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3.3.6条: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1)关于“层”的概念。如果顶层有卧室、客房及病房类型房间, 是否屋顶整层不能直接做热水加压机房,还是屋顶只需避开此类房 间正上方即可?
(2)屋面设置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热泵机组和热泵循环泵等 是否可以设置在居室上方?热泵循环泵是否可以露天设置?
答:(1)该条文“上层”的含义为以楼板相隔的卧室、客房及 病房正上方范围。本题中热水机房加压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 及病房的正上方。
(2)为了解决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运行中产生噪声、振 动对居住环境造成的影响,上述设备除需满足规范对设置位置的要 求外,同时还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降噪减振措施,使管道和设备的振 动噪声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民用建 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
(3)空气能热泵机组和热泵循环泵在运行时会产生噪声,设计 应按《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3.3.6条执行。 热泵循环泵可室外露天设置,但应采取防雪、防冻等保护措施。
1-2 二次供水机房审查,仅有平面布置图,无原理图或系 统图等,是否可行?
答:二次供水机房深化设计施工图审查,需提供平面大样图、剖面图(或轴测图或系统原理图)、主要设备材料表等,设计深度 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相关要求。
1-3 集水坑设置在生活泵房外的车库内,生活泵房内排水 沟通过埋在底板中的排水管道连接到车库内的集水坑,生活泵房通 向车库的门设置挡水门槛,这种做法是否满足《建筑给水排水与节 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3.3.4条生活泵房防淹的要求?
答:不满足。生活泵房应设置独立的排水设施,并应设置地面 集水报警装置。
(1)车库内集水坑同时收集车库废水,车库废水有可能会通过 排水连通管进入生活泵房内,生活泵房存在淹水隐患。
(2)生活泵房与车库的卫生条件要求不同,其排水设施需定期 消毒,设置排水连通管会降低生活泵房的卫生条件。
1-4 同一产权单位的办公大楼内各层卫生间需要设置计量水表吗?
答:《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3.4.1 条规定: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项、分 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当该办公大楼 内各层卫生间需要分别统计用水量时,应设置分项、分级计量水表。
分级水表需安装至三级,下级水表的设置覆盖上一级水表的所有出 流 量 。
1-5 生活饮用水管道接至中央空调循环水补水管时,是否 需设置倒流防止器?生活饮用水管道接至危废仓库的冲淋洗眼器时, 是否需设置倒流防止器?设计时是否应明确倒流防止器的具体类型(减压型、低阻力、双止回阀)?
答:(1)生活饮用水管道向中央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当 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 间隙但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应设置压 力型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2)中央空调循环冷冻水系统定压补水机组可能产生负压回流 现象,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生活饮用水管道接至定压补水机组的充 (补)水管上应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3)洗眼器自身构造不存在回流污染现象,当洗眼器设置在 危废仓库外时,从生活饮用水管道接入可不设置倒流防止器;当洗 眼器设置在危废仓库内时,按照《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 55020-2021第3.2.10条规定,应在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 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4)设计采用真空破坏器、倒流防止器时,应根据《建筑给水 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附 录A 的规定,明确其具体类型。
1-6 教学楼公共卫生间能否采用小便槽?
答: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 第9.2.2条 规定: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不应低于2级。小便槽的定时冲洗 水箱不属于节水器具,不满足绿色建筑要求。
1-7 《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2021年版)第22条明确:当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时,降板高度(卫 生间完成面至降板板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m。
(1)关于“降板高度”。国标图集《居住建筑卫生间同层排水 系统安装》19S306 中降板高度定义是卫生间装饰面层底与结构板顶之间的高度,是否可以按国标图集19S306 执行?
(2)居住建筑卫生间完成面是按毛坯完成面还是精装交付完成面?
答:(1)降板高度150mm 包括建筑装饰面层,即降板层结构 楼板面与卫生间最终交付完成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2)应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 点》(2021年版)第22条执行。当卫生间面积较大时,在大便器采 用后排水方式情况下,如果废水横支管按通用坡度敷设仍有困难, 降板高度可适当增加。
1-8 叠拼、别墅卫生间下方为同一户卫生间时,是否可以 异层排水?叠拼、别墅卫生间下方为厨房、餐厅、卧室时,排水管 道如何设置?排水立管能否穿越下层卧室?
答:(1)叠拼、别墅卫生间下方为同一户卫生间时,可采用异 层排水。
(2)叠拼、别墅卫生间下方为厨房、餐厅、卧室时,上层卫生 间应采用同层排水,降板高度按《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 2020第9.3.7条规定“宜采用不降板同层排水方式,采用降板式同层 排水时,降板高度不应大于150mm” 执行。
(3)当排水立管不需设置检查口时,可穿越卧室敷设,但需满
足以下要求:a. 排水立管应设置在管井内,不得明露穿越卧室;b. 应 对排水立管做隔声处理,噪声值应符合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
(4)“卧室上方设置卫生间”方案欠妥,设计应尽量避免。
1- 9 某园区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员工宿舍楼(或公寓楼), 建成以后租给不同企业员工居住,卫生间是否需同层排水?
