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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石住建办2021-4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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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2: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 灭火设施
7.1 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

7.1.1 小区内社区用房中的供老年人使用的设施场所内水消防设施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
1 依据《建规》条文说明第 5.1.1 条: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不满足上述第 1 条要求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根据建筑分类,按《建规》第 8.2.1 条、8.2.4条、8.3.3 条、8.3.4 条执行;
3 当按《建规》第 8.2.1 条要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采用带消防软管卷盘的消火栓箱;当不满足《建规》第 8.2.1 条要求时,应按《建规》第 8.2.4 条的要求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

7.1.2 高层建筑楼顶通风、正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等消防设施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
1 屋顶通风、正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电梯机房等机房,当建筑专业计入建筑高度时,应当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水规》)中有关设备层的要求设置消防灭火设施。屋顶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其上一层。当屋顶水箱不能设置在机房上一层时,屋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机房层所设置的消火栓栓口高度。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屋顶消防水箱有效水位可低于机房层
最高部位喷头,但应按《消水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以下简称《喷规》)要求设置增压稳压设备。
2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5 条的要求,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时,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3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其屋顶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依据《建规》条文说明第 5.4.10 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设施分别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按照住宅和公建的要求分别确定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取最大值。

7.1.4 单建的地下、地上汽车库,其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哪本规范执行?
处理意见:汽车库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规范。

7.1.5 对于层高较小(如层高小于 2.1m,板底净高 1.8m,梁底净高 1.2m,基本只能猫腰趴着检修,不能站立通行)的管道夹层,只走设备管线,无其他功能及可燃物,该夹层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处理意见 :对于层高较小的管道夹层,一般仅供人员检修时,且无其它使用功能及可燃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但应在检修出入口处设置消火栓;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喷规》第 7.1.11 条执行。灭火器应设于检修出入口处。

7.1.6 某多层建筑包括办公楼、地下室和与其相连地下车库,其地下室与地下车库相连处设甲级防火门,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消火栓系统,办公部分及其地下室是否也需同步设置?
处理意见: :当地下车库与地上办公楼及地下室采用严格防火分隔(如连接通道上设置甲级防火门等),则办公楼与地下室可按单栋建筑考虑。办公部分及其地下室是否设置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第 8.2.1 条、8.3.4 条执行。

7.1.7 本章第 7.1.6 条类似项目,当涉及《建规》第 8 章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时,计算建筑的体积和面积时,是否包括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包括汽车库?
处理意见:
1 应包括办公楼地下室及地下设备用房;
2 若汽车库相对独立,且与其他建筑部分设有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可不包括汽车库,否则计算时需包括汽车库。

7.1.8 丙类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箱内是否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处理意见:若该厂房为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其它类型厂房规范没有要求,可不设。

7.1.9 依《建规》第 8.3.4 条第 3 款的要求,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中,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办公建筑等,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如果每层是一个独立的空调系统,每层一个防火分区,也就是风管不跨越防火分区,但是跨房间,需要设自动灭火系统吗?
2 仅冷(热)媒管道穿越多个房间的系统,是否需要按《建规》第 8.3.4 条第 3 款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 仅用于通风的系统或新风系统,没有制冷或制热功能,是否需要按《建规》第 8.3.4条第 3 款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处理意见:
1 同一防火分区内风管跨房间布置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只有热媒管道穿越多个房间的系统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建筑内采用通风或新风管道系统,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7.2.1 室外消防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

处理意见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但建议市政进水管至少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1 设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且建筑物在消防水池保护半径 150m 范围内;
2 该建筑为多层建筑,且不需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3 该消防水池符合《消水规》第 4.3.7 条要求,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 10~15L/S 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4 该建筑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不大于 25L/S;
5 该建筑在当地消防站的保护范围内。

7.2.2 消防软管卷盘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报警按钮?
处理意见:单独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时,可不设置消火栓报警按钮。

7.2.3 室外消火栓系统是否可以利用消防水箱稳压?
处理意见 :依据《消水规》第 6.1.7 条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利用消防水箱稳压时,宜独立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符合《消水规》第 5.2.1 条要求。室内外合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可以利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

