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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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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01: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审查指南》)。

1.0.2 本审查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及用途)、既有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设计审查。
本审查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0.3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1.0.4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有关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的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工作。

1.0.5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以及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新建 150m 及以上且不超过250m 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受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1.0.6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和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2 审查范围
2.0.1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说明】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半地下室):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或进行既有建筑改造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第(五)项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第(六)项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6.第(八)项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 220kV 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 110kV 变电站。
7.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 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8.第(十二)项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在工业用地上作为“创新型产业”等类型项目建设的科研及软件生产类用
房参照此条执行,此类项目通常总平面设计、消防间距等按照丙类厂房控制,建筑单体(含改造、装修)的消防设计按照办公建筑等实际类似使用功能(公共建筑)执行。
2.0.2 除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对其消防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查。

3 审查工作程序 与要求
3 .1  审查工作程序
3.1.1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符合本指南第 2.0.2 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如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或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新建 150m 及以上且不超过250m 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尚应进行专家评审或专项审查。

3.1.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全省施工图联审系统,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如实记录审查情况。

3.1.3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2 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3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 3.2.1 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齐全、完整;
4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5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6 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

3.1.4 符合本指南第 2.0.2 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应按相关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3.1.5 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平台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附表 1,下同)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附表 2、3,下同),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并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应通过信息平台同步上传意见书。

3.1.6 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平台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并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应通过信息平台同步上传意见书。

3.1.7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后,持下列材料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审批系统进行审批(通过相关审批系统可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
3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 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5 消防设计文件(含盖有审图章的施工图图纸);
6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改建工程
7 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或替代证明文件)。

3.1.8 建设单位根据本指南第 3.1.5 条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正后重新申报审批。

3.1.9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施工图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查。
【说明】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时,除局部的平面布局和局部的房间划分调整外,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建筑功能布局、消防设施或系统、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进行较大修改的,需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3 .2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3.2.1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审查指南第 3.1.2、3.1.5 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 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
4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5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其他情形。

3.2.2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申请流程(详见附件 1~附件 3):
1 在特殊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经所在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初步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当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系统平台上根据属地管理权限经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需要时)上报提请消防专家评审(论证)。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2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应当对拟申请专家评审(论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严格把关,按程序做好专家评审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符合专家评审(论证)条件的,按照 “一项目一请示”的原则,自受理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如需要时),并报送消防设计文件和专家评审议题等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请示后,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专家评审(论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
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由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安排下发会议通知;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专家评审管理系统平台,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相关资料的上传、逐级申请、审批流程均应在专家评审系统平台上进行。

3.2.3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要求:
1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不少于两个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2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3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包括火灾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确有需要时,可针对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进行专家预审,并确定火灾实体试验验证的做法;
4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不少于两种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5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筑工程的火灾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实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3.2.4 特殊消防设计具体资料文件应包括:
1 特殊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文件;
2 设计说明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和消防设计说明、各专业计算书):
  1)属于第 3.2.1 条第 1、5 款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不少于两种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比选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以及必要的实体试验验证报告等;应提交不少于两个、近年内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2)属于第 3.2.1 条第 2 款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不少于两种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比选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以及必要的实体试验验证报告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3)属于第 3.2.1 条第 3 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4)属于第 3.2.1 条第 4 款情形的,应当说明其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情况,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不少于两种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比选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以及必要的实体试验验证报告等;应提交采用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的报告;
  5)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相应的中文文本。
3 相关设计图纸。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各专业消防设计图纸 PDF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消防设计相关图纸(应包括总平面、系统图、主要设备表、各专业主要平面图等,每个专业宜为 1 个文件);属于第 3.2.1 条第 4 款情形的,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

3.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的管理按照《关于公布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19〕74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质安〔2021〕38 号)执行。

3.2.6 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 7 人,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视工程项目情况邀请省、设区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参加会议。

3.2.7 专家评审会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评审会议,专家评审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消防咨询评估单位分别介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情况,执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面临的问题,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消防设计的内容和理由,以及拟采用的消防技术解决方案(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2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项目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初审情况,并对拟采用的消防技术方案提出意见;
3 到会的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和相关要求;
4 专家针对项目的具体问题(议题)进行质询、讨论;
5 专家针对议题所采取消防技术解决方案(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提出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6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签署确认;
7 向全体参加会议人员宣读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论。

3.2.8 专家评审会议及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概况,包括评审会议的依据、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2 项目建设规模与设计概况;
3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设计无法满足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不少于两种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项目涉及进行火灾实体试验验证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上述内容外,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4 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
5 评审意见专家签名表(附件 4)及会议签到表。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的也可注明局部的不同意见。