答:无独立产权的员工宿舍(或公寓),其卫生间设计可不执 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 第9.3.7条“居住建筑卫 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的规定。
1-10 同层排水的超薄型地漏用洗脸盆排水补充水封,验收 发现有返溢现象,可否通过增加地漏处的降板深度,并放大排水横 管的管径来解决?
答:同层排水的超薄型地漏排水能力与洗脸盆排水量不匹配, 不适合接纳洗脸盆排水。
1-11 采用图示多通道地漏,上游排水支管是否需设存水弯?
答:多通道地漏应共用存水弯。图示地漏不属于常规范畴的多 通道地漏,不应称为多通道地漏,其上游接入的排水支管无水封保护, 当采用这种类型地漏时,上游管道需设置存水弯。
1-12 国标图集《居住建筑卫生间同层排水系统安装》 19S306 中,单立管排水系统示例中未包含PVC 材质管道管件, 实际工程中可否使用?
答:根据国标图集《建筑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安装》24S410, 特殊单立管可采用PVC-U 材质。
1-13 设置非钟罩式结构地漏和非活动机械活瓣式地漏的排 水管段上是否需要设置存水弯?
答:《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4.2.2 条规定: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 不得重复设置水封;第4.2.3条规定: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及采 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如设计采用的地漏自带水封(内置水封), 则其排水管段上不需要设置存水弯。
1-14 (1)设置于地库范围以外或人防区上方的变电所,该 如何给电缆沟排水?(2)能否在变电所内设置给电缆沟排水的集水 井或仅预留移动式潜水泵条件?
答:根据《20kV 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9 条、《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3.2.1条第6 款规定,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排水措施,必 要时可在变电所内设集水坑和排水泵。
1- 15 电气专业要求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洗手盆和落地洗涤 槽,该房间设置给排水管道是否违反给排水相关规范?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6.1.13条第5 款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该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专为柴油发电机房服务,不违反给排水规范相关条文。 但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应靠外墙设置,其给排水管道尽量以最短路 径接出机房外。
1-16 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如何排放?
答:《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第4.1.4条规定: 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其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 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尾水鼓励循环使 用;尾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排放自然 水 体 。
1-17 《抗震支架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第4.1.2条 第5款明确:管道穿过内墙或者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 之间的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材料封堵。此条是否适用排水管道?
答:此条文包括排水管道。当穿楼板处采用特殊排水配件时, 预留洞口,管道安装后,缝隙应采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
1-1 8 柔性管道化学建材管PE 排水实壁管用于重力流住宅 小区、厂区、校区等室外雨污排水时,其管道接口采用热熔焊接是 否符合《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第5.3.4条“地震 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建筑机电 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第4.2.2条第4款“排水管 的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要求?
答:热熔焊接不属于柔性接口。但PE 管属于柔性管材,可用于上述场所。
1-19 普通塑料H 管能否用2个斜三通粘结成H 形状来替 代?塑料S 弯 、P 弯能否用不同配件粘结而成?
答:(1)H 管宜采用防返流H 管件。
(2)根据《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 第10.3.21条规定: 水封装置应采用成品配件。塑料S 弯 、P 弯不能采用不同配件粘结而 成,其水封无法保证。
1-20 公寓式建筑进门处的小通道,左边是卫生间,右边设 了排水立管竖井、洗菜盆和台面,通道与公寓居住房间无分隔。洗 菜盆排水立管设在竖井内,与立管连接的排水支管明装是否违反《建 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4.3.6条第1款 的规定?
答:本题套型可将公寓洗菜盆排水横支管敷设在楼板上,并设 置于洗菜盆下部橱柜内。
1-21 医院的护士值班室(内有床位)正上方有卫生间,是 否违反《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4.3.6 条第1款的规定?
答:护士值班室(内有床位)也属于人员居住的房间,卫生间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如其上方设有卫生间,可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和 严格的防水措施。
1-22 住宅厨房排水是否能与阳台洗衣机废水合用立管?
答:住宅厨房排水可以与阳台洗衣机废水合用立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4.3条条文说明明确:“本条仅指厨房间废水不能接入卫生间生活污水立管,不含 卫生间的废水立管、排出管以及转换层的排水干管”。
1-23 《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10.3.19条 规定:排水横支管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空间。此处下层空间 是否包括地下室分户储藏室或分户非机动车库?
答:为了便于管道的疏通和检修在本套内完成,避免对下层住 户的干扰,排水横支管不得穿越其他户的户内空间(户内空间包括 分户储藏室或分户非机动车库)。
1-24 空调冷凝水管、水管井内地漏、空调机房排水地漏等 均无水封或无可靠的水封补充措施,当在平面中间位置且没有地下 室,排水出户管是否可以采取埋地方式排至室外雨水篦子或雨水井?