7.2.4 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除商业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建筑、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
1 当一座高层公共建筑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功能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 3.6.2 中公共建筑的高层综合楼取值,火灾延续时间 3.00h;
2 当住宅与一种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 3.6.2 中的公共建筑取值,火灾延续时间 2.00h;
3 当住宅与两种及以上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 3.6.2 中公共建筑的高层综合楼取值,火灾延续时间 3.00h。建筑高度为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 A 第 A.0.1 条计算;
4 高级宾馆(包括多层和高层)的火灾延续时间取 3.00h;
5 在确定建筑物是否按《消水规》表 3.6.2 中公共建筑综合楼进行取值时,为本建筑物服务的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含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不单列为一种使用功能。

7.2.5 某医院新建医技病房楼,建筑面积约 12100 ㎡,地下三层,地上十五层。本工程主要功能:地下三层为汽车库,地下二层~五层为医技用房,六~十五层为病房;此类工程的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 :此类医技病房楼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消水规》表 3.6.2 中其他公共建筑的值。

7.2.6 《消水规》第 6.1.9 条第 1 款中 “其他重要建筑”范围?第 2 款中何种情况属于“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何种情况属于“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
处理意见:
1 “其他重要建筑”是指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院、影院等。一般地普通办公楼和住宅不算重要建筑。教学楼、医院、旅馆应算其他重要建筑,实验楼可根据其重要性,进行综合判断;
2 “安全可靠”一般系指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两路供水、双电源。是否确有困难,何为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建议通过专家论证来确定。

7.2.7 对于《消水规》中在施工(第 12 章)、系统调试与验收(第 13 章)、维护管理(第14 章)等非设计内容的章节中提到的一些内容,是否属于设计、审查的内容?
处理意见:不属于设计、审查内容。

7.2.8 对于《消水规》第 11 章控制与操作中提到的关于水泵电气控制的内容,是否属于给排水专业的设计内容?
处理意见:《消水规》第 11 章与设计有关,设计说明上选择需要的内容列出,给水排水专业给其它相关专业提出资料。

7.2.9 当高位消防水箱间内设有稳压泵时,高位消防水箱间是否可以设置于住宅楼顶层住户的客厅、卧室、书房之上?
处理意见: :水箱间和顶层住户客厅等房间之间有夹层或水箱间设有双层楼板时,水箱间内可以设稳压泵。水箱间及设备应采取隔音、隔振措施。如:采用低噪声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水泵设置减振装置;管道采用弹性支吊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采取隔音吸音处理等等。

7.2.10 住宅小区内相邻建筑物的水泵接合器是否可以共用?室内消火栓竖向分区供水时,水泵接合器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 :住宅楼与水泵接合器之间距离不超过 40m 时,可以合用水泵接合器。消防给
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7.2.11 一座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 30L/s,若在其附近的市政路上有一个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其室外消火栓的数量,那么消防水池内是否可以仅储存剩下 15L/s 的室外消防水量?
处理意见 :如市政消火栓引自市政为环状管网,则可以仅储存剩下的室外消防水量;否则,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的室外消防水量。

7.2.12 两部电梯相邻设置,(1)两部电梯为消防电梯时,是否可以共用集水坑?共用集水坑有效容积如何确定?(2)一部为消防电梯,另一部为普通电梯时,是否可以和消防电梯共用集水坑?共用时坑有效容积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
1 不是一个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不应合用一个集水抗,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电梯可以合用;合用集水坑容积应放大 1.5 倍,且不小于 3m3,潜水排水泵按二用一备配置;
2 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不建议共用集水坑。

7.2.13 普通 7 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1m,是否可依《消水规》第 7.1.4 条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
处理意见:可以。

7.2.14 《消水规》表 3.5.2 中没有提及的餐厅、食堂、网吧、幼儿园、老年照料设施、培训中心等单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选取?
处理意见 :幼儿园参考“办公楼、教学楼、公寓、宿舍等其他建筑”;食堂、餐厅建筑、培训中心:按照“其他建筑”取值;老年建筑(照料设施)可按病房楼取值。

7.2.15 有人认为:登高操作场地 40m 附近最好应有两个及以上的室外消火栓,为给供水车辆留有停车位置和空间,水泵接合器应设在距离登高作业面足够远处,由普通消防车供水。普通消防车给水泵接合器供水时,不占用登高车的操作场地,以不影响登高作业面为准。这个理解是否正确?
处理意见 :《消水规》第 7.3.3 条“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 2个”,但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不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消防车给水泵接合器供水时,不应占用登高操作场地和影响消防登高车操作。

