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888|回复: 0

[相关规范]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03》粤建市函[2023]138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4-13 12: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章 给水排水现行规范疑难点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解析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5.4.12 条及第 5.4.13 条规定,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可以设气体灭火?
: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5.4.12 条第 8 款、第5.4.13 条第 6 款,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8.3.8 条,储油间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2 加油、加气站的站房是否需按民用建筑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系统?
: 加油、加气站消防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第 12.1 节、第 12.2 节的要求。配建的站房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内时,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执行;当站房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外时,室外消火栓是否设置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8.1.2 条执行。

1.3 石油化工企业的室外储运设施是否需要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5.4.2 条设置水泵接合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对此没有明确。
: 其他规范没明确的水泵接合器有关内容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8.1.3 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5.4 节执行。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8.3.1 条,关于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相关规定。
1.4.1 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多层丙类厂房的生产类型未能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8.3.1 条中明确,应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设自动灭火系统?
: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3.1.1 条、第 8.3.1 条的要求,说明生产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火灾危险类别,设计相应的灭火系统。
1.4.2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单层、多层生产塑料家居产品或动物饲料的丙类厂房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3.1.1 条、第 8.3.1 条第 2 款,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8.3.3 条中,对二类高层建筑中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部位有清楚描述,但对多层建筑中需设置的部位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执行?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1.0.4 条:“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4 条条文说明:“对于按建筑规定的,要求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故多层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可能一部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另一部分场所不需要,且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第 7.1.12 条的规定:“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场所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洒水喷头”。
1.5.1 多层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卫生间、泵房、架空层是否需设喷头?
: 上述部位如有可燃物,且属于适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均需设置喷头。
1.5.2 首层为餐饮、二层以上为员工宿舍的多层公共建筑,其中首层餐饮建筑面积超过 1500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4 条第 2 款的要求,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餐饮建筑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
1. 是否仅首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可,还是整栋设置?
2. 如果首层餐饮建筑面积未超过 1500 ㎡,但餐饮加宿舍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是否整栋建筑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餐饮分对外开放和对内使用(宿舍配套)两种,这两种情况对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是否有区别?
: 本案例属餐饮、宿舍两种不同功能合建建筑,消防设施可按餐饮场所、宿舍场所分别考虑,餐饮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4 条第 2 款的要求;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 7.1.7 条,多层宿舍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1.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整栋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无区别。

1.6 二类高层宿舍的卧室及卧室卫生间是否要设置喷头?
: 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第 7.1.7 条,二类高层宿舍卧室及卧室卫生间可不设喷头。

1.7 屋顶单独设置的风机房、水泵房等设备间是否需要设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附录 A,当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 时,局部凸出建筑屋顶的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及建筑层数,不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占屋面面积大于1/4时,建筑屋顶上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要计入建筑高度及建筑层数,按正常使用楼层设置消防设施。当排烟机房与排风机房合用机房时,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执行。

1.8 单层、多层、高层、超高层民用建筑的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喷头?是否需要配置灭火器?
: 1.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属建筑的公共部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8.2.1 条的建筑,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属于适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均需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
2.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属建筑的公共部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1条至第8.3.4条的建筑,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属于适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属建筑的公共部位,均需设置灭火器。
4.住宅的架空层、开敞式外走廊属住宅的公共部位,除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其他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1.9 哪些场所为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
: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2.2 条的条文说明:“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即与水起强烈化学反应发生爆炸燃烧的物质(例如:电石、饵、铀等物质) 的场所为不宜用水扑救场所,不应在该部位设消防给水设备,而应采取其他灭火设施或防火保护措施,但实验楼、科研楼内存有少数该类物质时,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10 强、弱电竖井是否需要按 E 类火灾配置灭火器或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 是。《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第 3.1.2 条的条文说明:“E 类火灾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专用概念,主要指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盘、开关箱、仪器仪表和电子计算机等在燃烧时仍旧带电的火灾,必须用能达到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灭。对于那些仅有常规照明线路和普通照明灯具而且并无上述电气设备的普通建筑场所,可不按E类火灾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1.11 住宅商业网点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1.1 住宅建筑的首层是商业网点,住宅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业网点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商业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条件时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1.2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首层是不大于 300 ㎡的商业网点,但首层总的面积大于3000 ㎡,这样的商业网点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该设计符合商业网点的要求,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2 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是否需按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设置灭火设施?
:“ 老年人照料设施 ” 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 节要求设置灭火设施。

