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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建〔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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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6 11: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12、】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农民自建住宅外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评估;
(四)建筑暖通空调用能设备和控制系统设计评估;
(五)建筑电气系统和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评估;
(六)建筑给排水系统用能和节水设计评估;
(七)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绿色建材应用等节材设计评估;
(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节地设计评估;
(九)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建筑应用设计评估;
(十)建筑风、光、热、声环境设计和低影响开发设计评估;
(十一)建筑能源消耗、能源结构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二)绿色建筑预评价;
(十三)评估前后分项对比及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和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用可再生能源的;
(三)未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四)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其他节能规定的。
不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和用能系统设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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