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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住宅附属储藏间的消防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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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20: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4.3.1(强)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民用建筑不允许与仓库、生产场所组合建造,不允许设置经营、制作与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以减少火灾危害。
    本条规定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不包括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

8.1.1 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4.1条; 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 500 ㎡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 I 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丙类: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难燃烧物品
戊类:不燃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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