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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2022-10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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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3 12: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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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强) 城乡排水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要求覆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管理。本规范所指的城镇包括城市、县域城镇体系内的城镇以及镇域镇村体系里的镇区。本规范城镇和乡村的差异性要求分别以“城镇”和“乡村”区分,其他条文同时适用于城乡排水工程。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城镇标准,适度提高建设和运行管理要求。

2 基本规定
2.2.7 排水工程中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中防腐蚀措施的要求。排水工程中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密封的、产生臭气较多的车间设备,以及与污水接触的管道和设备都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根据传输介质和运行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措施,如设备和配件采用耐腐蚀材料或涂防腐涂料等。

2.2.9(强)  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检查井的建设要求。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在道路设计荷载下,应确保井盖井座牢固安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防止车速过快造成井盖振动。砖砌检查井容易出现污水泄漏或外水入渗入流,特别对于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容易造成地下水渗入,降价污水收集设施的效能或影响雨水排水安全

3 雨水系统
3.2 源头减排
3.2.1(强) 源头减排设施应包括渗透、调蓄、转输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当降雨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降雨量时,不应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源头减排设施的功能。源头减排在有些国家也称为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过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调蓄设施和透水路面等措施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减轻雨水管网的压力。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控制”指的是“总量控制”,即包括径流污染物总量和径流体积。对于具有底部出流的生物滞留设施、延时调节塘等,雨水主要通过渗滤、排空时间控制(延时排放以增加污染物停留时间)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雨水并未直接外排,而是经过控制(即污染物经过处理)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效果后外排,故而也属于总量控制的范畴。
     地区整体改建后的径流量指设计雨水径流量峰值,设计重现期包括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地区整体改建,应通过建设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等源头减排设施,控制改建后地区的径流峰值不超过改建前,避免给城镇雨水系统增加额外的负荷。

3.2.2(强)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建设前径流量和雨水利用量合理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3.2.3(强) 城镇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要求,确保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3.2.4(强)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

3.2.5(强)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运行效果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3.2.6(强) 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渗透设施,其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

3.2.7(强) 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并不应损害构(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

3.4 排涝除险
3.4.1 城镇排涝除险应包括城镇水体、雨水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设施等,承担超出源头减排和雨水管网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量的调蓄和排放,确保发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内降雨时城镇正常运行。

3.4.2 城镇排涝除险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地面最大允许积水深度和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地形特点、积水影响程度和受纳水体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4.2 的规定取值,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3.4.7 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雨水进出口,并在进水口设置拦污和消能设施
    2 利用绿地作为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植被的耐淹时间;
    3 设置清淤、检修通道和疏散通道;
    4 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计要求。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结合雨水规划和开放空间本身的建设进行设计。用于排涝除险调蓄的下凹式绿地应根据周边道路和排水系统的竖向规划设置多个雨水进水口,并设置格栅作为拦污设施,设置碎石区作为消能设施,避免雨水集中大流量冲刷绿地,破坏植被和土层。排涝除险调蓄的下凹式绿地是在周边排水系统超载的情况下运行,因此可不设置溢流设施,而应在绿地低洼处设置出水口,以便周边排水系统有排水余量时,下凹式绿地内的积水可通过出水管排放至下游排水通道,避免下凹式绿地长时间受淹,超过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利用城镇广场、运动场、滨河空间等建设的多功能调蓄设施只在暴雨发生时发挥临时的调蓄功能,提高汇水区域的排水防涝标准,无降雨或小雨期间广场发挥其自身功能,因此应设置清淤装置和检修通道,保障设施在发挥调蓄作用后尽快恢复日常的功能。为保障暴雨发生时的人员安全,还应设置疏散通道、警示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预警预报系统,标明该设施发挥调蓄功能的启动条件、可能被淹没的区域和目前的功能状态。

4 污水系统
4.1.4 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其尾水不应纳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业园区废水和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管理的要求。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也会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随着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还会限制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使污泥无法回用土地,不利于城镇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因此本规范规定,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单独排放
    本条规定工业园区废水处理后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如果工业园区废水处理后的尾水和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尾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会稀释城镇污水,影响排水系统提质增效目标的实现。如果工业园区废水处理后的尾水排入城镇雨水管渠,会导致雨水管渠旱天出流,影响黑臭水体治理要求。

4.1.5 工程建设施工降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11 分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化粪池,应在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健全的运行维护制度的前提下实施。

4.2.12 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验收要求。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应进行严密性试验,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的入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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