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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省指南》浙消〔2020〕166号-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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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12: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 建筑高度

1.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 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1.1.2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完全分隔的内部无可燃物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1.1.3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1.1.3)
附图 1.1.3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1.1.4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 1/4 的,可按第 1.1.3 条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 1.1.4)
附图 1.1.4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1.1.5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 3% 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 1.1.5)附图 1.1.5 屋面面层计算

1.1.6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1.2 台阶式地坪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1.2.1 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 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 1.2.1)
附图 1.2.1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1.2.2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 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 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
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 30m 时,与进深不大于 30m 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附图 1.2.2-1)
附图 1.2.2-1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 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 1/3 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 1.2.2-2)
附图 1.2.2-2 与较高地坪高差较小的房间
3 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 30m 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 1.2.2-3)
附图 1.2.2-3 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1.3 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1.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 8.4.1 条第 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 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1.3.2 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 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4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1.4.1 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功能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1.4.2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1.4.3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4.4 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 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

1.4.5 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1.4.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配套的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 ㎡的小卖部等除外。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4.7 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 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 446 在相关规定中出
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 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JGJ 446 执行。

1.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附录 B 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4.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 2.0.5 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楼板底的高度。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4.10 摩托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 40 ㎡折算成 1 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 40 ㎡的按 1 个汽车车位考虑。
在其他专项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之前,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 第 6.1.5 条执行。

1.4.1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8条涉及的“无窗房间”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4.0.8条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
2 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1.5.1 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5.2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 1.5.2)
附图 1.5.2 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

1.5.3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 1~3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 1~4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 1.5.3)
1 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2 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3 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楼板分隔;
4 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 4m。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2.1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1.1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1.2 条及第 7.1.3 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 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贴邻建筑的 5m 范围内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高度大于 5m 的高大乔木、行道树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附图 2.1.1)

2.1.2 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 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 4m 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附图 2.1.2)

2.1.3 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 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 12m)可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附图 2.1.3)

2.1.4 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距离大于 18m 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附图 2.1.4)

2.1.5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按 第 2.1.11 条执行。

2.1.6 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2 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 30m。(附图 2.1.6-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按照住宅各个单元连续布置。
3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 7.8m 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 10m 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附图 2.1.6-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1.7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含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 50m 以下公共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两侧 15m 范围),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1.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2.2 条第 1 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6m 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挡烟垂壁。(附图 2.1.9)

2.1.10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2.1.11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新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消防车道两侧的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
2 无侧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 30cm,线宽 15cm。
3 消防车道沿途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黄色方框线长宽不小于 2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 4:3 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标识间隔距离,可结合小区消防车道实际情况设置,但应保持视觉连续,无视觉盲区。
4 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 20cm,内部网格线宽 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 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禁停标线长宽不小于 2m×1.5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 4:3 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5 场地内的消防车道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警示标牌长宽不小于 1m×0.6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 5:3 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底边离地高度不低于 2.0m。
6 住宅区内实行人车分流的区域,可仅按第 5 款设置警示标牌。

2.2 消防救援口
2.2.1 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 2.2.1)

2.2.2 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 2.2.2)

2.2.3 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相对应。

2.2.4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2.3 防火间距
2.3.1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 180 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 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2m。(附图 2.3.1)

2.3.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附图 2.3.2)

2.3.3 当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附图 2.3.3)

2.3.4 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本《指南》第 2.3.6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3.5 下沉式广场、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下方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2.3.6 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 2.3.6 执行;
2 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3.7 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的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附图 2.3.7)

2.3.8 设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型客车的沿地面道路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 2.3.8)
1 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的停车数量不超过 5 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2 停车位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每个消防救援口对应的 6m范围内不得布置停车位。

2.3.9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2.3.10 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 10m 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高度 10m 以上的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15m 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2.3.11 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0.5m3;
2 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2.3.12 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2.3.13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 6m;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6m。

2.3.14 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敞开楼梯间除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3.1 防火分区

3.1.1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3.1.2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 50000 ㎡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4m)。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3.1.3 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甲级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

3.1.4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1.0 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1.5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4 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

3.1.6 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风雨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 1000 ㎡;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1.0 倍。

3.1.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5 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5 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2 防火卷帘、中庭
3.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 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

3.2.2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 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3.2.3 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 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 3.2.3)
附图 3.2.3 中庭卷帘设置

3.2.4 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 3.2.4)附图 3.2.4 不计入中庭卷帘长度(应满足 a+b≤(A+B)/ 3)

