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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鄂2022-12《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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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1 08: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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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给排水专业
8.1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1局部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学楼、办公楼,应按以下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当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3000㎡,且疏散相对独立,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时,该建筑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当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000 ㎡时,该建筑除不适宜水灭火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2 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室内的变配电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他建筑及其地下室内的变配电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8.1.3 独立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体积不超过 5000m3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应设置与室内生活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

8.1.4 体积超过 5000m3 的幼儿园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体积不超过 5000m 3 的幼儿园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应设置与室内生活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

8.1.5 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6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民用建筑内布置的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两种及两种以上功能组合的多层民用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该建筑总规模按各自功能分别确定,取最大值。建筑由主体功能及其配套服务功能组成时,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该建筑总规模按主体功能确定。

8.1.8  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二类高层宿舍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未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应在该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当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该建筑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8.2.1  单座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1 起确定。

8.2.2 关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中第 3.3.2 条、第 3.5.2条中地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规定:
1 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建筑附建的地下室与其地上部分连通(包括仅电梯与楼梯连通)时,地下室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地上建筑类别确定,体积按相应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体积之和计算。
2 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建筑附建的地下室与其地上部分完全不连通(包括电梯与楼梯均不连通)时,地下室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确定,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计算。

8.2.3 关于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1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火灾延续时间取 2h,非住宅部分的火灾延续时间按其功能和建筑高度根据规范取值。
2 医疗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取 2h。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取 3h。
3 建筑由主体功能及其配套服务功能组成时,按主体功能和建筑总高度确定火灾延续时间。
4 医疗综合楼、教学综合楼、办公综合楼等主体功能为相对单一使用功能的高层建筑,其火灾延续时间可按 2h 取值。

8.2.4  关于不同类别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规定:
1 建筑体积超过5000m3 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取值应为 15L/s。
2 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单、多层非经营性食堂、餐厅等饮食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表 3.5.2中“办公楼、教学楼、公寓、宿舍等其他建筑”确定。其他经营性单、多层餐饮建筑应按照表 3.5.2 中“商店建筑”取值。
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表 3.5.2 中“病房楼、门诊楼等”确定。
4 单、多层汽车销售服务 4S 店中车辆销售区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表 3.5.2 中“商店建筑”确定,体积按建筑总体积计算。车辆维修区和车辆停放区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取大值。
5 全民健身中心和学校篮球馆、活动场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表 3.5.2 中“体育馆建筑”和“办公楼、教学楼、公寓、宿舍等其他建筑”确定,且应取大值。

8.2.5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最高报警水位按高于最高有效水位 100mm 考虑,最低报
警水位按低于最高有效水位 300mm 考虑。

8.2.6 消防水池取水口除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4.3.7 条和 6.1.5 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消防水池分成两格或两座时,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均应至少设置一个取水口(井)。
2 当建筑在取水口保护半径内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可不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但应设置由市政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
3 当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应在消防给水引入管上设置室外消火栓。
4 消防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取用方便的要求。

8.2.7  当采用立式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水泵出水口中心线;当采用卧式消防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泵壳顶部放气孔。

8.2.8  从市政道路上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上接出两路引入管,中间设置检修阀的方式,不属于两路消防供水。

8.2.9 关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4.3.6 条的补充解释:
1 当消防水池按要求分成两座,其中一座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 500m3 或 1000m 3
时,消防水池可不再进行分格(座)。
2 当消防水池按要求分成两格(座)时,两格(座)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相近。

8.2.10 新建建筑的消防稳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不同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稳压设备应分别独立设置。
2 消防稳压设备设置于屋面时应设于室内。

8.2.1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消防水池分成两格或两座时,消防水池吸水管可按以下图示布置:
图片1.png

8.2.12 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分区时应考虑稳压设备的设定压力值。

8.2.1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不计建筑面积的仅有人孔或爬梯出入口的管道转换层,可仅在每个入口处设置室内消火栓。

8.2.14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不计建筑面积的仅有人孔或爬梯出入口的空调机房或夹层,可仅在夹层的出入口处设置室内消火栓。

8.2.15 两层商业建筑按照商业网点的方式分隔为多个对外开门且互不相通商铺时,应保证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同一商铺内一层和二层的消火栓可相互借用,相邻商铺间的一层消火栓可相互借用。

8.2.16 建筑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消防水箱间、稳压设备间、生活水箱间、生活热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屋面面积的 1/4 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2.17 设在建筑屋顶的空调机房、新风机房、热水机房、工具间、储藏间等房间应按主体建筑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8.2.18 同一建筑空间场所内的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宜小于 5 米。

8.2.19 室内固定消防设施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通道的宽度。

8.2.20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且均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8.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 机械式汽车库符合敞开式汽车库要求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2  机械式汽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计算及喷头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确定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载车板下开放喷头流量。一层载车板下设置喷头时,载车板下开放喷头数量为 8 只;两层及以上载车板下设置喷头时,载车板下开放喷头数量为 14 只。
2 机械式汽车库载车板下的喷头,采用 K=80 喷头时,最小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采用 K=115 喷头时,最小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10MPa。

8.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MPa。

8.3.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屋顶的空调机房、新风机房、热水机房、工具间、储藏间等房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多层地下车库,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8.3.6  联排别墅附建的地下室(储藏室),其通过上层住户套内楼梯进出,且住户套内地下室(储藏室)有防火门通向安全出口,当地下室(储藏室)以外区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在通向安全出口的防火门内侧设置一个喷头。

8.3.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住宅架空层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住宅架空层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8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应在自动扶梯最下一层的底部设置喷头。

8.3.9  高大空间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可按照以下原则选取:
1 游客接待中心大厅、缆车中转大厅、高档餐厅局部上空、高校食堂等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表 5.0.2 中“中庭、体育馆、航站楼”取值;
2 新闻发布大厅、媒体中心、展厅、歌舞厅等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表 5.0.2 中“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取值。

8.3.10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布置 VRV 空调机组的半室外空间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半室外空间位于建筑防火分区内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半室外空间位于建筑防火分区外时,可不设置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超高层住宅的敞开式外走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8.4.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气压稳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压力应保证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
2 稳压泵流量宜为 1L/s~5L/s,并小于一台最小流量灭火装置工作时的流量;
3 稳压泵应设备用泵;
4 气压稳压装置的气压罐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罐,其调节水容积应按稳压泵启动次数不大于 15 次/h 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 150L。

8.5 消防排水
8 8.5 5.1 1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独立设置。

8.5.2 消防电梯及其邻近的其他电梯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可合用排水集水井,且合用的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 2m

8.5.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在电梯井邻近处设置,且不应布置在电梯井内。

8.6 建筑灭火器配置
8.6.1 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配置,充电设施区域应按 A 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

8.6.2 住宅建筑应在公共部位配置灭火器。超高层住宅和别墅的建筑灭火器按中危险级配置,其他住宅按轻危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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