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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 3920-2020(报批稿,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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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2 14: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0701实施)

6.5.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排水横管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空间,优先采用沿墙敷设的方式。

6.5.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6.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6.7.3 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干道住宅、寒冷地区住宅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闭阳台。

7.4.9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4.10(强)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降噪措
施。


7.5.1(强)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电梯井道口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或井道内
的措施。


8 设施标准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设备设施的配置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并与各类住宅的需求相匹配。

8.1.2 住宅主体建筑中不应布置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有噪声震动源的设备用房,且不应与住户直接贴邻布置。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设备层楼板应设置浮筑楼板构造,设备及用房应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

8.1.3 住宅的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并采取外排水方式,雨水立管不应安装在外墙临近窗的部位,临近时应设防盗措施。必须采取内排水时,屋面雨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含阳台),应设在公共部位。

8.1.4 住宅套内应设洗衣机的位置。

8.1.5 住区内宜结合物业管理用房或公共活动区域附近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宜考虑无障碍设施,居民使用卫生间的行走流线不应干扰物业办公及小区住户

8.3.5 空调室外机正前方有建筑遮挡物时,室外机搁板外缘距该遮挡物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 1.00m


8.5 太阳能热水系统配置
8.5.1 住宅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管线应采用管井或装饰保护管保护,色彩宜与建筑立面协调。

8.5.2 太阳能热水器的集热器应优先在屋面设置,并有序成组排列。屋面太阳能热水器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在公共管井内,挂壁式太阳能热水器的进出水管应一体化设计并排列整齐。

8.5.3 采用挂壁式太阳能系统时,应考虑安装、维修和防坠落措施。

8.5.4 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应符合《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J32/J08的相关规定。

9.5.2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f)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规范标准要求设计。

9.10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10.1 居住小区设置共用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 万 m2。

9.10.2 住宅和其它功能合建的建筑,住宅部分消防管道宜单独设置。

9.10.3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且不宜设干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9.10.4 室外消火栓不宜采用地下式消火栓。

9.10.5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住宅建筑均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9.10.6 住宅建筑地下非机动车库、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 的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非机动车库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Ⅰ级;地下储物间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Ⅱ级

9.10.7 住宅建筑底部商业部分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 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10.8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10.9 建筑高度大于 120m 的住宅建筑宜增设室内干式泡沫灭火消火栓系统

9.10.10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配置灭火器。

11.3 给水排水
11.3.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且给水、排水管道应设计到位。

11.3.2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的因素确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的相关规定。

11.3.3 住宅各类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3.4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内的用户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超出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的用户宜采用变频恒压、叠压等供水方式。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11.3.5 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b)每套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c)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11.3.6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供水设施应设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房、盥洗间、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11.3.7 生活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空间或在其上下层,生活加压水泵机组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11.3.8 住区综合服务平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采用成品设备,应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并应采取避免出现死水区和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装置。 二次供水的水池(水箱)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或预留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的条件

11.3.9 每套住宅的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计量水表。

11.3.10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结冻、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11.3.11 分户水表后的供水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户的套内空间。

11.3.12 住宅每户给水进户管上应设置前置过滤器或预留安装前置过滤器的条件,对水质有较高要求时宜设置直饮水系统。

11.3.13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11.3.14 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集中热水系统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55 ℃~ 60 ℃;系统设灭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均宜相应降低5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b)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循环回水管。
c)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0m。 d)户内设有3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设循环泵机械循环或热水管设自调控电伴热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e)热水系统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11.3.15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辅助加热装置,辅助热源及辅助加热装置的供热量应按无太阳能时确定。

11.3.16 住宅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电气房间等。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布置有困难,需要穿越时,应采取防水流噪声、防结露措施。

11.3.17 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

11.3.18 厨房、卫生间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下列条件:
a)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
b)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c)排水立管应每层设置检查口。
d)住宅底层排水宜单独排出,不宜与上部排水立管的出户管合并。

11.3.19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排水横管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空间。

11.3.20 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的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排水支管宜采用沿墙敷设方式;如采用地面敷设方式,降板深度不应大于 150mm。降板区域内不宜设置用于排除积水的设施;如需设置,应单独设置排水管道且其末端应间接排放,不应接入卫生间污水管。

11.3.21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11.3.22 厨房、卫生间不宜设置仅用于地面排水的地漏,如设置地漏,应采用多通道地漏或在排水支管设置排水汇集器;洗衣机位置附近应设置专用地漏或专用排水接口;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11.3.23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应提升排出,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污水提升设备应采用密闭式一体化成品设备。

11.3.24 有排水要求且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室内空间应设排水措施,并应提升排出。

11.3.25 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管道、超过十八层的住宅的生活废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或采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专用通气立管应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当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采用 H 管件连接时,应采用防返流 H 管件厨房废水与卫生间污水不应共用通气立管。通气管顶部通气帽宜采用防风通气帽。

11.3.26 雨水应进行综合利用。雨水利用的方式及其规模应符合当地规划和建设部门对地块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要求。

11.3.27 阳台雨水、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11.3.28 住宅设备平台应设置有组织排水设施。

11.3.29 给排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和密闭性、耐久性能好的材质。住宅建筑中的给水、排水立管宜暗敷。给排水管道不应设置在结构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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