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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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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5 17: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审查指南》)。

1.0.2 本审查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及用途)、既有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设计审查。
本审查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0.3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1.0.4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有关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的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工作。

1.0.5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以及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新建 150m 及以上且不超过250m 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受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1.0.6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和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2 审查范围
2.0.1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
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2.0.2 除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对其消防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查。

3 审查工作程序 与要求
3 .1  审查工作程序
3.1.1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符合本指南第 2.0.2 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如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或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新建 150m 及以上且不超过250m 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尚应进行专家评审或专项审查。

3.1.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全省施工图联审系统,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如实记录审查情况。

3.1.3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2 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3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 3.2.1 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齐全、完整;
4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5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6 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

3.1.4 符合本指南第 2.0.2 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应按相关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3.1.5 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平台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附表 1,下同)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附表 2、3,下同),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并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应通过信息平台同步上传意见书。

3.1.6 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平台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并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应通过信息平台同步上传意见书。

3.1.7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后,持下列材料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审批系统进行审批(通过相关审批系统可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
3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 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5 消防设计文件(含盖有审图章的施工图图纸);
6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或替代证明文件)。

3.1.8 建设单位根据本指南第 3.1.5 条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正后重新申报审批。

3.1.9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施工图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查。

3.2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3.2.1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审查指南第 3.1.2、3.1.5 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
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 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
4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5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其他情形。

3.2.2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申请流程(详见附件 1~附件 3):
1 在特殊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经所在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初步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当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系统平台上根据属地管理权限经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需要时)上报提请消防专家评审(论证)。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2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应当对拟申请专家评审(论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严格把关,按程序做好专家评审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符合专家评审(论证)条件的,按照 “一项目一请示”的原则,自受理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如需要时),并报送消防设计文件和专家评审议题等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请示后,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专家评审(论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
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由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安排下发会议通知;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专家评审管理系统平台,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相关资料的上传、逐级申请、审批流程均应在专家评审系统平台上进行。

3.2.3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要求:
1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不少于两个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2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3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包括火灾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确有需要时,可针对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进行专家预审,并确定火灾实体试验验证的做法;
4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不少于两种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5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筑工程的火灾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实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3.2.4 特殊消防设计具体资料文件应包括:
1 特殊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文件;
2 设计说明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和消防设计说明、各专业计算书):
1)属于第 3.2.1 条第 1、5 款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不少于两种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比选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以及必要的实体试验验证报告等;应提交不少于两个、近年内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2)属于第 3.2.1 条第 2 款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不少于两种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比选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以及必要的实体试验验证报告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3)属于第 3.2.1 条第 3 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4)属于第 3.2.1 条第 4 款情形的,应当说明其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情况,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不少于两种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比选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以及必要的实体试验验证报告等;应提交采用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的报告;
5)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相应的中文文本。
3 相关设计图纸。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各专业消防设计图纸 PDF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消防设计相关图纸(应包括总平面、系统图、主要设备表、各专业主要平面图等,每个专业宜为 1 个文件);属于第 3.2.1 条第 4 款情形的,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

3.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的管理按照《关于公布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19〕74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质安〔2021〕38 号)执行。

3.2.6 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 7 人,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视工程项目情况邀请省、设区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参加会议。

3.2.7 专家评审会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评审会议,专家评审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消防咨询评估单位分别介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情况,执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面临的问题,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消防设计的内容和理由,以及拟采用的消防技术解决方案(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2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项目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初审情况,并对拟采用的消防技术方案提出意见;
3 到会的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和相关要求;
4 专家针对项目的具体问题(议题)进行质询、讨论;
5 专家针对议题所采取消防技术解决方案(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提出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6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签署确认;
7 向全体参加会议人员宣读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论。

3.2.8 专家评审会议及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概况,包括评审会议的依据、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2 项目建设规模与设计概况;
3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设计无法满足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不少于两种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项目涉及进行火灾实体试验验证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上述内容外,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4 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
5 评审意见专家签名表(附件 4)及会议签到表。
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的也可注明局部的不同意见。

3.2.9 专家评审会后,专家组组长负责将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专家意见签名表及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系统平台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等相关部门将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按程序发送至相关县(市、区)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规定定期将专家评审意见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如涉及需要修改相关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3.2.10 经评审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应作为消防设计、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依据,各县(市、区)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时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执行。

3.3  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  150m~ ~ 250m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
3.3.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的规定,城区常住人口 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 150m 及以上且不超过 250m 的超高层建筑,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消防设计专项审查。

3.3.2 在超高层建筑(150m~250m)的初步设计阶段,经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建设单位应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上根据属地管理权限经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提请设计专项审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3.3 申请专项审查所需的技术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上传系统,要求如下:
1 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审查申请表(系统平台上填写);
2 设计说明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和消防设计说明、各专业计算书;
3 设计图纸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图纸和消防设计图纸(应包括系统图、主要设备表、各专业主要平面图等,每个专业为 1 个文件);
4 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PDF 扫描件。

3.3.4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管理系统平台上报省建设厅前,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的,予以上报;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申请表内容齐全、完整;
2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含与《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第三章主要技术要点的对照表)、图纸等,相关内容应齐全、完整,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要求;
3 已经取得的建筑工程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

3.3.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单位参加会议,根据审查的具体内容邀请省、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行业(专业)专家参加会议。审查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 7 人,审查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与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专项审查会。

3.3.6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由参加审查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主持专项审查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建筑、交通、消防设计(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的情况;
2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项目消防设计初审情况;
3 消防救援机构针对区域消防救援能力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4 专家针对项目的情况、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按照《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的消防设计的相关要求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 根据专家和参会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专家审查意见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即为审查通过,专家签署确认;未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的为审查不通过,应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
6 向全体参加会议人员宣读专家审查意见结论。

3.3.7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后,专家组组长负责将专项审查意见、专家意见签名表及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等相关部门将专项审查意见按程序发送至相关县(市、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照规定将专家审查意见装订成册,定期按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3.3.8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文件规定的抗震、环境、交通、节能等审查、评价结合进行。

3.3.9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点、专项审查意见内容等具体要求应符合《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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