答:当排出管的管口与散水或其他承接排水设施有空气间隙时, 即可实现间接排水,最小空气间隙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第4.4.14条规定。排水出户管埋地排至室外雨水篦 子或雨水井不属于间接排水。可采用底层设置带存水弯的密闭地漏 排入雨水口的方式,上部废水管间接排水至底层密闭地漏中。
1-2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 5.2.5条第4款规定: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 重现期宜采用10a;《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3:2015 第3.1.3条规定:虹吸屋面雨水系统加溢流口重现期不应 小于50年。屋面虹吸雨水计算重现期时,应如何选取设计参数?
答:两本标准表述无矛盾,均应执行。
1-2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第5.2.25 条规定:建筑物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问:每根雨水排水 立管底部排入室内密闭雨水沟(暗沟),室内没有检查井,暗沟直排室外,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此方案不违反规范,但室内密闭雨水沟需采用钢筋混凝土 浇筑,并做密闭检查口。可参考下图。
1-27 住宅屋顶采用87型雨水斗,管材采用承压UPVC 塑料排水管,承插粘接,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当雨水管材选用承压UPVC塑料排水管时,其管道、附配 件以及连接接口的负压承受能力不应小于80kPa, 且应能耐受屋面灌 水高度产生的正压。
1-28 厂区及库区室外雨水是否要执行《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5.11条要求?
答:需要执行。
1-2 9《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4.5.12条提到的“大于10hm² 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及利用专 项设计”,这里的场地是指哪些,是否包含工业用地?这与场地是 否有民用建筑、或者是否属于化工生产等有污染企业有无关系?
答:指规划用地面积大于10hm² 的建设场地,包含工业用地。
1-30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中包括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维护,相关内容是否需要在设计说明中体 现 ?
答:设计说明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中“施工图设计说明”相关要求编制。与设计有关的施工及 验收条文,应在设计文件中体现;与设计无关的运行维护内容,可 不体现。
1-31 人防工程是否执行通用规范?如人防口部的冲洗龙头是否采用真空破坏龙头,战时生活、饮用水箱是否要采取消毒措施, 水箱人孔是否采用锁具等。
答:人防工程也应执行通用规范。
1-3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4.4条第4款规定:排水管道不应敷设在楼层结构层或结构柱内。人防 口部排水管一般敷设在底板内,口部之外的排水管,如战时水箱和 增压设备排水管、冲洗地面排水地漏和排水管可以埋在结构底板内 吗?
答:人防排水管可敷设在结构底板中,具体做法可参见《全国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年版)第5.3. 11 条第9款规定(见下图)。
1-3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2023年版)第6 .2 .7A 条,战时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 应设置消毒装置,图纸中说明战时人工投加漂白粉、漂粉精等固体 消毒剂消毒,人工投加消毒剂是一种方法,但不属于消毒装置或消 毒设备,请问是否算满足规范要求?
答:不满足。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应采用紫外线消毒器、 紫外光催化氧化消毒器、臭氧发生器、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 的消毒设备。
1-34 某建筑地下一层为汽车库,地下二层为核6级甲类防 空地下室,地下一层废水是否可采用防爆地漏经排水管道排至负二 层防空地下室?
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2023年 版 ) 修订已删除原6.3.15条“地下一层废水可采用防爆地漏经排水管道 排至负二层防空地下室”。地下一层废水应设集水井提升排出,不 应排至负二层防空地下室,或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 绿色建筑
2-1 由于建筑物屋面造型或自遮挡原因,某项目太阳能热 水系统提供的生活热水比例小于20%,但太阳能已尽量铺满了屋面, 同时电气专业做了光伏发电,是否可以?
答:《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 第9.5.1条第2款: 宾馆、酒店、医院等热水需求较大且稳定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 热水系统,由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的生活热水比例不应低于20%。 当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替 代,应用比例不应低于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比例。
2-2 某项目生活热水最高日用水量约为21m³, 地块有燃气条件,电力部门并不鼓励用电直接加热作为热水热源,设计采用太 阳能加电辅热供热水的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太阳能集热板的设 计小时供热量不能100%满足项目小时耗热量,此设计是否满足《建 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3.4.1条 第2款?
答:对于生活热水最高日用水量大于5m³的项目,当采用太阳 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热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量的50%时,可 认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是太阳能,其辅助热源宜优先选择燃 气。当选择电作为辅助热源时,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可采 用蓄热式电热水器(炉)。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为主体热源的工程项目也可采用蓄热式电 热水器(炉)作为辅助热源。
2-3 中小学、单位自建办公楼等类型的建筑仅其配套食堂 有热水需求,食堂设备厂家一般配套设计燃气机组作为热水源,设 计时是否需要设计空气源热泵或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中小学、单位自建办公楼等类型建筑的配套食堂热水用量 较少,可不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2-4 当厂区内存在民用建筑(比如宿舍、食堂)时,是整 个厂区还是仅宿舍、食堂周边局部小区域设置雨水回用措施?
