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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督办[2015]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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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1 11: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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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时,应优先利用或者改造现有的消防基础设施,并避免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1.0.4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前,应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和火灾风险分析。

1.0.6    本导则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中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

1.0.7    本导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5   消防给水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1.2  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5.2  消防水源
5.2.1  消防水源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2.2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生活用水污染,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

5.2.3  当利用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证枯水期的消防用水量,其保证率应为90%-97%。
  2   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   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当天然水源在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

5.2.4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将其作为消防水源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确定。不同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
  2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   供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吸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并宜设在建筑物外墙倒塌范围以外;当消防水池在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4   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2.5  有条件的地区,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作为消防水池。

5.3  消防泵房
5.3.1  消防泵房的设置应使消防水泵能自灌吸水,泵组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 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满足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5.3.2  消防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5.4  室外消火栓系统
5.4.1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应布置成环状。其埋深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5.4.2  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或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外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并应按下列因素对管道的综合影响选择管材和设计管道:
  1   系统工作压力;
  2   覆土深度;
  3   土壤的性质;
  4   管道的耐腐蚀能力;
  5   可能受到土壤、建筑基础、机动车和铁路等其他附加荷载的影响;
  6   管道穿越伸缩缝和沉降缝。

5.4.3  向室外消火栓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 条,当其中1 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内,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2 个。

5.4.4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应至少有DN100 和DN65 的栓口各1 个,直接用于扑救室外火灾而非用于消防车取水的消火栓,可选用两个DN65 的栓口。

5.4.5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室外消防给水采用常高压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室外消火栓在庭院内设置时应采用室内消火栓,并符合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节的规定。

5.4.6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

5.4.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有可能结冰的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消火栓;严寒地区宜设置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时,应设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当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措施。

5.4.8    道路条件许可时,室外消火栓距临街文物建筑的排檐垂直投影边线距离宜大于建筑物的檐高尺寸,且不应小于5m;文物建筑是重檐结构的,应按头层檐高计算。道路宽度受限时,在不影响平时通行和火灾使用的前提下,可灵活设置。

5.4.9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宜埋地敷设,且不得扰动破坏相临文物建筑基础。

5.4.1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4.10的规定,建筑体积按两座相邻建筑的体积V(m3)中最大者确定。
***
注:文物建筑集中分布且占地面积大于1公顷时,按2次火灾计算用水量。

5.5  室内消火栓系统
5.5.1  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内消火栓室外设置。当必须设置在文物建筑内部时,应减少对被保护对象的明显影响。有传统彩画、壁画、泥塑等的文物建筑内部,不得设置室内消火栓。

5.5.2  文物建筑内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应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5.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采用常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5.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5.5.4  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各层任意部位应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充水柱不小于10m,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并置于便于使用的地方。

5.5.5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相连接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 条。

6   消防灭火设施
6.1  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

6.1.1  适用于不同场所的消防灭火设施,可按表6.1.1选用:
***

6.2  自动灭火设施
6.2.1  文物建筑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对保护对象无损坏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6.2.2  文物建筑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优先采用无管网式系统。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制。

6.2.3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量不应少于两门,设置位置应使消防水炮的射流能够完全覆盖被保护文物建筑,并具备隐蔽性。
  2   消防水炮平台的设计应满足消防水炮正常使用,结构强度应满足消防水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并应隐蔽设置,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
  3   消防水炮应具有雾化功能。

6.2.4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计应按中危险级I级,喷水强度6L/min/m2,作用面积160m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给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6.2.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应按A类火灾场所选取。喷头的布置应使气体灭火剂喷放后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喷头出口射流方向离文物、文物建筑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6.3  灭火器
6.3.1  文物建筑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6.3.2  应选择对受保护文物、文物建筑危害小的灭火器。

6.3.3  文物建筑每层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 具。

6.3.4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 具。

6.4  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
6.4.1  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的配置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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