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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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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13: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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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火设计
7.1.3 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7.1.8 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7.2.2 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8.2 给水、排水
8.2.1 殡仪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8.2.2 殡仪馆内各区生活用水量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表8.2.2
注:上述生活用水量中,热水水温为60℃;饮水水温为100℃。

8.2.3 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2.4 遗体处置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8.2.5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8.2.6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应采用防腐蚀排水管道,排水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上述用房内均应设置地漏。

8.2.7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8.2.8 殡仪馆绿地应设洒水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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