答:《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 适用于民用建筑, 其中第9.1.1条,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0m²的新建项目应采取雨 水回用措施;但《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 四十八条规定: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 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该条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
2-5 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第9.5.1条条文说明(5)条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时,屋面不 宜设置太阳能设备以免产生安全隐患。超高层居住建筑,若未设置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否要按照《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B32/4066—2021 第8.0.2条要求设置空气源热泵系统?
答:(1)《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B32/4066-2021 第8.0.1条规定:居住建筑应因地制宜设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建 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 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替代,空气源热泵供应的住户数量不应少于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的住户数量。
(2)高度超过100m的新建公寓(最高日总热水量大于5m³), 由于消防原因不能供应燃气,当空气源热泵没有合适的地方安装时, 也可采用每户分散设置蓄热式电热水器方式。
2-6 独立建造的门诊楼是否需要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医院门诊楼热水用水点分散、用水量较小,根据《绿色建 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 第9.5. 1条条文说明第(7)款规定, 可不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7 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中关于海绵设计内容有误,如已通 过海绵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如何把控?
答:施工图按《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2020 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8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4.5.10条规定: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 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排入市政雨水灌 渠。问:对于有海绵建设要求的工业、民用建筑可以采取下凹绿地、 雨水花园等措施实现这一目标。而对于无海绵建设要求的工业项目, 设计时采取何种措施?
答:《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为强制 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没有海绵建设规划 要求的工业项目,参照相邻地块的海绵要求进行设计,或者与有关 部门协商确定。
2-9 规划用地面积小于20000m², 无雨水回用设施,民 用建筑绿建专篇中是否应明确场地雨水应实行径流总量控制,年径 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55%?是否应采用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系 统,节水灌溉面积应大于绿化面积的90%?工业用地中的办公楼等 民用建筑绿建专篇中总用地面积是否应按厂区总用地面积填写?
答:(1)建筑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首先根据规划要点执行;如规 划无要求,民用建筑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55%,当地方政府 另有要求时,执行当地政府规定;工业建筑参照相邻地块的海绵要 求进行设计,或者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2)根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4.8条 规定,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 2020第9.2.3条规定,节水灌溉面积不应小于绿化面积的90%。
(3)绿建专篇中用地面积应按厂区总面积、单体建筑分面积分 别填写。
2-10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规定: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仅提供洗手盆热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否符合本条设置太阳能系统的要求?
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仅供应洗手盆热水,达不到节能效果。
2-11 硅砂模块雨水收集系统能否采用地埋式设置?
答:硅砂模块雨水收集系统的硅砂模块具有调蓄及过滤等功能, 不需要另设过滤设施。硅砂模块组合可埋地铺设,但补水、消毒设 施及配电柜等应置于地下室。当无地下室时,补水、消毒设施及配 电柜等应置于地面机房内。执行标准《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技术标准》 CJJ/T 311-2020、《硅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CECS 381:2014。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1 地库消火栓能否设置在两组车位位置之间(柱子后, 保证门开启不小于120°)?消火栓能否跨防火分区防火门使用?
答:在保证栓门开启不小于120°情况下,消火栓可以设置在两 组车位位置之间(柱子后);消火栓不宜跨防火分区防火门使用, 不应跨防火卷帘使用。
3-2 建筑高度小于54m 且每单元只设一部疏散楼梯的住 宅,因住宅首层门厅开门与其他房间开门较远,且外墙不便增设室 内消火栓,首层住宅门厅部分可否只设一股水柱保护?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7.4.6条规定,上述首层住宅门厅可以一股消火栓水柱保护。
3-3 一个多层丁类厂房,体积50000m³, 边上连接一个 办公楼,体积9000m³, 建筑高度小于10m, 分别属于不同防火分 区,此建筑是否需要做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取40L/s, 还 是 2 5L/s?
答:(1)当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3.4.5条第1款规定时,该项目属于办公与厂房两栋建筑贴邻建造, 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各自体积、高度确定。
(2)当满足《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 问题解答2.0》第1.1.2.9条:“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 休息室可以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虽然规范对面积没有限制, 但一般宜控制在车间、仓库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设置时,可不限制楼层,但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和防火 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规定时,办公楼 属于厂房的配套用房,该建筑定性仍为丁类厂房。
a. 当办公部分建筑面积占丁类厂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 时,认定为该建筑属于可燃物较少的丁类厂房。
b. 当办公部分建筑面积占丁类厂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5%~15% 时,认定为该建筑属于可燃物较多的丁类厂房,丁类厂房应设消防 软管卷盘。
c. 当办公部分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时 ,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7-6条规定,办公 部分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办公体积计算,丁类厂房 设消防软管卷盘。室外消火栓按丁类厂房、总体积确定。
3 -4 一个铜箔生产厂房,单层钢结构,丁类,建筑面积 11340m², 左上角划出约54m² 用作丙类中间仓库,右下角划出约 500m² 用作丙类木箱车间,刚好不超总面积的5%,问该厂房室内 外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答:(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3条: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左上角丙类中间仓库与 其他部位应有完善的防火分隔。
(2)右下角丙类木箱车间占地面积大于300m², 应与丁类厂房 有完善的防火分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7条,丙类木箱车间应设室内消火栓,其他部位设消防软管卷盘。
(3)丙类木箱车间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丙类木箱车间高度计 算。厂房室外消火栓流量按丁类厂房总体积、丙类木箱车间及其体 积计算,两者取大值。
3-5 一栋建筑内有多种功能:一层为小卖部、厨房、大餐厅, 二层为餐厅包间, 一层、二层体积9000m³; 三~六层为宿舍,体 积14600m³。一、二层楼梯间相通;宿舍有独立的楼梯。此建筑室 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
答:应按建筑总体积、商业功能,建筑总体积、宿舍功能分别 计算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大值。
3-6 小区大地下室上方设有多栋18层住宅及一栋2层公 共建筑,住宅下方地下室为车库,公共建筑下方地下室设有泳池和 健身区,该区域有防火门与车库连通,地下车库、公共建筑及其地 下室(除泳池外)均设置喷淋。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室的室内消火栓 设计是否可以折减?
