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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GB5104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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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 22: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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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
【条文说明】对于功率为500kW以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由于容量小,接入电压等级低(220/380V),一般不进行专项设计。所以考虑接入的电压等级及进行专项设计的可能性,本规范考虑适用于容量为500kW且能量为500kW·h及以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2 术语
2.0.1 电化学储能电站:采用电化学电池作为储能元件,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电站。

2.0.2 储能单元: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及与其相连的功率变换系统组成的最小储能系统。

2.0.3 功率变换系统(PCS):与储能电池组配套,连接于电池组与电网之间,把电网电能存入电池组或将电池组能量回馈到电网的系统,主要由变流器及其控制系统构成。

2.0.4 电池管理系统(BMS):监测电池的状态(温度、电压、电流、荷电状态等),为电池提供管理及通信接口的系统。

4.0.3(强)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注: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且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小于5m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之间不应小于4m。
    4 其他建、构筑物及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中变电站的有关规定。
    5 本表中“—”表示不限制,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10 给水和排水
10.0.1 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0.0.2 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应优先选用已建供水管网供水。

10.0.3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10.0.4 站区雨水、生活排水、生产废水宜采用分流制。

10.0.5 站内生活排水、生产废水应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后排放或站内回用

10.0.6 液流电池储液罐应布置在酸液流槽内。当设有酸液事故储存池时,酸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20%设计;当未设有酸液事故储存池时,酸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100%设计。酸液事故储存池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100%设计。
【条文说明】液流电池每组电池的正负极均设有较大的酸液储存罐,当酸液储存罐遭受破坏酸液渗漏时,由于酸液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必须设置可储存事故酸液并转移安全处的设施,以防止事故酸液对其他设施造成破坏或对人员造成损伤。由于同一组电池正负极酸液之间仅设置一层隔膜,因此任何一个酸液罐破损渗漏时,正负极之间由于压力差,隔膜也会同时破损,因此事故储油设施容量应考虑同一组电池正负极储液罐同时渗漏。

10.0.7 室内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除电缆房间外的电气设备房间,液流电池室排水管道应采用耐酸材料。

11.1.3(强) 站内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危险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表11.1.3 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1.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2.1 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 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11.2.2 电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设计

11.2.3 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3000m3 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 m3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 m3的建筑物。

11.2.4(强) 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最大一次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满足最大一次用水量火灾时由消防水池供水部分的容量。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电站消防给水量及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方法。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为储存消防用水供扑灭火灾使用的有效容积,应为水池溢流口以下且不包括水池底部无法取水的部分以及隔墙、柱所占体积。

11.2.5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电池室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11.2.6 钠硫电池室应配置砂池,锂电池室宜配置砂池。单个砂池容量不应小于1 m3,最大保护距离为3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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