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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GB50898规范组关于“3.4.5条地铁防护区”回函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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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2 18: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防护区等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来函收悉。对于来函所述轨道交通工程电气设备用房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时,系统防护区的划分方法及相关设计要求等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防护区是能够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在房屋建筑内,防护区一般是一个防火分区中不大于所在防火分区的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来函所述地铁地下车站设备用房,单个房间的容积较小并且相互间采用了防火隔墙进行分隔,一般应单独作为一个防护区。如经济技术等条件允许,可以将相邻数个设备用房作为一个防护区,但一个防护区内的设备用房数量不宜大于 8 个,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4.5 条的规定,同一防护区的各设备用房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喷放细水雾
  二、来函中的"区域控制阀"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分区控制阀的要求。
此复。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代章)  2016年3月28 日
(一式四份)___
报∶ 公安部消防局
抄∶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科技处





*********************
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
    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分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
    2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3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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