7.2.16 《消水规》第 6.1.11 条第 2 款是怎么理解的,如果一个小区包括办公、公寓、商业等多种形式,当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00 ㎡,但是居住的面积不超过 500000 ㎡,还按照这一条执行吗?
处理意见:第二款规定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 500000 ㎡,是指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

7.2.17 消防水池在地下一层,水池顶板上面是室外。 直接在顶板上设置的检修口可以当取水口使用吗?
处理意见:可以,但应满足《消水规》第 4.3.7 条、第 7.2.6 条的要求。

7.2.18 丙类厂房,建筑高度小于 24m,体积大于 50000m3,内设一丙类中间仓库,中间仓库部分体积大于 5000m3,厂房部分体积也大于 5000m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考虑?
处理意见 :按两种功能分别计算整座建筑的总体积,查《消水规》第 3.5.2 条,得出两种功能各自对应的用水量,取两者大值。

7.2.19 公建或者住宅楼首层为若干单间商铺组成,且每间独立开门向室外,其室内消火栓时设置原则?
处理意见:
1 当设在住宅首层的商铺被建筑专业定性为商业网点时,按《消水规》第 7.4.15 条执行,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2 当设在住宅首层的商铺被建筑专业定性为普通商业时,其室内消火栓设置原则与公建首层商铺相同,应执行《消水规》第 7.4.6 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支水枪的 2 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的规定。相邻各家可以共用消火栓,不必每家都设置 2 个, 可一家商舖在门口只设一处消火栓,相邻各家可以相互借用。

7.2.20 车库内一个防火分区分为两个人防防护单元,设置集水坑时满足 80%的消防水量(《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要求),这个水量是在车库的防火分区满足 80%,还是每个人防防护单元均应满足 80%?
处理意见: :当消防废水可以在整个防火分区漫流时,应按整个防火分区集水坑设置满足80%的消防水量;当消防废水只能在各自防护单元内漫流时,应按各自防护单元内集水坑设置满足 80%的消防水量。

7.2.21 如下图所示的消防水泵吸水管路的布置方式是否可行?消防水池1 消防水池2
处理意见:不可行。建议按国标图集 15S909 P22、19S910 第 52 页图示布置。

7.2.22 消火栓在同一平面内是否可跨防火分区保护?
处理意见:
1 室内消火栓按“同一平面”而不是“同一防火分区”有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原则布置;
2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室内消火栓可以穿过防火门跨区借用;如果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只有防火卷帘或防火墙无防火门时,则要考虑火灾时防火卷帘会彻底放下,无法跨区借用。

7.2.23 消防泵房、消防电梯集水坑和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室内消防排水设施是否均需采用
消防电源?
处理意见:消防泵房、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设施、地下室消防排水均应采用消防电源。

7.2.24 《消水规》第 4.3.9 条消防水池的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 50mm~100mm。

7.2.25 《消水规》第 3.5.2 条,汽车 4S 店按照什么建筑考虑?内有办公、展厅、修理车间等,车间按照丙类?室内消火栓水量如何选取?
处理意见:汽车 4S 店整体按照公共建筑设计。大开间车辆销售区按展厅设计;车辆维修区和车辆停放区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中有关修车库、汽车库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取其大值。

7.2.26 《消水规》第 7.4.12 第 2 款:“高层建筑、厂房、库房……,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35Mpa”,厂房是指所有厂房,还是高层厂房?
处理意见:“高层建筑”是指民用高层建筑,“厂房、库房”指全部的厂房、库房。

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1 设置了机械停车位的地下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如何计算?机械车位下层车架首尾两端的喷头形式如何选取?流量系数 K 值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
1 机械车库应按《喷规》第 5.0.1 条确定作用面积及喷水强度,并按第 9.1.3 条计算顶板下及车架内喷头的流量之和。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仅有 1 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6 只,当为 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12 只;
2 可采用边墙式喷头,并满足《喷规》第 7.2.6 条的要求;
3 K 可取 80。