1.13 医院建筑需要设自动灭火系统,待产室、麻醉间、手术室、无菌物品储藏间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8.3.3 条、第8.3.4 条以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第6.7.4 条,待产室、麻醉间、无菌物品储藏间、中西医药房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血液病房、手术室、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1.14 高大净空的游泳池上方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3 条,游泳池上方不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吊顶内有可燃物且净空大于800mm时需要在吊顶内设喷头,吊顶内喷头不受高度限制。

1.15 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500 ㎡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住宅储物间是否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2 条第 6 款,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的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3.1条扩大防火分区面积的自行车库除外。有条件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住宅储物间为丙类 2 项库房,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2 条第 6 款和表 3.3.2,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或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300 ㎡的住宅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6 当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办公楼、教学楼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设置新风管道、盘管风机并设有短距离送风管道),是否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3 条,高层办公楼、教学楼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4 条第 3 款,有送、回风管集中空调且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单层和多层办公楼、教学楼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4 条第 6 款,建筑面积大于 500 ㎡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请问:除了商店以外的大于 500 ㎡ 的其他功能,如展览厅、餐饮等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4 条的条文说明,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展览厅、餐饮地下或半地下场所符合上述特点,也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8 净空大于 8m 且小于 18m 的高大空间场所(如办公楼大堂),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均可以灭火,要优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8.3.5 条,要优先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有效的灭火系统。

1.19 高层建筑中变配电房是否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是否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9 条的条文说明,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
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的重要设备室,应设置
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单层建筑中的变配电房应按其重要性确定是否设气体灭火系统。

1.20 高层建筑中的配电间、电表间、弱电间、电信接入间、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气体灭火系统?
: 配电间、电表间、弱电间、电信接入间通常与电缆竖井在一起,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管井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需采取在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因此,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民用建筑的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应设置自动灭火措施,其余高层建筑的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可不设置自动灭火措施,有条件时宜设置自动灭火措施。
消防控制室长期有人值守,消防时也不能撤离,不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21 当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不需要,但应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1.2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3.7 条:“特等、甲等剧院,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院和超过 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附录 A 中将舞台葡萄架归为严重危险级Ⅱ级;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4.2.6 条第 3 款要求,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Ⅱ级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那么,不是特等、甲等剧院,不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院和不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是否需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 建筑物是否设置雨淋系统,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剧场设计规范》JGJ 57,雨淋系统的设计应执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剧场设计规范》JGJ 57 第 8.3.5 条,中型及以上(超过 800 座)规模的乙等剧场的
葡萄架下宜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如该建筑物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第 4.0.2 条第 4 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第 4.2.6 条第 3款,该建筑的葡萄架下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2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2.4 条规定,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是否包括其附属的地下室?
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1.1 条建筑分类,建筑物包括建筑本体及其附属的地下室,应按规定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但附属的地下车库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执行,可以不设消防软管卷盘。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问题解析
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3.2.2 条,对于超大单座建筑,若人数超过 2.5 万,究竟是按一起火灾,还是两起火灾?本条是否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并不适用于民用建筑消防设计?
: 单座建筑按一起火灾考虑,但应注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6.1.11条对建筑群共用一套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有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3.3.2 条注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3.2.2 条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不适用于单座建筑消防设计。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3.3.2 条,单座建筑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某项目地下室上有多栋建筑,请问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 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单座和单栋是不同的,其中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统称为单座建筑;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

2.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3.3.2 条和第 3.5.2 条:
2.3.1 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还是指包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
: “地下建筑”和“建筑地下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筑地下室是指附建在建筑物地面以下用于建筑物配套设施的那部分建筑;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
2.3.2 地下车库与建筑地下室合建,室内和室外消火栓水量是否按照地下车库和地下建筑分别取流量,然后选大者为设计流量?
: 附建在建筑物内的地下车库,消防设计流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确定,当建筑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还有商业等其他功能时,应计算地下室总体积,并按汽车库、地下建筑分别计算且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2.3.3 单独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工程用,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地下建筑还是人防工程选用?
: 仅供人防时使用的人防地下建筑,消防设计流量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确定,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工程,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人防工程、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2.3.4 建筑室内外消防水量均依据建筑性质、建筑体积大小确定,地下室与地下室
底盘上方的多栋建筑是否可以拆分计算建筑体积?请明确建筑体积计算规则。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10 条第 3 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分及非住宅部分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座计算,不能随意拆分。住宅部分及非住宅部分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附录 A。
2.3.5 地上建筑的附属地下车库、附属地下设备房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确定?
: 附属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确定;附属地下设备房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3.5.2条,按地上建筑、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确定,当设备房实际需要的消火栓数量少于计算值,可按实际计算值。

2.4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3.6.2 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 3.00h 计,但该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 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1.0.4 条的条文说明,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3.6.2 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 2.00h,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 3.00h。

