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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简易灭火系统) 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的技术要求,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减少火灾 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 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下列场所:
1 建筑面积小于500m2 的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 舞厅、茶楼、保健中心、网吧、酒吧等);
2 建筑面积小于1000m2 的商业设施;
3 建筑面积小于500m2 的生产作坊;
4 层数不大于三层的旅馆、招待所;
5 饮食建筑的主、副食热加工间;
6 居住场所。
1.0.3 简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执行本规程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imple sprinkler systems
由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 的闭式洒水喷头、供水管 网和控制组件等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水灭火的系统。
2.0.2 简易报警控制器 simple alarm controller
是一种能应用于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控制装置。具 有系统动作的基本功能及其他辅助功能。
2.0.3 控制组件 control components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阀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 水装置和简易报警控制器等设备的总称。
2.0.4 简化型 predigestion type
由喷头、管网、闸阀(或蝶阀)、止回阀、末端试水装置(或放空 阀)等组成的简易灭火系统。是简易灭火系统的一种型式。
2.0.5 通用型 convention type
由喷头、管网、水流指示器、简易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器、报 警阀、闸阀(或蝶阀)、止回阀、末端试水装置(或放空阀)等组成的 简易灭火系统。是简易灭火系统的一种型式。
2.0.6 增压型 pressure type
由喷头、管网、管道泵、水流指示器、简易报警控制器、声光报 警器、报警阀、闸阀(或蝶阀)、止回阀、水泵接合器、末端试水装置 等组成的简易灭火系统。是简易灭火系统的一种型式。
3 设计
3.1 一 般 规 定
3.1.1 简易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系统。
3.1.2 建筑物设置简易灭火系统时,应在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公 共部位设置喷头。
3.1.3 设置简易灭火系统的场所最大净空高度不宜大于6m。
3.1.4 简易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2 系统选型
3.2.1 简易灭火系统按照不同的使用场所可分为简化型、通用 型、增压型。
3.2.2 供水压力能满足喷头工作压力要求,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20只的场所宜设简化型。
3.2.3 供水压力能满足喷头工作压力要求、人员集中,且喷头总 数超过20只的场所宜设通用型。
3.2.4 供水压力需通过增压来满足喷头工作压力要求、人员集中 的场所宜设增压型。
3.3 设计基本参数
3.3.1 对小型旅馆、招待所、居住场所设置的简易灭火系统的设 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3.0L/(min·m²); 小型文化娱乐场所,中小 型商店、超市,中小型生产作坊(以下简称小型公共场所)设置的简 易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4.0L/(min·m²) 。 装 设 网 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应按本规程规 定值的1.3倍确定。
3.3.2 喷头工作压力应为0.05MPa,最不利点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 于0.03MPa 。系统供水压力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低于0.2MPa。
3.3.3 住宅设置的简易灭火系统,其作用面积不宜小于50m² 或 根据设置喷头的最大房间的面积确定,两者取最大值。
3.3.4 小型公共场所设置的简易灭火系统,其作用面积不宜大于 100m², 且不宜小于80m²。
3.4 喷头及其布置
3.4.1 简易灭火系统应采用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 的 闭式洒水喷头。喷头的布置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 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 支管的间距不应大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注:边墙型和其他类型的喷头的布置按其技术参数确定。
3.4.2 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为68℃;设置在厨房、饮食店热加 工间的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为93℃。
3.4.3 喷头应均匀布置,喷头布水不应受障碍物阻挡。
3.4.4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 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喷头的感温元件不应受到碰撞、光照或其 他因素的影响。
3.4.5 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应采用直立型;
2 对非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
3 当设置直立型或下垂型喷头有困难时,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在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隐蔽型喷 头。
3.4.6 喷头距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一个房间内喷头的间 距不宜小于2.4m, 不应大于4.6m。
3.4.7 走廊设置的喷头,其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 定。
3.4.8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喷 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 且不应大于150mm。
3.4.9 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 且不宜大于150mm, 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且不 应大于100mm。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 于150mm, 且不应大于300mm。
3.5 供 水
3.5.1 简易灭火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管 网、生活给水管网、屋顶水箱、管道泵从市政管网或储水箱取水、室 内消火栓管道等方式供水。
3.5.2 选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应确保市政管网在压力和流量最小时能满足简易灭火系统的压力和流量要求。
3.5.3 简易灭火系统连接市政供水管道的公称外径不应小于 60.3mm、公称壁厚不应小于3.5mm。
3.5.4 采用屋顶水箱供水的系统,屋顶水箱供水管道的公称外径 不应小于60.3mm、公称壁厚不应小于3.5mm, 并应有30min 的简易灭水系统用水量。
3.5.5 当采用市政管网、室内消火栓管道等方式不能满足系统流 量和压力要求时,应设置管道增压泵,可不设备用泵。管道增压泵 的流量和扬程应满足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6 管道和附件
3.6.1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其他经消防检测认 可的管材,热镀锌钢管的连接应采用螺纹、沟槽式管件或法兰连 接。当使用其他管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6.2 简易灭火系统管道宜设计成均衡系统管网,管道应减少转 弯、变径。
3.6.3 室内配水管的公称外径不应小于48.3mm; 公称壁厚不应 小于3.5mm; 配水支管的公称外径不应小于33.7mm, 公称壁厚 不应小于3.2mm; 短立管的管径应与喷头接口相匹配。
3.6.4 简易灭火系统可只在配水管上设置一个水流指示器,水流 指示器后不应设置除系统以外的其他用水设施。
3.6.5 在系统的最不利点宜设置末端试水装置。
3.6.6 在系统管网的入口处应安装止回阀,当有条件时也可安装 倒流防止器,防止消防用水回流污染生活用水。
3.6.7 应安装一个在简易灭火系统保护区域内所有地方都能听 到的报警信号装置。报警装置外型应明显,且应安装在显著的位 置。
3.6.8 对设置管道泵的系统应保证至少有一路可靠供电,供电线 路应穿金属管并做不小于30min 的防火保护,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地方。对人员集中且比较重要的场所宜增加管 道泵的备用电源,且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6.9 系统配置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并宜设紧锁装置。
3.7 管道水力计算
3.7.1 系统的流量、水力计算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中第9章进行。
3.7.2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管道配件 当量长度按附录A 采用。
3.7.3 管道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Zh+P 。+Z (3.7.3)
式中 H—— 管道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MPa);
Zh—— 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 水流 指示器取值为0.02MPa;
P₀——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按0.05MPa 计 算;
Z——最不利点喷头与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差 程。当系统入口管高于最不利点喷头时,Z 应取负 值(MPa)。
注:当水泵直接在市政管吸水时,扬程应减去市政管网最低水压并以最高水压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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