答:该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住宅、地下车库、公 共建筑(含其下方地下室)三部分分别进行计算。公共建筑及其地 下室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 》GB 50974-2014第3.5.3条折减。
3 -7 当消防泵扬程只有70m 左右时,是否必须设置泄压 阀?
答:规范没有要求设置泄压阀,泄压阀不能代替水锤消除器。
3-8 一些项目采用SQD 型多用式消防水泵接合器,但图 集明确这种水泵接合器适用于非冻土地区,这种SQD 水泵接合器
在江苏是否可用?
答:此型号消防水泵接合器是阀门(1)、安全阀(5)、止回阀(7)集成一体,位于地面以上,没有泄水孔,阀体法兰后面为与 系统连接的管道,管道充满水,只能用于非冻土地区。江苏地区都有一定的冻土深度 , 不应采用。
3-9 室外设置的敞开式自行车棚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软管卷 盘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根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 3904-2020第6.1.3条,室外设置的敞开式自行车棚可定义为电动自 行车停车场,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当 地相关部门有要求,按当地规定执行。
3-10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3.2.9条第4款并未对接驳室外消火栓给水短支管的长度有限制,施工图审查如何把控?
答:根据国标图集《室外消火栓安装》01S201 第5页,从小区 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接出的支管上应设置阀门,且阀门前 的支管应尽量短,阀门后的管道可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3-11 设置在商业综合体内的幼儿培训机构的消防设计是否 参照幼儿园建筑执行?
答:消火栓及喷淋设置应按商业,该场所消防设施还应考虑幼 儿特点,如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 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3-12 层高 30m 的车间,是否可以采用普通消火栓?
答:当屋顶有可燃物需要保护时,消火栓栓口压力大于0.50MPa, 可选用无后助力消火栓;当屋顶无可燃物时,栓口压力可采用 0.35MPa。
3-13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办公楼,火灾延续时间按2h 还是3h 执行?
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6.2 中其他公共建筑执行,火灾延续时间为2h。
3-14 建筑高度小于50m 的酒店,裙房设置有海鲜酒楼、 足浴等商业。此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按照不大于50m 的高级宾馆 2h, 还是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3h 设置?
答:建筑定性由建筑专业把控。若定性为酒店,火灾延续时间 为 2h; 定性为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h。
3-15 地下汽车库坡道入口若设置防火卷帘,使车库和坡道 之间形成防火分隔,坡道顶盖区域是否还需要消火栓和灭火器保护?
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第5.3.3条规定,坡道顶盖区域可以不设置喷淋。上述坡道如从地下 一层直通室外,可不设消火栓和灭火器;如从地下二层及以下直通 室外,宜设消火栓、灭火器和喷淋。
3-16 国标图集中的薄型消火栓箱,工程中是否可以使用?
答:可以。
3-17 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一层中间设夹层,为非 机动车库,该非机动车库是否计入住宅单体?其室内、外消火栓设 计流量如何考虑?
答:通常地下非机动车库出口和上面住宅有比较严格的分隔处 理,地下非机动车库可计入地下汽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的室内、 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18 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上部有独立的商业建筑,商业 与地库完全不连通,是否需要把商业和地库作为一个整体计算消火 栓设计流量?
答:上部商业与地下汽车库一般分别有独立出入口,室内外消 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单独计算。
3-19 地下车库设有防火单元,排水设施(集水坑)消防排 水量按防火单元还是按防火分区进行计算?
答:按防火分区计算、设置排水设施(集水坑),同一个防火 分区内的多个防火单元可共用排水设施(集水坑)。
3-20 地下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间隔一段距离,消防水池的 溢流和泄空管道如何设置?仅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当 不设置室外消火栓泵时,溢流和泄空管道如何设置?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9 条第3款规定: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 接排水。因此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宜相邻设置。
当地下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间隔一段距离时,贴邻消防水池处 应设置接纳消防水池溢流、泄空管道的集水井及排水泵,排水泵排 水量应大于溢流量。
3-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014第6.1.11条规定:“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 1200m, 且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²”。 如两个厂区共同建设一 套消防给水设施满足上述要求,并出具公用承诺书,是否可行?