7.3.2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 8m 的室内大空间场所,是否可以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中规定的灭火系统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处理意见: :室内净空高度为 8m~12m 的室内大空间场所,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过 12m 的室内大空间场所,可以采用其它自动灭火方式(如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7.3.3 五层办公楼(多层建筑),其中一~三层为商店、餐饮、娱乐,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四层、五层为办公,办公部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处理意见:办公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4 高层住宅(例如建筑高度为 80)只有地下车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管连接至车库环管需要减压吗?减压阀后压力如何取值?此时喷淋泵出水管上的压力开关如何动作?
处理意见 :应设减压阀,阀后压力保证最不利处喷头静水压力不小于 0.10MPa。对于仅靠高位水箱稳压的消防系统,由于依靠压力变化所需时间较长,其消防泵主要依靠流量开关来控制启动。

7.3.5 喷淋支管减压孔板设置在信号阀前还是水流指示器之后,又或者信号阀与水流指示器之间,三种方案,不知道哪一种更好?
处理意见:规范没有要求,建议设于水流指示器后。

7.3.6 按《建规》要求卫生间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宾馆卫生间的淋浴部分是单独隔间,是否需要设置喷头?
处理意见:如卫生间内设置喷头时,淋浴单间建议设置喷头。

7.3.7 《建规》第 8.3.3 条第 1 款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及其地下、半地下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游泳池四周的通道上方需要设置喷头吗?
处理意见 :当通道范围内无其它设施,仅供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设置喷头;当通道除供人员通行外,还具有其它功能(如设置供顾客休息的设施)时,其上方应设置喷头。

7.3.8 单独修建的地下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需要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处理意见:按照《建规》第 5.4.13 条、5.4.12 条的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3.9 《喷规》第 8.0.1 条要求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MPa。而《消水规》第6.2.1 条第 3 款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工作压力大于 1.6MPa 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MPa 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此两处条款冲突,如何执行?
处理意见:当两本规范有冲突时,从严执行。

7.3.10 防火分区面积小于 500 ㎡的住宅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含自行车库),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处理意见 :非机动车库是包括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对于仅提供停放的非机动车库,可视为合建建筑的配套用房,其消防给水按合建建筑确定,室内消防设计,与住宅相同;
对于提供停放和充电的非机动车库,应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939—2019 规定:
1 所在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充场所也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所在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独立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要求:地下建筑防火分区超 500 ㎡以上(含本数),地上建筑防火分区超 2500 ㎡以上(含本数)的,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 其他室内停充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4 停充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喷规》的规定;
5 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7.3.11 高层住宅小区(或者多层住宅小区)设置在地下车库(已经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的变配电室、水泵房、空调机房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吗?
处理意见 :变配电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空调机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12 含充电桩的地下车库,一定要做泡沫-水喷淋系统吗,可否只做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处理意见:《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第 6.1.5 条“地下、半地下和 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对于停放电动汽车的防火单元,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13 为何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一定要按照正方形布置?如按 3.5m×3.5m 的正方形布置,但有墙隔开了,所以就变成了 3.5m×3m 的矩形布置,可否?
处理意见:
1 《喷规》第 7.1.4 条: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表 7.1.4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2.4m;
2 《喷规》第 7.1.6 条第 4 款认可了这样的矩形布置。但矩形布置的长边也不应超过正方形布置的边长。“无吊顶的梁间洒水喷头布置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喷规》表 5.0.1、表 5.0.2 和表 5.0.4-1~表 5.0.4-5 的要求”。

7.3.14 丙类库房,地下超 500 ㎡,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上两层,地上部分占地面积不超 1500 ㎡,地上部分总面积不超 3000 ㎡,地上部分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处理意见 :总建筑面积不单指地上,应包括地下室面积,因此地上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15 二类高层宿舍楼的宿舍是否要设置喷头?
处理意见 :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第 7.1.7 条,二类高层建筑的宿舍可不设喷头。(条文内容:一类高层建筑的宿舍和二类高层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16 《喷规》第 8.0.6 条:“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 100mm 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是否喷淋管径小于 100mm 的喷淋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而不需卡箍连接?
处理意见: 是的,按《喷规》第 8.0.6 条执行。

7.3.17 小区地下车库的坡道上是否需要设计喷淋?
处理意见 :首层地下车库入口防火卷帘外的坡道属于室外,不需设置喷淋,车库其它楼层间的通道需设计喷淋。

7.3.18 《建规》第 8.3.3 条第 2 款自动扶梯底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需要每层扶梯底部都设置吗?
处理意见:不需要,仅在最底层的自动扶梯下部设置即可。