2.5 如何判断该建筑是带商业网点的住宅还是商住楼(住宅与商业合建建筑)?
: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每个间隔面积不超300㎡,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当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时,应按商住楼(住宅与商业合建建筑)设计。

2.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3.5.2 条注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请问如下建筑单体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水量是否正确:
2.6.1 假设有一栋高度 22m 的住宅楼:首层是层高 5m 的商业,建筑面积 800 ㎡,即体积 V=4000m3;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部分总高度 17m。单独计算首层商业体积,体积小于 5000 m3,可不设室内消火栓;单独计算住宅部分高度,高度小于 21m,可不设室内消火栓。该栋建筑是否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 本项目属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对于本案例,若每个商业分隔建筑面积不超 300 ㎡,可定性为商业网点,则该项目为住宅建筑。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附录 A,由于其建筑高度大于 21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2.1条第2款,应设室内消火栓。如果首层超出商业网点规模,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分计算室内消防水量并取大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1.1 条,非住宅部分属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2.1 条第 3 款,非住宅部分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2.6.2 假设有一栋高度 22m 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 5m 的商场,面积 1200 ㎡,即体积 V=6000m3;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部分总高度 17m。单独按首层商业计,体积大于 5000 m3,需设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 15L/S;单独计算住宅部分高度,高度小于21m,可不设室内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仅首层商业设室内消火栓即可?
: 本项目属于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分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并取大值。非住宅(商业)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 15L/S。住宅部分由于其建筑高度大于21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8.2.1 条第 2 款,应设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 5L/S。

2.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3.5.3 条:“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及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 50m 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 20L/S 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 3.5.2 减少 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 50% ,但不应小于 10L/S”。
问:本条中的“全保护”如何判断?若某住宅楼的住宅部分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地下室部分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该建筑(住宅+地下室)属于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吗?
: 全保护是指整个建筑均设有自动灭火的情况,该建筑地下室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但住宅未设自动水灭火系统,不算全保护。

2.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3.6.1 条,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地块内整体设地下室,地上有多栋住宅塔楼、商业公建等,该项目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 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计算,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以单座建筑进行计算,计算整座建筑的面积及体积,并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3.3.2 条的建筑物用途、体积、耐火等级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当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大于 500000 ㎡时,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应按表 3.3.2 增加一倍。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以单座建筑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进行计算,应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 15S909 第 3.6.1 条解析。
2.8.1 案例:某一类高层综合楼,地下室为车库并设有充电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为 90L/S,火灾延续时间为 1.50h,消火栓系统流量为 1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地面为商业和办公,室内消火栓流量为 40L/S,火灾延续时间为 3.00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为 30L/S,火灾延续时间为 1.00h,按地下室防火分区计算的最大消水量为 558m3,按地上防火分区计算的最大消防水量为 540 m3,因此选 558 m3。
消火栓泵按系统最大流量取 40/S,喷淋泵按系统最大流量取 90/S。
问:消防水池容积是否需要增加?消防泵会不会把水很快抽完,不能满足消防延续时间?
: 该消防用水量已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3.6.1条要求,消防水池容积可以不增加。

2.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与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时,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是否需叠加计算?是否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进行比较取大值?
: 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3.6.1 条计算,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同时作用时,应叠加计算用水量;如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同时作用,应比较二者用水量取大值。

2.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2.2 条第 2 款:“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供水”,如近期市政管网为枝状,远期成环状,设计条件是否可按远期考虑?
: 设计条件应按项目竣工使用时的市政情况进行考虑。

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2.2 条第 3 款:“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如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是否为两路消防供水?
: 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的情况,不属于两路消防供水。两路供水至少要求两个市政接口来自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

2.12 大于 27m 且小于 54m 的住宅楼,是否一定要设消防水池?可否设消防管道泵直接从市政给水管吸水?
: 1.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3.1 条判断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水池。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第3.0.11条第4款、《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1.12 条允许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直接吸水。

2.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4.3.6 条,请问两格和两座的概念是否为:两格可以共用隔墙作为池壁,而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隔墙?
: 是。两格是指可共用隔墙作为池壁,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两座池壁紧贴也可,但建议结构尽量脱开独立),不可共用隔墙。考虑地震、沉降等原因,两座的安全性高于两格。此外,对于大于 1000m3的水池,仅分为两座独立水池即可,每座水池内不必再分两格。

2.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3.7 条,是否所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都必须设置取水口?如果已经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水泵及稳压设备,是否还需要设置取水口?
: 是。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仍需设消防取水口。

