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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金华市区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金市建综[2014]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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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5 18: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建设局、发改局、经商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推进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非常规水利用,现将《金华市区节水
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28日

抄送:市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管理局、市质监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办公室,市区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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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推进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非常规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金华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义都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水设施种类: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第六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应满足《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有关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节水办预登记。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必须有“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对涉及用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并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对市节水办提出的意见积极予以采纳。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果报市节水办备案。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和器具;节水设施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节水办备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验收,市节水办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节水办出据书面通知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市节水办的书面通知,受理建设单位接水申请;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建设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雨水等(以下简称非常规水)利用管道系统。
凡在非常规水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常规水。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35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公寓、高层住宅;
(四)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五)非常规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
既有建筑符合上述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的,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非常规水利用设施。非常规水来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于每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单独建设非常规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非常规水利用管道系统。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设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一)屋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者收集利用。
    (二)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当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者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应当有雨水处理措施,面源污染应当就地处理。
    (三)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

第十一条  年设计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设施评估报告书,并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凭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批准文件、节水措施方案审核意见等材料向市节水办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未申请施工用水计划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水设施的施工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市节水办在对用水计划(定额)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扣减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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