答:一般不宜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确有困难,可双方 签订相关承诺书,确保消防给水设施正常运行。当专业规范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3-22 一栋建筑室内消火栓流量40L/s,由室内环状管道上 接管至室外一处设置3个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此接合器40m 内有1个或2个室外消火栓,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未要 求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需一一对应设置,上述设计不违反 现行规范规定。
3-2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014表3.5.2中明确:27m<h≤54m 住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 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2支消防水枪;第7.4.6条规定:室内消 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 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 且每单元设置一部 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 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上 述两个条款前后矛盾,如何执行?
答:上述两个条款并不矛盾。《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第7.4.6条指的是同一层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 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而表3.5.2是要求系统同时使用2支水 枪,即上、下层各用1支水枪。
3-24 室内消火栓箱的布置是否需要考虑消火栓箱门开启 ≥120°时,对走道、楼梯间疏散宽度的影响?
答:需要。当消火栓箱门开启≥120°时,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3-25 当项目现场在市政给水引入管的倒流防止器附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倒流防止器前是否可不增设室外消火栓?如需增设,
是否两路市政给水引入管的倒流防止器前都应增设?
答:(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0036-2022第3.0.4条第2款规定: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火栓给水引入管上设置倒流防 止器时,应在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虽然引入管附近 有一个市政消火栓,也可认为达到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同样的用途 要求。但是规范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情况,而且市政消火栓的位置 还有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2)如经消防管道水力计算,设有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管网,其 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小于0.14MPa、消防时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流量不 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小于0.10MPa时,倒流防止器前 可不设置1个室外消火栓。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两路市政给水引入 管的倒流防止器前应各设1个室外消火栓。
(3)倒流防止器前增设的室外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总数 量。
3-2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014要求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 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室内是否也需要?
答:人防工程、地铁工程,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两个阀门之间连 接消火栓数不应大于5个;对于其他工程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一般采 用竖向成环,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014第8.1.6条: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 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每根竖管 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特殊情况室内消防给水管道采用 水平成环时,两个阀门之间连接消火栓数不宜大于5个。
3-2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表10.1.5 中“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6.2条“不同场所……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不一致,应如何执行?
答:水消防系统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相关规定执行。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表10.1.5中“不 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指火灾时,建筑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 持续时间。《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5条的条 文说明“当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另有较本 条规定的时间长者,还应符合其他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二类高层 住宅,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持续时间为1h, 消火栓系统用水持续时 间为2h, 取 2h。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6.2 条“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指火灾时,建筑消火栓系统和固 定冷却水系统的用水持续时间。
3-28 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工程,电气专业不收集室内消 火栓按钮报警信号,此种情况下室内消火栓箱内是否仍需配置消火 栓按钮?
答:可不配置消火栓按钮。
3-29 地下一层通向一层的电动自行车坡道(与其他区域有 防火门分隔,出口直接对外敞开)是否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 及喷淋保护?
答:地下一层通向一层的电动自行车坡道一般较短,也不会在 此坡道停留,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及喷淋。
3-30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1条: 室外消防设施应便于取用,沿道路方向各5m 范围内禁止有机动车 位,并应设置防撞措施。《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3.0.4条: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物外墙、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 足消防车救援使用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第8.1.11条: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建筑的距离 及安全防护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7条,取水口与建筑距离不宜小于15m。 上述几本规 范要求不一致,审查如何把握?
答:上述几本规范没有矛盾。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1条,是对 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室外消防设施(包括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等)应便于取用,具体措施有沿道路方向各5m 范围内禁止有机动车位,设置文字提醒,设置防撞措施等。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1 条,对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 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 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取水口),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 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条文只提出了原则要求。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7 条,对消防设施距建筑的距离提出了具体要求。
3-3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7.3.2条有K 值,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3条无K 值,如何执行?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3条:“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 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无K 值,设计按《消防 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执行。
3-32 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的建筑,如果同时设置了室内消火栓,是否不论该建筑层数及功能 定性如何,都需在室内消火栓系统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12条第1 款要求,此类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3-33 某低层工业厂区,均为丁类厂房,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为 2 0L/s, 室内设消防软管卷盘。拟采用一路市政自来水(水压 0.25MPa) 进水,内部设环状管网,管径满足消防及生活生产同时 用水要求,该方案是否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1.3条要求?
答:上述方案满足规范要求。
3-34 我省非寒冷地区,高位消防水箱屋顶室外露天设置时, 依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3.0.10条,是否 需采用电伴热作为防冻保温措施?管道及设备采用橡塑等保温材料 作为防冻保温措施是否可行?
答:根据各地多年工程实际经验,管道及设备做好保温即可, 可不设置电伴热防冻保温。
3-3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7.2.7条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室外停车 场也应配置灭火器吗?
