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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非标尺寸(窄形)消火栓箱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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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7 03: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0423版)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消火栓箱》 GBT14561-2019
5.2.2  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
5.2.2.1  箱体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GBT14561-5.2.2.1.png

《室内消火栓安装》15S202,11页
15S202-11.png

《壁挂式轻便消防水龙及室内消火栓安装》2022浙ST19
2022-ST19-20.jpg

《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消防工程》 L23S104,18页
L23S104-18页.png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暖通、给排水)2023-10 》(图审管理中心)
消火栓Q20  车库内消火栓箱普遍不好安装,投诉较多,是否地库可专门设置一种非标消防箱,满足设置且不影响安装适用。
A:  1. 该消防箱当满足消防火灾扑救要求时,可以采用
2. 国标图集15S202《室内消火栓安装》上的消火栓类型均可采用。比如,非人防地下车库可采用丁型单栓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尺寸500×650×210(国标图集15S202-11); 人防地下车库采用此规格消火栓时,需另行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2-08》川建消监发〔2022〕178 号
10.6.12  汽车库内设置标准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国标图集《室内消火栓安装》15S202中的丁型非标消火栓箱,但应满足栓口高度为1.1m;人防区内的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置按《车库消规》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给水排水青年工程师设计疑问答复2021-07》
63. 非标尺寸的消火栓箱能否采用?如能采用,是否局限于特定场所?(非标尺寸的消火栓一般是 500-600 宽,消火栓箱体配置与 15S202 要求配置一致,包括水枪、水带、报警按钮等,其箱门材质与图集材质一致)
答复: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用非标消火栓箱。当情况特殊,需要采用非标消火栓箱需经当地住建和消防部门同意。

80. 车库内车位间柱子上设置的消火栓在停车时不能满足箱门开启 120 度要求时如何处理?消火栓在柱子背后设置(车道另一侧)是否不满足“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的要求?
答复:首先应明显便于取用,其次应考虑门的开启。

109.  薄型消火栓、旋转型栓口是否有限制使用的要求?
答复: 理论上国家标准图集上的都可以使用。但因为薄型消防箱在使用前需要人工把栓口进行旋转 90 度才能使用,存在年久无法旋转的隐患,有些
地方不让使用,需要在使用前确认当地消防部门要求。建议原则上不大面积采用,个别局部特殊区域少量使用

129.  消火栓产品规范有 I、II、III 型三种减压稳压消火栓,为何图集中仅保留 III 型?且阀前压力是 0.7~1.6Mpa,是否只有消火栓栓口压力大于 0.7Mpa时才需要设置减压稳压消火栓?
答复:消防局只认 III 型减压稳压消火栓,具体原因不详。目前是的栓口压力大于 0.7Mpa 时设置减压稳压消火栓,0.5-0.7Mpa 设置减压孔板

《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释疑 第二期(2024 讨论稿)》
2.5  为配合车位布置,确保车位不影响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及方便灭火操作,汽车库内能否采用异型尺寸消防箱?
回复:应尽可能采用标准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按相关标准图集做法选用窄型消火栓箱。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产品技术鉴定。   
我国的消防产品认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加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参见专题:消防产品身份信息(A B签),查验方法、依据! 对于尚未实施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消防技术鉴定证书》以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分述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1)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主要包括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和避难逃生产品(参见《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2)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3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3C认证标志应牢固粘接在产品明显部位。具体要求,参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3C认证标志应牢固粘接在产品明显部位】
(3)产品交付和验收时,应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自愿性产品认证。对部份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可以进行非强制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称为“自愿性产品认证”。
(1)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模式与强制性产品类似,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目前的大部分消防产品均可以进行自愿性产品认证(参见《消防产品自愿性产品认证目录》)。
(2)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产品交付和验收时,应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产品技术鉴定。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应取得产品认证或经型式检验合格。对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经过技术鉴定,取得《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以后,方可出厂、销售和使用。
(1)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实施依据为《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公消〔2012〕348号),基本模式为:文件资料审核+型式检验+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调查。
(2)实施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产品交付和验收时,应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附:相关标准要求。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XF 84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 836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管理》XF/T 1465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 588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XF 1061



国外:美国、英国、欧盟等的消防产品认证。    
美国、英国、欧盟等的消防产品认证,主要包括UL认证(美国)、FM认证(美国)、LPCB认证(英国)、VDS认证(德国)、CE认证(欧盟)等。分述如下:
(一)UL认证(美国)。UL:是美国最大的产品安全检测认证咨询机构,按照UL标准认证咨询。   

(二)FM认证(美国)。FM:美国最大的风险保险商,为工业资产保险,因此更多的关注工业产品,按照FM标准进行认证咨询。
FM是美国最严格的质量控制机构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很多情况下,一般只有获得FM认证咨询的消防产品才能够投保有关的财产险或者火灾险,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绝保险人投保。   
注意:FM和UL之间不存在互认或替代,消防厂商通常会同时取得这两项认证。

(三)LPCB认证(英国)。 LPCB:英国防损认证咨询机构,是权威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    LPCB是英国一项消防、安防领域的标准认证,通过LPCB认证相当于产品已经符合了英国标准。   

(四)VDS认证(德国)。VDS:德国一家专业的认证咨询机构,主要针对安防和消防系统的产品进行认证咨询。    VDS与LPCB均是火灾探测及报警类产品的CE指定NB机构(Notified body)。   

(五)CE认证(欧盟)。CE认证:是欧盟市场强制认证咨询,是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按照欧盟协调标准认证咨询,是最低限度要满足的安全标准。    CE标志在欧盟市场属强制性认证标志,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是产品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销售的通行证。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78号,修订版2018-0101施)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
      我国标准按实施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这种分类只适用于政府制定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级,本法第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即企、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时国家将采取一些鼓励和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
  (1) 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2) 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明示标准不一致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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