3.2.9 专家评审会后,专家组组长负责将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专家意见签名表及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系统平台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等相关部门将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按程序发送至相关县(市、区)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规定定期将专家评审意见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如涉及需要修改相关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3.2.10 经评审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应作为消防设计、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依据,各县(市、区)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时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执行。

3 .3  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  150m~ ~ 250m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
3.3.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的规定,城区常住人口 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 150m 及以上且不超过 250m 的超高层建筑,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消防设计专项审查。

3.3.2 在超高层建筑(150m~250m)的初步设计阶段,经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建设单位应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上根据属地管理权限经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提请设计专项审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3.3 申请专项审查所需的技术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上传系统,要求如下:
1 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审查申请表(系统平台上填写);
2 设计说明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和消防设计说明、各专业计算书;
3 设计图纸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图纸和消防设计图纸(应包括系统图、主要设备表、各专业主要平面图等,每个专业为 1 个文件);
4 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PDF 扫描件。

3.3.4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管理系统平台上报省建设厅前,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的,予以上报;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申请表内容齐全、完整;
2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含与《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第三章主要技术要点的对照表)、图纸等,相关内容应齐全、完整,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要求;
3 已经取得的建筑工程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

3.3.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单位参加会议,根据审查的具体内容邀请省、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行业(专业)专家参加会议。审查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 7 人,审查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与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专项审查会。

3.3.6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由参加审查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主持专项审查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建筑、交通、消防设计(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的情况;
2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项目消防设计初审情况;
3 消防救援机构针对区域消防救援能力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4 专家针对项目的情况、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按照《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的消防设计的相关要求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 根据专家和参会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专家审查意见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即为审查通过,专家签署确认;未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的为审查不通过,应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
6 向全体参加会议人员宣读专家审查意见结论。
【说明】根据应急消函〔2022〕7 号(2022 年 1 月 27 日)《消防救援局关于明确与超高层建筑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当中,要求各地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其中消防救援能力包括:(一)负责为超高层建筑提供消防安全保护的消防救援站应当具备的应对处置超高层建筑火灾和其他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具体体现为消防救援站的规模、执勤战斗人员和装备配备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力指标;
(二)与超高层建筑配套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水平,具体体现为市政道路、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三)超高层建筑自身为防范火灾发生、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作业需求、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而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具体体现为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等灭火救援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指标等。”

3.3.7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后,专家组组长负责将专项审查意见、专家意见签名表及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等相关部门将专项审查意见按程序发送至相关县(市、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照规定将专家审查意见装订成册,定期按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3.3.8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文件规定的抗震、环境、交通、节能等审查、评价结合进行。

3.3.9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点、专项审查意见内容等具体要求应符合《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

4 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4 .1  技术审查的依据

4.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包括:
1 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地方性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本指南第 3.2 节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符合本指南第 3.3 节规定的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 150m~ 250m)消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
3 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4 .2  新建工程
4.2.1 新建工程应按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完成时有效的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或备案的时间为准

4.2.2 已经通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 150m~250m)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的工程,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时间在专家评审、专项审查后不超过 3 年或超过 3 年但规范标准的要求未有较大改变时,可按专家评审、专项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现行规范标准(如有改版);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时间超过 3 年且规范、标准要求有较大改变的,应组织专家对原专家评审、专项审查意见是否继续适用进行论证
【说明】已经通过专家评审、专项审查的项目,如因各种原因,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时间晚于评审、审查时间 3 年以上,且规范标准改版、局部修订的相关技术要求有较大改变的,是否仍可按照专家评审、专项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尚需经过专家论证,通常应该执行现行规范、标准;当单个或多个专业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有较大改变且不涉及其他专业时,有较大改变的专业应执行现行规范标准。

4.3  扩建、改建工程
4.3.1 按原设计时适用的规范、标准版本,已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需要进行扩建、改建(含改变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的建设工程,除满足本节规定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版本的情况外,应采用现行规范、标准版本;扩建、改建工程中按照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版本的部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采用现行规范、标准版本。扩建、改建后的工程总体不应低于原建筑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3.2 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查(或设计审核)的项目,可按房产证或消防验收(备案)时间确定原适用的规范标准版本。

