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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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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5 09: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1007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2018-1229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建设部】住建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13]111号
三、关于审查范围
6.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 号)执行。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部令第51号2020-0601施)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部令第58号(2023-1030修)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第十八条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浙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
(一)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为三类,分别采取以下审查方式:
1.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仍按《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施工图数字化联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 低风险工程免予审查。对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按照国家标准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普通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以及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评估确定的其他低风险工程,施工图无需审查,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上传图纸系统,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所需的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图纸的设计质量管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3. 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除特殊建设工程、低风险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上传图纸系统,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所需的施工图纸。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及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全面、准确、一次告知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完成施工图修改,原则上在基坑(槽)开挖前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作为后续施工的依据。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活动范围内有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均按特殊建设工程实施审查;建设活动范围内仅有低风险工程的,方可作为低风险工程免予审查。

【浙江】《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
(四)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各地建设、人防和消防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图审机构通过环节整合、网上网下结合、容缺预审等方式,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切实提升图审效率。各图审机构收到材料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  “必须”  “应”  “不应”  “不得”要求的,应当及时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浙江】《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建设发[2016]283号
2.2 审查内容
2.2.1 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含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书中应 注明绿色建筑等级;
  4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2.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安全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 3 章的规定;技术安全性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 4~8 章的规定。

2.2.3 对超限高层建筑,应重点检查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中的专家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同时应检查结构体系、结构布置、采取的抗震措施等与超限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5 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 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3.4 室内装饰 设计 施工图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空间分隔 、构造做法、楼地面的做法及使用功能调整应满足原主体工程结构安全及防水设计的要求 ;
  2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防火设计中防火分区 、消防疏散、防烟排烟等要求 ,符合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
  3 室内装饰工程应满足原主体工程中节能设计要求 ,楼地面及墙体的材料 、构造 与主体设计不一致时应符合节能设计规范的规定 ;
  4 室内装饰工程 应满足 原主体工程 设计 中性能化设计的要求 ,建筑分隔 、构造材料与主体设计不一致时 ,其声环境 、光环境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5 室内装饰设计中装饰材料及成品器具的选择材料及成品器具的选择应符合防火、节能、节材、环保等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 的规定 ;
  6 人防地下室内部装 饰设计 应符合人防设计规范的定 ;
  7 室内装饰工程中给排水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 消防、给排水等主干管系统的要求,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
  8 室内装饰工程中给排水设计应达到原主体工程设计中节水标准 ;
  9 电气装饰设计应在原 电气装饰设计应在原主体工程设计的 电气系统基础之上进行深化设计,不应突破原土建电气设计范围(干线框架、负荷),否则 破原土建电气设计范围(干线框架、负荷),否则 应提供配套 主体工程 电气修改图 ;
  10 装饰照明光源、照明灯具的效率、附件选型、选型控制 、 功能房间照度、 功率密度值等电气系统的计算及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
  11 空调设计不应 改变原系统型式 ,空调负荷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要求 。暖通节 能设计表及节备案登记相关内容不应改变

【浙江】《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1130修)
第二十五条 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线联合审查。
鼓励业主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报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人防、消防等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线联合审查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除因业主自身原因导致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重新审查的外,不得向业主收取审查费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防、消防等部门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浙江】《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设[2004]97号
第四章  审查要求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7 17: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经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规章以国务院部委(局)令或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百度
规章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规章按其性质、内容,可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
1.行政规章。按作者及其权限,可分两类:
(1)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
2.组织规章。是指对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成员及其权利义务、机构及职权、活动及纪律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组织规章的常用文种是章程。
3.业务规章。是指对专项业务的性质、内容、范围及其运作规范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业务规章的常用文种为章程。
4.一般规章。一般规章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和活动,在其职权内制发的规章。这类规章便是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一般规章的常用文种有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制度、规程、守则、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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