2.15 单栋或多栋建筑,室外消防无法满足两路水源要求时需建消防水池。如只设室外消防水池及取水口(取水口满足 150m 保护半径的情况),不再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是否可以?
: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
1.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1.2 条的建筑应设市政消火栓系统或室外消火栓系统。
2.  市政消火栓系统或室外消火栓系统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第 3.0.3 条和3.0.4 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7.2 节和 7.3 节的要求。
3.  消防水池的建设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第 3.0.7 条和 3.0.8 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3.7 条的要求,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 10~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且取水口离消防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
2.15.1 室内外合用消防水池分两格时,消防取水口、取水管如何设置?消防水池取水口有没有标准做法?
: 1.每格消防水池应独立设消防取水管,每格消防水池至少有一个取水口。
2.消防水池取水口可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 15S909、《水消规实施指南》做法。建议一个取水口≥1m×1m,两个取水口≥1.5m×1m。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600mm。
2.15.2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3.7 条要求,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实际上很难做到,该如何处理?
: 在条件确实不许可时,可以适当缩减距离,但应确保便于消防车取水。

2.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3.9 条,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如何确定?是否高于水泵吸水管即可?火灾初期水泵启动时,消防泵必须考虑自灌式,那么水池最低水位时,消防泵是否还需要考虑自灌呢?
: 1.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根据水泵自灌要求确定,且应高于水泵吸水管上沿,具体参见《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图集 19S204 。
2.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第 3.0.8 条和 3.0.11 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1.12 条规定,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而且,当消防水池处于最低水位时也应自灌式吸水,具体做法可参见《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图集 19S204 。
2.16.1 消防水池几个水位线:最高报警水位、最低报警水位、最高有效水位、最低有效水位如何确定?有效水深如何计算?
: 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1.9 条、第 5.1.12 条执行,
可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集 19S910 第 51 页。
2.16.2 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是否必须设置喇叭口或者旋流器?
: 设置喇叭口或者旋流器可减少空气进入消防系统,改善水力条件,应按规范设置。
2.16.3 当消防水池分两格时,消防泵能否共用吸水管,还是每台泵单独设吸水管伸
进水池?两座(格)消防水池的吸水总管可以兼连通管吗?
: 消防泵可共用吸水管,也可每台泵单独设吸水管伸进水池,两座(格)消防水池的吸水总管可以兼连通管,可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 15S909。

2.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3.11 条:“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问:超高层的消防转输水箱的转输管、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也要遵守吗?
: 消防转输水箱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本条限定的对象是高位消防水池,而非高位消防水箱,故对于向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的生活给水管可仅设一条。

2.18 水泵试验放水管兼流量检测管是否可以?如何确定流量检测管管径?
: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1.11 条,水泵试验放水管不宜兼流量检测管,流量检测装置管径应根据流速小于等于 5m/s 情况下满足消防水量来选择,测试流量按设计流量的 150%计,可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集 19S910 设流量检测装置。

2.19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2.2 条,消防水箱“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当高位水箱不能满足本条 1~4 款的静压要求时,应
设稳压泵”。如何理解?
: 1.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当最低有效水位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时,应设置稳压泵。
2.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第 3.0.9 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6.1.9 条第 1 款的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只有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6.1.9 条第 2、3 款的建筑,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2.19.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中 8.1.11 条第 1 款,要求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而建筑专业希望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顶层,与屋顶风机房(设有消火栓、喷头)位于同一建筑高度,是否可以?
: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2.2 条、《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第 8.1.11 条第 1 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19.2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不应小于 DN100,稳压泵的进出水管管径是否不应小于 DN100?
: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旁通稳压泵接消防管网,且不应小于 DN100,稳压泵的进出水管管径应按流速计算确定。
2.19.3 稳压泵必须从消防水箱吸水吗?
: 稳压泵设于高位时,可以从消防水箱吸水;稳压泵设于地下泵房时,可以从消防水池吸水。

2.2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4.4 条:“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请问对接合器设置距离有具体要求吗?
: 水泵接合器距建筑物外墙的行走距离不大于 40m 可视为已设置,即不大于 2 盘水带的长度。同时,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和消防员使用的地点。

2.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5.4.4条:“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第5.4.6条:“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问:1.  如果消火栓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如按分区设水泵接合器则水泵接合器会很多,此条是否需按规范严格执行?
2.  如水泵接合器需按分区设置,喷淋系统设置了分区减压阀,是否需在减压阀后设置水泵接合器?
3.  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的建筑,手抬泵或移动泵是否仅需预留接口?无需预留电量?
: 1.  应按规范严格执行,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每栋、每个竖向分区、每个消防系统均需设水泵接合器。
2.  喷淋系统也应按竖向分区设置水泵接合器,避免低区着火的情况下,消防车水泵做无谓的加压。
3.  是,手抬泵无需预留电量。