3.2.5 当中庭无可燃物时,中庭的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3.2.6 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廊的宽度大于 6m 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平台的宽度可不计入),中庭区域按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不能利用设有防火卷帘(含符合本《指南》第 4.1.7 条规定的中庭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进行疏散。

3.2.7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3.2.8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7 条第 1 款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3.3 外墙保温
3.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7.2 条第 1 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

3.3.2 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 级;建筑高度大于 5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3.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10 条第 1、2 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3.3.4 岩棉板等 A 级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包覆厚度不大于 0.5mm 的防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 A 级材料使用。

3.4 建筑结构、构造
3.4.1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4.2 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4.3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 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3.4.5 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3.4.6 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 1.0m。

3.4.7 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4.8 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3.4.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32 条第 1 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 1 平方米。

3.4.10 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表 5.3.1 规定的 B1级。

3.4.11 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 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 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4.12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3.5 固定窗
3.5.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5.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 3.3.11 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5.3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4.1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4.1.1 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招待所(旅馆)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且在首层均应能独立直通室外。

4.1.2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

4.1.3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 20%计算。

4.1.4 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 9.3 ㎡/人计算。

4.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4.1.6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

4.1.7 除中庭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4.1.8 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 2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可通过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疏散,车道处可设防火卷帘。

4.1.9 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1.10 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2 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3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4 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 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1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 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 “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 ㎡,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 13m;
3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20000 ㎡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
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1.3 条、第 6.1.4 条的有关规定。

4.1.12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6.4 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 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50%。

4.1.13 除甲、乙类厂房及本《指南》第 1.3.1 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 25%。

4.1.14 除规范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也可增加 25%。

4.1.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教学建筑窗台离地 1.5m 以上的高侧窗除外),或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的规定执行。

4.1.16 当厅室面积小于 400 ㎡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4 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 10m);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3 款规定执行,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4.1.17 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18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4.1.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7.2 条、第 5.5.8 第 2 款规定的设置 1 部疏散楼梯的面积要求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他相关条文的要求。

4.1.1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的设备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5 条要求的位于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敞开外廊、室外平台(此敞开外廊、室外平台应通过 2 部及以上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

4.1.20 同一层的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一个共用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得超过 3m。

4.1.21 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 27m 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 27m 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
附图 4.1.21 单元间疏散楼梯连通

4.1.22 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4.1.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8.2 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

4.1.24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4.1.25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 500 ㎡的地上和超过 200 ㎡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 500 ㎡的地上和 200 ㎡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1.26 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4.1.27 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

4.1.28 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4.1.29 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不设防火门,可作为敞开楼梯间用于疏散,但应设置挡烟设施,设施下部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m。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4.1.30 “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
1 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 4.1.30)
(1)2a+b≤X,X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当 a>b 时,需满足 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附图 4.1.30 丁字型走道疏散距离

4.1.31 单个面积不大于 200 ㎡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 500㎡的 20kV 及以下变配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除外),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其疏散门可直接开向汽车库。

4.1.32 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5m 的疏散走道(走道应与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4.1.3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20 条关于影院等的疏散宽度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4.1.34 利用架空层等空间直通室外时,当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超过 6m 且大于架空层层高时,水平疏散距离应计算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住宅建筑架空层仅作为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15m

4.1.35 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7.5 条、第 5.5.18 条、第 5.5.30 条规定的安全出口、厂房的疏散门、公共建筑的疏散门和住宅建筑的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0m;附图 4.1.35 疏散门的净宽计算
2 疏散门净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于单扇门,门的净宽度为门扇呈90°角打开时门框内缘至门表面的水平距离;对于双扇门,为两扇门同时呈 90°角打开时,两扇门相对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当门扇采用手动门栓固定在门框或地面上时,该门扇的宽度不计入疏散宽度,此时需要保证其他门扇开启后门口的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值,即从固定门扇的边缘至另一门扇开启 90°后的门内表面的水平距离。门的把手等附件,当凸出门表面不大于 80mm 时,可以不考虑其对疏散的影响;
3 本条规定的净宽度 0.80m 不允许负偏差。

4.1.36 住宅户内开向非封闭阳台(可兼前室)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其门洞最小尺寸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的要求。

4.2 疏散楼梯
4.2.1 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 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2.2 当层数超过4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单个面积不大于 30 ㎡的商铺(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长度小于 6m 的防火卷帘分隔,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出;超过 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附图 4.2.2)
附图 4.2.2 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4.2.3 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等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单个面积不大于 30 ㎡的商铺(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长度小于 6m 的防火卷帘分隔,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出。

4.2.4 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各自承担的通至该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但按此计算时,该走道不得开设与首层其他空间连通的门、窗洞口,该走道墙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4.2.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
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仅进出的短边敞开)。

