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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气体灭火泄压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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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8 11: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
8.0.2(强)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条文说明】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需要在防护区内全部建立灭火浓度才能实现其灭火功能,本条规定了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基本性能要求,以保证系统可靠灭火,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出防护区。防护区围护结构具备相应的耐超压性能和密闭性能,可以防止出现围护结构变形破坏导致灭火剂流失。防护区的门朝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可自行关闭,既有助于防止灭火剂流失,也方便防护区内的人员及时撤离。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2.7(原强)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条文中“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可理解为:防护区存在外墙的,就应该设在外墙上;防护区不存在外墙的,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

3.2.9(原强)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条文说明】8.1.12 3 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增加防护区的内压。设置泄压口,是防止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防护区位于建筑外墙的,泄压口就应该设在外墙上;否则,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泄压口面积由相关专业提供。
    4 防护区内需达到一定的气体灭火剂浓度才能快速灭火,要求门窗在喷放灭火剂时处于关闭状态。门可采用闭门器实现,窗可由电气联动实现。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6.1.1(强)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6.2.1(强)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1.11 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性墙体。

6.1.5(原强)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2.7(原强)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 439页,防火门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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