2.22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4.6 条要求,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要求设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口,手抬泵或移动泵怎样连接到管网?是采购备用,还是现场安装?
: 手抬泵或移动泵通过水泵接合器与管网连接,消防车供水经过水泵接合器后,再经过手抬泵或移动泵串联加压到管网。手抬泵或移动泵由消防队员自带,现场安装。

2.23 哪些消防系统要设手抬泵?
: 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涉及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均应设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2.24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均采用临时高压系统,可以共用一套消防泵组吗?
: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6.1.6 条,可以。

2.25 室外消防采用临时高压系统,除主泵外是否还要设稳压系统?室外消火栓的间距有何要求?
: 1.室外消防管网临时高压系统需要设稳压系统,宜采用稳压泵,否则管网系统会因漏损转为干式的管网,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7.1.1 条。
2.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7.3.1 条,室外消火栓应满足 7.2节要求,故室外消火栓要满足保护半径不大于 150m 且间距不大于 120m。

2.2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6.1.7 条:“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与压力”,可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维持系统的充水与压力吗?
: 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维持系统的充水与压力,宜独立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2.1 条的要求。

2.27 减压阀后消防管材如何选?需要考虑减压阀失效吗?
: 减压阀后的管材可按阀后的系统工作压力选择,不考虑减压阀失效时的水压,但阀后应设安全泄压阀,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6.2.4 条第 7 款。

2.2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7.4.6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请问,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是否不必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的任何一点有两股水枪的充实水柱,而只需满足同层(同一平面)有两股充实水柱即可?
: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满足同层(同一平面)的任何一点有两股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消火栓宜按防火分区独立布置,不应跨分区防火卷帘使用。
2.28.1 相邻防火分区如有通道相连,是否允许水龙带穿过该通道和防火门,使相邻防火分区的消火栓可以互相借用?
: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7.4.6 条,可以。
2.28.2 开闭所、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房、弱电机房等强弱电房,是否需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7.4.6 条满足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7.4.3 条、第 7.4.6 条,需要满足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2.29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7.4.7 条第 2 款,高层住宅消火栓能否设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内?
: 可设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内,此消火栓可穿越防火门参与其他部位灭火。

2.3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7.4.12 条:“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 0.50MPa;当大于 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问:若栓口动压力为 0.50~0.70MPa,是否应设减压装置呢?
: 在满足灭火要求的前提下,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大于 0.5MPa 时,应设减压装置。

2.3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7.4.15 条:“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问:1.本条与第 7.4.6 条相矛盾,如何把握?
2.如果跃层住宅面积太大、楼层太高,只在入户门位置设一个消火栓,充实水柱无法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怎么办?
: 1.  这种情况下是特例,按第 7.4.15 条规范执行。
2.  建筑专业增加门,或在室内增加消火栓,必须保证一股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32 可以采用双立管双栓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7.4.2 条没有双栓的内容,两个消火栓装在同一个地方会降低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距离不宜小于 5m,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宜采用。
2.32.1 建筑高度不超 54m 的住宅楼可以仅设一条消防立管,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8.1.5 条规定,消火栓超过 10 个就要成环状,需要设两条立管成环吗?
: 需要,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8.1.5 条的要求。
2.32.2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的户内轻便消防水龙,是否需全部安装到位?
: 轻便消防水龙接口应安装到位。

2.33 消火栓立管在同层接两个栓,其中一个为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可行?
: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8.1.6 条,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对于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检修时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如两个消火栓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不需要互相借用,可以一根立管接两个消火栓。对于一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可以一根立管接两个消火栓。

2.3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8.1.6 条,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环网、环网上阀门应如何设置?接消火栓箱的短管与环网连接处是否需加设阀门?
: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8.1.6 条执行。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8.1.6 条,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对于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室
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对于一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检修时可不考虑消火栓保护。消火栓箱的短管可不设阀门。

2.3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8.1.6 条对室内消火栓系统管道阀门设置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单层建筑、汽车库、仅需一股水柱保护的住宅建筑、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是否可以每 5 个消火栓设一个环管阀门?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第 7.1.11 条明确,可以每 5 个消火栓设一个环管阀门;仅需一股水柱保护的住宅建筑、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宜每5个消火栓设一个环管阀门;对于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单层建筑,应按“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执行。

