已有技术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宁波市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细则》(2019甬DX-07)第6.1.7条第1款不再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电子文本可在宁波建设网(http://www.nbjs.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设计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5日
 楼主| 发表于 2021-3-18 23: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11 建筑设备
11.1 一般规定

11.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11.1.2 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11.1.3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5 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公共设施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等能耗以及集中供冷(热)时的冷(热)量进行监测。

11.1.4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

11.1.5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按下列要求执行:
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 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4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符合本细则规定;
5 所有机箱、阀门、管道、洁具等设备的离地、离墙(柱)距离均指与完成面的距离。

11.1.6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等(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 配电箱、消防箱等机箱不宜设在与住户共有的墙上;若需设置,不得影响产权。

11.1.7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音、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11.1.8 风机和水泵房、泵组及引出管(管道井)等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风机房、水泵房和管道井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提高空气声隔声性能。
2 给水泵房可采取下列减振防噪的具体措施:
①选用低噪声水泵;
②吸水管、出水管和水泵机组的基础设置减振装置;
③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④泵房的墙面和顶棚采取隔声吸声措施。

11.1.9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设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并按建筑物(群)的要求确定;当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筑面积小于 300 ㎡且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火灾危险等级按建筑物(群)的要求确定,且不低于中危险 I 级;当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筑面积小于 300 ㎡且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设置局部应用系统;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要求执行。
4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宜为 2~4 次/h。
5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 5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按不小于 90m3/h·㎡计算确定;
②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 3%确定;
③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大于 36m。
6 设有消防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除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外,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配置相关消防报警设施。
7 集中配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配置专用回路进行供电,并满足独立计量的要求。
8 电动自行车配电支线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及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9 公共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11.1.10 住宅建筑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保障性安居住宅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15 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按照《宁波市建筑屋顶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2019 甬 DX-10的规定建设光伏系统;其他住宅建筑可参照建设光伏系统,或为全体用户配置提供可再生能源热水的相关设备设施。
2 住宅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相关设备设施;当住宅建筑建设屋顶光伏系统时,可替代其他可再生能源生活热水系统,但仍应预留安装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设施的平台位置。
3 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10 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其建筑屋顶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应设置分项计量,并接入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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