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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GB50016规范组关于“地下区域消防电梯”回函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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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1 15: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建规字〔2017)5 号
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地下室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请示》(川公消办(2017)68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 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层层停靠,目的是方便消防人员快速实施救援。但对于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尽量使该消防电梯在可到达的地下楼层层层停靠;
(二)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层层停靠;
(三)每部消防电梯首层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四)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7年4月18日(一式五份)报∶公安部消防局
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科技处、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办(2017)129 号
关于转发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现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5号)转发你们,供参照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4月19日



GB50016关于“地下区域消防电梯”回函2017-04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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