4.2.6 关于住宅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可以按以下除附图 4.2.6-3,附图4.2.6-5 外的几类图例设计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对于附图 4.2.6-6
的情况,户门数不应大于 3 樘。
其中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 2.4m 是指电梯相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 2.4 m×2.4m。
附图 4.2.6-1() 附图 4.2.6-2()
附图 4.2.6-3(×) 附图 4.2.6-4()
附图 4.2.6-5(×) 附图 4.2.6-6()

4.2.7 住宅建筑的配套地下车库、储藏室也可与上部建筑一致设置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

4.2.8 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4.2.9 多层公共建筑(不含商场、展厅)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 的防火隔墙;
3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2.10 商场、展厅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2.11 地下车库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2.12 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采用的剪刀楼梯间,当其位于多层、裙房或符合本《指南》第 1.5.3 条要求的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附属部分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4.2.13 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

4.2.14 住宅的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及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净宽可按本《指南》第 4.1.35 条第 1 款的规定控制。

4.2.1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普通电梯的门,地下室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人防防爆活门。

4.2.16 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 33m 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含地下室)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敞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4.2.17 当住宅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的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管道井内或其他形式的楼梯间内,但电表箱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4.2.18 除敞开楼梯间和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阳台、凹廊外,其他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与疏散无关的门、窗及洞口。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建筑高度 33m 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含埋深不超过 10m 的地下层且不超过地下二层)内可设置电梯及管道井、电缆井。

4.2.19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4.3 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4.3.1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确需用防火卷帘替代时,卷帘总长度不得超过 6m。

4.3.2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在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4.3.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4.3.4 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4.3.5 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在同一层内设有多个防火分区时,2 个防火分区可以合用 1 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地下室的 1 台合
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 3 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4000 ㎡。当合用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 4.3.5)
1 各防火分区应直接或通过走道进入消防电梯前室;
2 消防电梯数量不少于 2 台(当其中一台消防电梯受阻时,还可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
附图 4.3.5 消防电梯的合用

4.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3.1 条第 3 款规定的“埋深大于 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总建筑面积不包括汽车库;当其他功能用房与地下汽车库上下组合建造,汽车库位于下部时,汽车库部分的埋深可不计入。

4.3.7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 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 15m、12m。

第五章 消防给水
第六章 消防电气
第七章 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八章 热能动力

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9.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9.1.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 400 ㎡,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 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 600 ㎡,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 300座;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 600 ㎡,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厅室面积的1/2 且不得超过 400座;
5 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15m;
6 该场所至少应设置 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或1个直通上人屋面、净宽度不小于 2.0m 的安全出口。

9.1.2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宴会厅、餐厅、员工食堂、无观众席的体育比赛用房(训练用房)等可在观众厅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厅室面积要求。

9.2 儿童活动场所
9.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4 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 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 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9.2.2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9.2.3 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 50 ㎡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9.2.4 当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 70%。

9.3 “有顶步行街”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 24m;
2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 300 ㎡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 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 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 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7 条第 3 款的规定;
3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9m;
4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 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 “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 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 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 15m;
7 “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9.4 超大城市综合体对于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
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1 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靠下沉式广场外墙设置除外),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2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3 当采用自动排烟窗时,应具备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工作的防失效保护功能,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自动打开并处于全开位置。

9.5 菜市场
9.5.1 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该市场内不得设置百货等商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 1.0 倍,单层敞
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9.5.2 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本《指南》第9.5.1 条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排屋、别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 处;
2 排屋、别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其他住宅户内任一点到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29 条第 3 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 倍计算;
3 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9.7 体育馆、游泳馆
9.7.1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 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 40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体育馆,其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2 游泳馆的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屋盖承重钢结构的防火可按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第 8.1.6 条第 3 款的规定不做防火保护。

9.8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9.8.1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 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屋脊的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9.8.2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8.3 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 7.8m 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防火设计尚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范的要求。


9.8.4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
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2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1000 ㎡,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9.8.5 如有部分商户拆除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分隔墙(造成单个商铺建筑面积大于 300 ㎡),引起建筑类别改变,该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来定性,适用相关规范条文。

9.8.6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 2 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8.7 多个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8 要求可设 1 部疏散楼梯的小型商业用房组合建造,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其消防设计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9.9 汽车 4S 店
汽车 4S 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 4m;
2 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9.10 消防控制室
9.10.1 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 1 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 10 ㎡,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 ㎡。

9.10.2 为确保在机械应急启动时,消防水泵在报警后 5.0min 内正常工作,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水泵房的行走距离不宜超过 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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