7.4 其它
7.4.1 综合管廊内的自动灭火系统,除了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外,是否可以按照其它省市
的超细干粉灭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处理意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规程》DB13(J)/T183-2015 中第 5.4.10 条
“综合管廊内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设施”。气体灭火包
括二氧化碳等,如需采用它省市的超细干粉灭火设计规范应经专家论证。

7.4.2 民用建筑中,哪些变配电室需要配置气体灭火系统吗?
处理意见: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2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3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 ㎡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 ㎡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7.4.3 消控室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处理意见 :消防控制室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7.4.4 自动消防炮可以设计为干式系统吗?
处理意见 :应设计为湿式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中第 4.1.3 条自动控制阀前应采用湿式管路;《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中第 3.0.1 条“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4℃,且不应高于 55℃。”

7.4.5 一栋 13m 高的丙类货架仓库,不供暖,可否设计高空水炮?
处理意见:不可以。仓库等场所不可避免会有障碍物遮挡,且有可能会货架布局调整。

7.4.6 地下停车库,建筑专业没有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划分防火单元,有没有必要参照此标准按严重危险级设置灭火器?
处理意见:根据河北省地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安全技术标准》DB13/T5316-2020,如建筑与电气专业已经预留充电设施位置,则应在预留部位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若充电设施没有具体位置,则需全部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冀石 《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石住建办2021-46号文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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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5 12: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1 场所性质定性
1.0.1 《建规》第 2.1.3 条“重要的公共建筑”条文解释不十分明确。重要的公共建筑如
何界定呢?
处理意见: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附录 B 来界定。
1.0.2 《建规》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条文及条文说明中无明确解释,主要包括哪些?
处理意见 :“人员密集场所”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表述为准。详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1.0.3 《建规》第 5.4.4 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哪些场所?
处理意见: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 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等活动的场所。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哪些?
处理意见: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点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服务,向老
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提供老年护理服务、
康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 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
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
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老年公寓除外)等。
依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 20 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
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1.0.5 足疗店消防设计如何定性?
处理意见: :《建规》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9〕1 号:《建规》第 5.4.9 条中的“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该条及其条文说明列举的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
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剧场、电影院。《建规》第 5.4.9 条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
置楼层、厅室面积、防火分隔等提出限制性或加强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此类火灾高
风险场所防火设计指标,为人员疏散逃生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
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处理。
汗蒸房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外,尚应满足
《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第 83 号)的规定。
1.0.6 汽车 4S 店如何消防定性?
处理意见:
1 汽车 4S 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
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 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
6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 汽车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0.7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何消防定性?
处理意见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
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
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甲、 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实训车间应按厂
房设计。
1.0.8 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 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按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消防设计吗?
处理意见: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 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
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规》第 6.5.3 条的规定的
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
1.0.9 月子中心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 处理意见: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
计。当其设置医疗功能时,医疗部分应按照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10 美容院使用性质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确定吗?
: 处理意见: 美容院属于非歌舞放映游艺场所性质的公共娱乐场所。
1.0.11 “有顶步行街”在符合《建规》第 5.3.6 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 处理意见: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
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 “步行街”的总长度不应超过 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
“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3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 300 ㎡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 之间应采取防火分
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 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
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
300 ㎡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 5.5.17 条第 3 款的规定;
4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 1.00h 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
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6m,排烟口与上述
外墙距离不小于 9m;
5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
处宽度不应小于 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 6m。“步行街”应按商业
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1.0.12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如何定义的?
7
处理意见: :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对于总建筑面积 100000 ㎡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
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
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
1.0.13 农家乐(民宿)是如何定义的?
: 处理意见: 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
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 14 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 4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的
农家乐(民宿)遵照执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文建村【2017】50 号《农家乐
(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
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
1.0.14 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
第 5.5.21 条第 7 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或按实际配置人数计算。
1.0.15 《建规》第 7.2.2 条第 1 款的车库出入口包括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吗?
: 处理意见: 不包括非机动车的出入口。
2 2 总平面布局
2.0.1 设置开敞阳台的建筑,建筑的防火间距以敞开阳台外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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