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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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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7 15: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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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12.1 灭火器材配置

12.1.1(原强)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气(氢)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氢)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2  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3  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地上液氢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4  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5  LPG泵、LNG泵、液氢增压泵、压缩机操作间(棚、箱),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12.1.2  其余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2.2  消防给水
12.2.1(原强)  加油加气站的LPG设施和加氢合建站中的储氢容器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2  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和地上LNG储罐总容积大于60m3的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  LNG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且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20L/s或二级站供水量不小于15L/s时;
2  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4m,且在LNG储罐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顶部高于LNG储罐顶部,长度至两侧防护堤,厚度不小于200mm;
3  LNG加气站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且为严重缺水地区;LNG储罐、放空管、储气瓶(组)、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本标准表4.0.7规定的安全间距的2倍;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4m;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在本标准第12.1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倍。

12.2.3  加油站、CNG加气站、三级LNG加气站和采用埋地、地下、半地下LNG储罐的各级LNG加气站及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合建站中地上LNG储罐总容积不大于60m3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2.2.4  消防给水宜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消防给水系统。当无消防给水系统可依托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12.2.5  LPG、LNG设施的消防给水管道可与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消防水量应按固定式冷却水量和移动水量之和计算。

12.2.6  LPG设施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PG储罐采用地上设置的加气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总容积大于50m3的地上LPG储罐还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m2·s),着火罐的供水范围应按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供水范围,可按相邻储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采用埋地LPG储罐的加气站,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级站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3  LPG储罐地上布置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3h;LPG储罐埋地敷设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1h。

12.2.7  按本标准第10.2.2条规定应设消防给水系统的LNG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二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2  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2h。

12.2.8  为储氢容器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合建站内用于储氢容器的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消火栓供水压力应保证移动式水枪出口处水压不小于0.2MPa;
2  当没有可依托的城市或邻近企业已建消火栓时,加氢合建站应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储水罐(池),容积不宜小于30m3,消防水宜回收循环使用。

12.2.9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12.2.10  LPG设施或储氢容器的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LPG储罐或储氢容器的距离宜为30m~50m。三级LPG加气站的LPG储罐、加氢设施的储氢容器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在移动式水枪出口处不小于0.2MPa时,站内可不设消火栓。

12.2.11  设置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系统时,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12.3 给排水系统
12.3.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设置的水冷式压缩机系统的压缩机冷却水供给,应满足压缩机的水量、水质要求,且宜循环使用。

12.3.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加油站、LPG加气站或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应在围墙内设置水封装置;
2  加油站、LPG加气站或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3  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LPG储罐的排污(排水)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接入排水管道;
4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5  加油站、LPG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条文说明】水封装置是隔绝油气串通的有效做法。1  设置水封井是为了防止可能的地面污油和受油品污染的雨水通过排水沟排出站时,站内外积聚在沟中的油气互相串通,引发火灾。
2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可能混入室外污水管道中的油气和室内污水管道相通,或和站外的污水管道中直接气相相通,引发火灾。
3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污水中可能含有一些液化石油气凝液,且挥发性很高,故限制其直接排入下水道,以确保安全。
5  埋地管道漏油容易渗入暗沟,且不易被发现,漏油顺着暗沟流到站外易引发火灾事故,故本款规定限制采用暗沟排水。需要说明的是,本款的暗沟不包括埋地敷设的排水管道。

12.3.3  排水井、雨水口和化粪池不应设在作业区和可燃液体出现泄漏事故时可能流经的部位。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
    8 地铁的车辆出入口和经常性的人员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B.0.2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应划分为一类保护物: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共室内场所。
    3 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分行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2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建筑物。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的商店(商场)、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4000㎡的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9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居住建筑。
    10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其他建筑。
    11 地铁的临时性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口。
B.0.3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应为二类保护物:
    1 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 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商店(商场)、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综合楼,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支行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4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5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居住建筑;
    6 总建筑面积超过7500㎡的其他建筑物;
    7 车位超过10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200个的停车场;
    8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B.0.4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包括通信发射塔)应为三类保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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