答:(1)小区(含住宅小区、单位、商业群)室外地面分散停 车位及路边停车位,不属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第7.2.7条所指的停车场。
(2)室外停车场应配置灭火器。
3-36 某石化企业消防系统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厂前 区建筑面积大于1万m² 的三层办公楼与厂区共用一套消防系统,办 公楼是否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 (2018年版)第8.5.1条规定,当厂区采用一套管网,且压力维持在 0.70~1.2MPa时,办公楼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3- 37 住宅地下室(非机动车库)消防排水在计算排水量时 能否将消防电梯排水泵的排水量计入?
答:消防电梯坑排水泵应专用,住宅地下室(非机动车库)消 防排水在计算排水量时,不能将消防电梯排水泵的排水量计入。
3-38 农村建设的村部办公楼,按规范要设置室外消防给水 系统,但外部可接的给水管道为DN65, 且周边150m 范围内没有 天然水源可使用,因此项目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车取水口,但 进水管只有DN65, 不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3条“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 不应小于DN100” 的要求,如何处理?
答:如DN65 管道满足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大于48h,消防水池可采用DN65 管道补水;如DN65 管道不能满足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 大于48h,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增加超过48h补水时间的消防水池补 水量,即消防水池需增加的有效容积=〔实际补水时间(h)-48(h)〕
×小时补水量 (m³/h)。
3-39 消防系统稳压装置下置时,在什么位置设置流量开关?
答:消防系统稳压装置下置时,分二种情况:
(1)下置稳压泵自高位消防水箱下引管吸水,流量开关设置在 稳压装置与消防水箱下引合并出水管上。
(2)下置稳压泵从地下消防水池吸水,应在消防水箱出水管上 设置流量开关。
3-40 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建筑物体积如何计算?
答: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建筑物体积按设置消防设 施的实际建筑高度计算。如无地下室,高度为室内地面至屋顶面; 如有地下室,为最下层地下室地面至屋顶面(不含汽车库)。
3-41 某厂区或小区,分两期建设。根据现行规范要求须设 置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水箱设计在二期工程,但一期工程投入使用 时,二期工程还未开始建设。一期工程能否暂时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只在消防泵房内增加稳压设施?
答:一期工程使用的消防设施应在一期设计及施工,并应满足 一期所有建筑的要求。如一期、二期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一期 工程设计建造的消防设施可预留给二期工程使用。 如二期建筑高于一期建筑,可在二期建筑的屋顶消防水箱建成 投入使用后,拆除一期的屋顶消防水箱。
3-42 某厂区本次设计一栋单体,已有单体已报审合格。报 审该单体施工图审查时,仅需提供该单体的局部室外消防总图还是 提供整个厂区室外消防总图?
答:当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新建建筑利用已建消防设施供 水时,应提供整个厂区室外消防总图(至少提供有关联部分),已 建部分打灰度区分,复核并明确已建消防设施是否满足新建建筑要 求。宜绘制区域消防供水原理图,反映已建消防设施情况,如消防 水池有效容积,室外消防水泵参数(或二路市政引入管情况),室 内消火栓泵、喷淋泵等消防泵参数,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及设置高度等。
3-43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2.0.10
条规定: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若设计 文件表述不够完善,是否应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问题提出?
答:宜作为设计深度或其他问题提出。
3-44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3.0.1条 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 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此条文没有具体的设计参数,假设某工程 的设计参数不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014的相关条文要求,是否应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问题提出?
答:宜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的相关条文,在违反应执行条文的问题中列出。
3-45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3.0.8条
第4款、第5款只针对消防水池的水位及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提出 要求,没有消防水箱的相关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关于消防水箱的相关条文已废止,是不是消防 水箱不再有相关要求?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关 于消防水箱的相关条文只是废除了其强制性条文属性,具体条款内 容没有废除,改为应执行条文。
3-46 关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3条:(1)该条中“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是否包含采 用市政供水作为水源的围墙内的室外消火栓管网?(2)出水流量大 于或等于15L/s 时,是否可按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7.13条规定的生活给水管道的流速计算管径?
答:(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3条, 不包括采用市政供水作为水源的地块内部的室外消火栓管网,设计 可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3条。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4.3.5条,补水管道流速不宜大于1.5m/s。
3-47 若小区面积较小,均处于消防水池取水口150m 的保 护范围以内,是否可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
答:当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不设置室 外消火栓系统:
(1)小区建筑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m保护半径内;
(2)取水口距离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宜小于15m, 并不宜大于 40m; 距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 并 不宜大于40m。
3-48 散装粮食仓库是否只设室外消火栓系统,可不设室内 消火栓系统?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5及8.1.7 条,需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3-49 根据国标图集《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一)》 19S204-1 第26页,是否只需设置高报警水位和低报警水位?
答:消防水池应设溢流报警水位(一般为:高水位+50mm, 节 水要求)、高报警水位(一般为:高水位-100mm) 、低报警水位(一 般为:最低有效水位+100mm)。
3-50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12 条,建筑高度大于24m、 层数少于五层、仅设室内消火栓消防系统 的高层工业厂房、仓库工程,室内消火栓系统可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4.1条,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不一致,如何执行?
