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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023-06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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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6 19: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2】【新老规范变化1】【实施指南

1.0.4 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

2.1.8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

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2.12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和面积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和救助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机坪与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装置;
4 停机坪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3.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周围的消防车道设置要求,以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和有效利用水源。
    规划和设计用于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包括江河湖泊、水渠、水库、水塘、水井等),均要设置便于消防车接近并安全取水的道路和场地。水源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有效吸水高度的要求。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 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实施指南》,3.4.7条,97~99页
...当地现役或未来可能配备的消防车的型号和满载总重量,按照消防车轮压或支腿的作用压强核算, 详见本指南第3.4.4条的【实施要点](存在笔误,是3.4.5条?)。

4.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2  工业建筑
4.2.8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4.3  民用建筑
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民用建筑不允许与仓库、生产场所组合建造,不允许设置经营、制作与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以减少火灾危害。
    本条规定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不包括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

4.3.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结构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的汽车库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4.4.3 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  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
2  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
3  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4  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
5  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分析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7.1.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7  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1  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8.1.2  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8.1.3  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应用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3 灭火剂储存间的环境温度应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安全运行和灭火剂安全储存的要求。

8.1.4 除居住人数不大于500人且建筑层数不大于2层的居住区外,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8.1.5  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
    3 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8.1.6  除四类城市交通隧道、供人员或非机动车辆通行的三类城市交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外,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
    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
    10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说明】

8.1.8  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上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7 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8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地上火柴仓库;
    9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上空邮袋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款~第10款规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款~第11款规定外,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丙类仓库。
【条文说明】8.1.8~8.1.10 这三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确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相适应的类型和灭火剂。
    第8.1.9条第11款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包括兼作人民防空工程的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礼堂的观众厅;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条文说明】8.1.8~8.1.10 这三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确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相适应的类型和灭火剂。
    第8.1.9条第11款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包括兼作人民防空工程的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

8.1.10  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外,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的机动车修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8.1.8~8.1.10 这三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确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相适应的类型和灭火剂。
    第8.1.9条第11款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包括兼作人民防空工程的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

8.1.11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车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场所;
    3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4 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5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6 特等和甲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7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8.1.12 下列建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位置:
    1 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
    2 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民用建筑;
    3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厂房;
    4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仓库;
    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6 地铁工程中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7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交通隧道;
    8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5层及以上的汽车库;
    9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0㎡或3层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10.1.5 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10.1.5的规定。
10.1.5.png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供电线路和消防电源的基本性能要求,以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
    为保证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正常发挥作用,不仅要保证消防电源的容量满足要求,而且要保证电源及其供配电线路的可靠性,使消防供电回路与非消防供电回路各自独立。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要按照建筑内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持续运行时间最长者确定,且不应小于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或对应消防用电设施所需持续供电时间。当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另有较本条规定的时间长者,还应符合其他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建筑的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建筑内相应消防用电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432~433页,... (3)火灾延续时间是建筑发生火灾后可能持续的时间。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是一个综合火灾统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消防救援力量等主要因素确定的,用于确定建筑消防用水量、备用消防电源容量和连续供电时间的时间。...

11.0.2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水源、配置灭火器材在建高层建筑应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与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接口。在建建筑和临时建筑均应设置疏散门、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

12 使用与维护
12.0.1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分析
 楼主| 发表于 2023-9-15 12: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体积5000~10000m3的食堂、宿舍、幼儿园等单多层建筑是否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2.1(原强)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体积大于5000 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 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删除“等单、多层建筑”)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楼主| 发表于 2024-8-8 21: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范组组长 倪照鹏老师关于原强条“废止”的解答2024-0124
(1)发布通知中废止了相应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包括条文及其强制性,
(2)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
(3)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
(4)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条文重复时,在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时直接引用通用规范或删除;
(5)当规范条文为多条原标准条文改造而来时,原条文应改造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并为推荐性条文;
(6)当原条文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原条文废止,各类技术标准均将逐步修订,以实现与规范的衔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2022-0817】
:您来信(单号:7731...585)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发布公告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不再强制执行。与工程规范配套衔接的相关国、行标正在修订中。
二、当前现行标准中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如与工程规范要求一致,属落实规范要求的措施方法的,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
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  特此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2年08月17日

作废和废止的区别:都是不用,废除的意思,但是废止具有法律效益,一般情况下法律的废止有三种情况:
一  是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结束,该法即自动终止,
二  是法律为某一特定情况而制定,一旦该情况消失,即应废除该法,
三  是以新法取代旧法。《民法典》生效后,所涉及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因为以上的法律在民法典中已经包括了,属于新法取代旧法,所以要废止,2014年的民法通则解释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二十二条的解释也同时废止。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并不必然导致相应的司法解释被废止。司法解释废止要么是被新的司法解释替代,要么就是最高院通过正式的发文通知司法解释失效。除了这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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