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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GB50370规范组关于“3.2.7条 气溶胶不设置泄压口”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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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5 08: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津消研【2013】34号
关于防护区设置泄压口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 3.2.7 条规定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的要求主要针对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这两种系统中的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后会显著增加防护区内的压力,如果没有设置合适的泄压口,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因超压而被破坏。
热气熔胶预制灭火系统喷放灭火剂后,防护区内的压力变化很小,不会导致其围护结构发生破坏,故不需要设置泄压口
此 复。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 2013年5月8日



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组关于“3.2.7条 气溶胶不设置泄压口”2013-05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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