2.3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9.3.1 条:“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 DN75;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 DN100;
3.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2.36.1 除了以上第 1、2、3 款所指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还有屋面试验用消火栓、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水泵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这些都要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吗?可否排至屋面、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卫生器具,或回流至消防水池?
: 1.  按规范应设专用排水设施。
2.  由于消防给水系统试验时,瞬间水量大,因此规定测试装置处应设专用排水设施,可排
至屋面或回流至消防水池。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和卫生器具,如果能保证及时排放测试排水量,
且不影响其使用功能时,可作为测试装置的排水设施。
2.36.2 “专用排水设施”具体指哪些?
: 专用排水设施指排水漏斗、排水管、集水井、拖布池、水沟等能承接测试排水量的设
施,湿式报警阀本身带的测试管、减压阀组自带的测试管不属于“专用排水设施”。

2.37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9.3.1 条第 1 款,排水立管的排水量是否只能以重力流流态计算?
答: 为保障消防排水效果,排水管应按重力流设计。

2.3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11.0.4 条,流量开关应设在稳压泵的吸水总管还是压水管之后的出水总管?
答: 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开关宜设在重力出水管,喷淋系统的流量开关宜设在压水管之后的出水总管,可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 15S909 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集 19S910 。

2.39 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如已在 250m 处设置了高位消防水池,250m 以上还有 5 层建筑(塔尖型),塔尖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
答: 若塔尖下已采用常高压系统,则塔尖楼层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6.1.13 条、第 5.2.1 条设置消防水箱。

2.40 建筑高度 250m 以上的超高层建筑要设双水源,需要在地下室和屋面均备足全部消防水量,这样的双水源消防系统如何控制?
: 按《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十四条及条文说明,地下室和屋面均备足全部消防水量,但地下消防水也是通过屋面消防水池进入室内消防管网。
2.40.1 超高层建筑消防系统采用常高压系统时,为屋顶高位消防水池补水的地下室
转输泵的流量是否需要满足各消防系统总流量?
: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 250m 时,消防管网由高位消防水池供水,转输泵流量、管径、补水时间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4.3.3 条的要求。
当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消防管网由地下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供水,地下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故转输泵流量需要满足同时作用各消防系统总流量。
2.40.2 超高层公共建筑项目是否必须采用常高压消防系统,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系统是否可行?
: 超过 250m 的建筑应采用常高压消防系统,其余的超高层建筑可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合适的系统设计。

2.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中没有“双栓”的条文,也没有“每层单独设水平环时,在环上每 5 个消火栓设阀门”的条文,与《地铁防火标准》第 7.3.5 条第 2 款及 7.3.6 条第 3 款有矛盾,目前地铁车辆段大多都有上盖物业开发,车辆段建筑也有高层的区域控制中心综合楼等,应按哪个规范执行?
: 地铁的车站、区间和车辆段等按《地铁防火标准》执行,上盖住宅、公建等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执行,车库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执行。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问题解析
3.1 超8m的厂房只能用湿式吗?或者说干式、预作用只适用于净高不超8m的场所?
答: 是的,表 5.0.1、表 5.0.2 分别规定了 h≤8m、8m<h≤18m 湿式系统的参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10 条、第 5.0.11 条规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参数时引用了表 5.0.1,未引用表 5.0.2,故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仅针对不超过 8m 的场所。

3.2 每层不超规范规定作用面积的建筑,计算设计流量时可以按每层实际面积吗?
答: 如每层一个防火分区,可以按每层实际面积。

3.3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4 条和第 5.0.5 条的规定执行,不可以采用特殊应用喷头?
答: 是的,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3 条规定,不可以采用规范第 5.0.6 条的特殊应用喷头。

3.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充气作用有什么不同?
答: 1.干式系统可充气,充气作用是监测管网系统的严密性。预作用系统也充气,单连锁作用是监测管网系统的严密性,双连锁还有防误充水作用,平时严禁管道误充水的场所(比如冷库)适合设双连锁预作用系统。
2.启动方式不同,详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4.1.3 条。

3.5 某个展厅项目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既有通透性吊顶(不小于 70%),又是双连锁预作用系统,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流量如何确定?
答: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5.0.13条,通透性吊顶(不小于70%)场所的喷水强度按本规范规定值 1.3 倍。按第 5.0.11 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作用面积按本规范规定值 1.3 倍。系统流量需要按第 9.1.3条计算确定。

3.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4 条、5.0.5 条、5.0.6 条设计参数均不同,如何选择?
答: 仓库设计要了解火灾危险等级、储存方式、储物高度、最大净空高度、是否发泡等信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4 条适用于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第5.0.5 条适用于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第 5.0.6 条适用于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当仓库不适用第 5.0.5 条、第 5.0.6 条的限定时,只能按照第 5.0.4 条确定设计参数,具体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集 19S910。