4.3.3 扩建、改建工程中,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判定,下同)或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1 条,第 3.1.3 条,第 5.1.1 条判定,下同),应按现行规范、标准重新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4.3.4 扩建、不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的改建工程,当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的消防分类时,属于原建筑主体范围内且与扩建、改建区域之间设有防火分隔的未改建区域,其消防设计内容可按原设计、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标准版本执行;扩建、改建区域的规范、标准适用应按本节第 4.3.5 条~第 4.3.8 条要求执行。

4.3.5 在原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的扩建工程,扩建后的建筑整体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有关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有关规定,扩建区域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

4.3.6 不改变原建筑主体轮廓,只在建筑内部局部增加或减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扩建、改建工程(含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的,改建、扩建区域的防火分区中涉及平面分隔、布置改变部分的消防设计内容: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标准;
2 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的,涉及改变的防火分区中相关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与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标准。
【说明】1 局部变更时(不超过原防火分区面积的 10%且不超过 300 ㎡),其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标准。
2 本指南涉及的“安全疏散”主要包括:疏散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宽度,房间面积控制,疏散距离控制,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人员密度计算。
3 本指南涉及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4 本指南涉及的“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平面布置及点位,建筑灭火器布置的平面设计;
(2)排烟口(阀)、水平排烟管、排烟防火阀、新增或替换的排烟风机等设计,以及加压送风口、水平送风管、新增或替换的加压送风机等设计;
(3)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灯具等的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新增或替换的消防配电线路设计和敷设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蓄电池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具的平面布置及照度,新增或替换的系统布线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平面布置及其设备的选择,新增或替换的系统布线等。

4.3.7 增加建筑高度的扩建工程,如因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原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设置等要求改变的,其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设置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其余消防设计(不涉及上述改变的情况下)可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 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扩建部分与原主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原建筑主体范围内(非改建部分)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可适用原规范、标准,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2 原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扩建后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整体消防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3 原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且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 250m 的,当扩建部分与原主体之间设置避难层时,原建筑主体范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可适用原规范、标准,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当扩建部分与原主体之间未设置避难层时,原主体最高避难层以下范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可适用原规范、标准,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说明】本指南涉及的“建筑高度”是指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术语规定的建筑高度。

4.3.8 建筑整体或部分场所改变用途的改建工程,如未改变其建筑消防分类,但改建造成建筑整体或该局部场所适用不同的消防技术标准(原设计、审查时适用的规范版本或现行规范版本)条文规定时,该建筑整体或改建区域的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说明】本条规定针对原设计为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功能、用途的项目,改建时虽未改变消防分类,但按照规范标准对于新的功能、用途有针对消防设计提高的要求的,其主要的消防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4.3.9 当上述第 4.3.4~4.3.8 条改建、扩建区域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照相应的规范、标准进行调整且消防设施接入原消防设施系统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及末端参数的变化,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接入原消防设施系统后将造成原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不能满足要求的,则消防设施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或改建、扩建区域的消防设施独立设置。

4.3.10 当上述第 4.3.4~4.3.8 条中改建、扩建区域的消防设施接入原消防设施系统,且不改变原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和系统设置形式的,除改建、扩建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外,消防设施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标准。

4.3.11 改建、扩建范围外的原建设工程,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消防工程设计按现行规范同步进行设计、改造。

4.4  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
4.4.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是指对既有建筑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体系、使用性质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功能完整性、性能提升改善的建设行为。既有建筑改造后的工程总体不应低于原建筑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通常不应涉及改变结构体系、使用性质、功能,一般包括:修缮、维修、加固、改善、恢复等活动。

4.4.2 改造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不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改造区域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改造条件时,疏散楼梯的形式和宽度,人员密度计算也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标准。

4.4.3 改造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改造区域的防火分区内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分隔、相关防火分区疏散借用、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人员密度计算、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具备改造条件时,疏散楼梯的形式和宽度也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标准。
【说明】局部变更时(改造范围不超过原防火分区面积的 20%且不超过 500 ㎡),其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4.4.4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当防火分区、平面布置与分隔、安全疏散等均未改变时,其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标准;涉及平面分隔、布置改变的应按照上述第 4.4.2 条和第 4.4.3 条的规定执行;但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

4.4.5 不改变系统形式、设计参数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属于改造范围的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但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的容量是否满足;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执行现行规范、标准。

4.4.6 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涉及建筑使用性质、功能、用途较大改变时,其消防设计原则上应按照本指南第 4.3 节的规定执行。

4.4.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局部确有困难的,应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中,建设、设计、咨询单位应分析既有建筑现状,与既有建筑建设时应执行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现行版本的符合程度,明确存在的困难,提出关于提升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的技术方法、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专题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符合相关规定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尚可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并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2024-0101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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