3.7 如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第 5.0.5 条的规定,除遵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8 条的要求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外,仓库顶板下布置的喷头按哪条条文执行?
答: 规范不推荐采用顶板下布置 ESFR 喷头十货架内置喷头的布置方式,当在货架内设喷头时,顶板下布置的喷头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4 条的规定执行。

3.8 机械车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作用面积、喷水强度如何确定?
答: 机械车库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1 条确定作用面积及喷水强度,并按第 9.1.3 条计算顶板下及车架侧喷头的流量之和。

3.9 车架的侧喷头是否可以采用 K=80、K=115 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要多大? 二层、三层车架的侧喷头数量如何计算?
答: 1.可采用 K=80 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小于 0.20MPa;也可采用 K=115水平边墙型喷头,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小于 0.10MPa。
2.侧喷头数量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8 条第 4 款计算,每层开放喷头数 8 只,总数 14 只。

3.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2 条,净空高度 8m~12m 的场所用什么喷头?
答: 采用K≥115喷头或非仓库特殊应用喷头,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表 6.1.1。

3.11 是否同一场所既可以采用普通喷头,又可以采用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只要喷头响应时间(RTI)相同即可?
答: 是的。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确定的喷水强度 12、14、15、16、16.5、18、18.5、20.5、22、24.5、28.5、32.5、34.5 是否与特定的喷头相关?K=161、202、242、363 的大流量喷头如何选用?
答: 喷头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4 条、第 5.0.5 条、第 5.0.6条、第 6.1.1 条选用。

3.13 住宅设喷淋要采用家用喷头吗?
答: 家用喷头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是一种具有独特的喷洒性能和布水特点的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建议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采用。

3.14 车库 4.0m~4.2m 井字梁,可否设 1 个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答: 可以。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7.1.4 条,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4.2m,且不应小于 2.4m。

3.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7.1.6 条第 4 款规定,喷头可不等距布置,在选用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并保证喷水强度符合规定外,其长边距离是否要满足表 7.1.4 的规定?
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7.1.4 条明确要求,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不等距布置时长边、短边均应符合表 7.1.4 的规定。

3.16 通透格栅的孔隙率小于 70%,是否上下层均设喷头?要设挡水板吗?
答: 如通透格栅吊顶内有可燃物,净空大于 800mm,要设上下层喷头。通透格栅下层喷头要设挡水板。

3.17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8 条,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 5.0.5 条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问:喷头上方的层间间隔板无法为实层板时,可否在货架内喷头上方加集热板,而层间隔板采用通透网格的形式?
答: 否,应按规范设实层板。

3.18 防护冷却水幕和防护冷却系统均可用于冷却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在设计中如何选用?
答: 1.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5.0.14 条、第 5.0.15 条,防护冷却水幕为开式系统,不限制喷水点安装高度。防护冷却系统为闭式系统,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 8m,系统应独立设置。
2.两者设计流量计算方法不同,防护冷却水幕设计流量计算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9.1.3 条,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第 9.1.4 条。

3. 19 保护玻璃的防护冷却喷头是否要考虑集热?能否设集热罩?
答: 闭式喷头要考虑集热,喷头安装高度不超 8m,喷头与顶板距离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7.1.15 条的要求。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7.1.10 条,仅在货架和排管的孔洞、缝隙上方设挡水板,不应采用挡水板作为辅助喷头启动的方式。

3.20 报警阀可承受工作压力是 1.6MPa,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6.2.1 条第 3 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6MPa 或者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20MPa 时,应分区供水,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MPa,那么报警阀后管道允许最大压力是 1.60MPa 还是 1.20MPa?
答: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8.0.1 条,喷淋配水管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MPa,即报警阀后管道允许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 1.2MPa。

3.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报警阀前后均应设信号阀吗?但根据国标图集《自动喷水与水喷雾灭火设施安装》04S206,喷淋系统湿式报警阀前有信号阀,阀后没有。
答: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第 4.0.7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第 6.2.7 条,报警阀前后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3.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泵设计压力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5.3.3 条和《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图集 17S205 执行,仅维持准工作状态的静水压力大于 0.15MPa 即可,无需大于主泵设计压力
答: 是的,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3.3 条确定。

3.23 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等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有 30L/S 和 60L/S的不同工况且分别设置湿式报警阀,这时稳压泵设计流量该如何合理取值?
答: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第 3.0.13 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5.3.2 条,稳压泵设计流量应满足系统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的要求。

3.24 住宅建筑地下室自行车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哪个危险等级?
答: 建议按中危险级 I 级设计。

3.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8.0.6 条:“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 100mm 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喷淋管径小于100mm 的喷淋管道可否采用螺纹连接,而无需卡箍连接?
答: 是的,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第 8.0.6 条执行。

3.26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10.1.1 条及条文说明,喷淋系统也可由市政管网供水,当市政水压、水量满足要求时,能否直接采用市政管网供水?
答: 可以,市政供水管应设倒流防止器,以防水质污染。

4 4 人防、车库问题解析
4.1 防爆波阀门与 1.0MPa 以上铜芯闸阀有什么不同?消防系统需要采用防爆波阀门吗?
答: 防护阀门可防冲击波及防核生化战剂(毒剂),防爆波阀门只能防冲击波而不能防核生化战剂;经试验证明,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的闸阀或截止阀能满足防护阀门的要求,阀芯采用铜芯或不锈钢芯材质是防腐和耐久性的要求。
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第 6.2.13 条,水消防系统应采用 1.0MPa 以上铜芯或不锈钢芯防护阀门,不应采用防爆波阀门。

4.2 人防区内哪些区域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第 3.1.14 条,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应按平时使用功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建造的人防工程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第 7.2.2 条、第 7.2.3 条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 人防工程消防排水量按消防设计流量的 80%计算,是按单独防护单元还是整体地下室考虑?非人防地下室是否参照人防地下室设计?
答: 当消防废水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整体地下室计算消防排水量;当消防废水不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地下室积水区域计算消防排水量;当地下室不允许积水时,消防排水按消防设计流量的 100%计算。非人防地下室参照人防地下室设计。

4.4 地下室集水坑是否要求全部按消防电负荷设计?
答: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第 7.8.1 条的条文说明,地下室集水坑应部分或全部按消防电负荷设计,并满足:
1.确保消防积水不致影响人身及财产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需要。
2.排水量可按不小于保护场所内同时作用的所有消防给水水量的 80%计算。

4.5 人防工程是否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计算室内消火栓水量?对于地下室平时为车库的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水量按车库取值还是人防工程取值?
答: 是。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3.5.2 条注 3,应按车库、人防工程分别计算消火栓用水量并取大值。

4.6 地下室车库是否需要设泡沫-水喷淋?泡沫-水喷淋的作用面积、喷水强度按多大考虑?
答: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第 7.2.3 条,车库宜设泡沫-水喷淋;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 第 4.9.16 条,电动汽车库应设泡沫-水喷淋;泡沫-水喷淋的作用面积为 465 ㎡,喷水强度不小于 6.5 L/min.㎡。

4.7 室外设充电桩的停车场除室外消火栓外,还需要设什么措施保护?
答: 应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第 10.1.1 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第 4.2.2 条和第 4.2.5 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 第4.9.17 条配置手提灭火器及推车式灭火器。

4.8 设有充电桩的地下室车库,消火栓系统和泡沫-水喷淋系统是否应单独设置环网
和水泵接合器?
答: 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 第 4.9.15 条第 2 款,室内消火栓系统需要单独设置环网及水泵接合器。

4.9 地下车库预留充电车位时,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必须现阶段设置吗?
答: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设计深度应满足最终使用要求。

5 其他问题解析
5.1 高层实体样板房设置楼层所在高度或体积达到需设置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时,由于这个阶段现场通常不具备消防供水条件,怎么处理?
答: 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第 5.3 节执行。

5.2 对于装修项目,在不改动原建筑性质、防火分区、分隔等的情况下,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是否需按新规范执行?消防系统控制方式、消防水池容积、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各消防系统设计流量等是否需按新规范执行?
答: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1.0.2 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装修设计,可以按原规范执行:
1. 该建筑符合当时消防设计规范并通过消防验收。
2. 原建筑使用功能、用途不变。
3. 没有扩建工程。
如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按新规范执行,则控制方式、消防贮水、设计流量等参数需按新规范执行。

5.3 边远山区项目以及改、扩建项目,由于条件所限、缺乏资料或是其他原因,消防系统压力、流量不能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要求,可否降低标准?
答: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执行。

5.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对消防水系统施工验收要求有部分规定,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的相关规定不同,以哪个为准?
答: 前一个是通用性规范,后两个是专业性规范,应按专业性规范执行。

5.5 热气溶胶的产品很难取得消防认证,气体灭火是否能采用热气溶胶?
答: 采用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的要求,宜选用经消防认证的热气溶胶产品。

5.6 气体灭火图纸的深度如何把握?系统形式、气体用量、压力等级以及泄压口是否应该在图纸注明?
答: 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上述内容应包括在施工图设计内容中。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4-11-23 17:31 , Processed in 0.076512 second(s), 6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