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12条执行。 考虑安全因素,宜同时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4.1条。
3-51 人防地下室固定电站注明平时不使用,是否应设室内 消火栓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平时不使用的人防区域,可不设消防设施。
3-52 建筑高度为18m 的住宅建筑,是否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条第3款, 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3-53 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可以取用河水?
答:当河水符合室内消火栓系统使用要求时,可以取用。甲方 需要提供河道水质、枯水流量保证率、河道冲淤变化、河道河岸水 文地质等佐证资料。
3-54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可以采用屋顶消防水箱稳压吗?
答: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设施稳压。
3-55 饭店餐饮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商业还是其他建筑确定?
答:设置在酒店内的餐饮建筑,按酒店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 量;设置在办公楼内的内部食堂,按办公楼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当设置在办公楼内的食堂还具有对外经营的餐饮功能时,应按商业、 总体积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设置在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建筑按 商业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6 非单层建筑是否可利用顶层某个消火栓兼做试验消火 栓,而不在屋顶单独设置试验消火栓?
答:当建筑屋面为不上人屋面时,可利用顶层便于试水的室内 消火栓兼做试验消火栓。
3-5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6条规定: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若仅在高区设置水泵 接合器(高区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消防给水高、低区宜分别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但当消防 给水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上述情况可认为满足规范要求。
3-58 建筑(屋面)设置有冷却塔时,是否仍需设置室内消 火栓进行保护?
答:现行规范没有相关要求,当建筑屋面设有冷却塔时,是否 设置室内消火栓进行保护由设计确定。
3-59 对于住宅建筑,考虑室内消火栓需布置在前室或楼梯 间内,且消防水枪需到达户内的房间门口,才能扑灭房间内的火灾。 当户型面积很大或内部隔墙较多时,消防水带的弯曲次数也会变多。 此时,如何判断消防水枪能否到达户内的最远房间门口?
答:25m 的消火栓龙带折算长度一般取22m 计,当消火栓距离 户内最远房间门口敷设距离不大于22m 时,认为能利用消火栓充实 水柱进行扑救。
3-60 室外地上或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成套设备在工程中使用, 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1)室外地上或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宜在下列 工程中使用:改造工程;丁、戊类厂房及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 于30L/s的丙类厂房;新建多层建筑中(不含厂房、库房)无地下室 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的工程。
(2)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并应包含以下内容:设计说明;设备平面图;剖面图或系统图;
泵站钢结构布置图;关键节点工艺图;筏板基础平面图、剖面图; 预埋管道尺寸图。上述内容新建工程可二次设计(既有建筑改造设 计应同时设计),但应由主体设计单位出图,并报送施工图审查。 否则仅总图上提供平面尺寸、定位及技术参数,不满足审查深度要求。
(3)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应为厂家生产的成套设备,不应 采用分散采购消防水泵、控制柜、阀门、附件仪表等部件由施工整 合的建设模式。
(4)泵站箱板及围护板采用钢制大模块螺栓连接,钢板厚度不 应小于3mm (地上式不应小于2mm); 水箱及泵房内钢结构及结构 承重附件焊接部位均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钢结构及其附件之间 采用热浸镀锌高强度螺栓进行可拆卸连接安装,严禁使用焊接破坏 镀锌防腐涂层。
(5)地埋式泵房内应设置带扶手的热镀锌装配式转角楼梯;泵 站覆土前需对泵站外侧做环氧煤沥青防腐处理,有效防止氯气、酸、 碱物质的侵蚀。
(6)地面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应设置消 防车道,取水口距消防车道不应大于2m, 不宜小于0.5m。
(8)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应有永久明显标识;其门、进出口、 人孔应设锁具,并应有人行通道到达;泵房应有防止室外雨水倒灌措 施;室外进出水管上的阀门应设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泵房内应 通风、照明良好,地面无积水;泵房及水池不冻结。并应符合《装配 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 623-2019的有关规定。
(9)智能控制系统等应符合《装配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 技术规程》T/CECS 623-2019的相关规定。
3-61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受平面布置限制,在消 防电梯前室设置双立管双栓,当两个消火栓放置在一个消防箱内时, 其水龙带、水枪如何配置?
答:上述消防箱内可设置一条水龙带、一支水枪,另外一条水龙 带、一支水枪由专业消防人员携带,详见国标图集《室内消火栓》 15S202第30页~33页。
4 自动灭火系统
4-1 当采用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时,是否执行《干粉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中相关要求,比如其中要求 采用全淹没系统设计的时候要做泄压和事故后排风?
答: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应按《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 322-2012的要求进行设计,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该规程 没有要求做泄压和事故后排风。
4-2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8 条~8.1.10条及条文说明:“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 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如何理解条文中的自动 灭火系统?如何理解执行“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1)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8 条~8.1.10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8.3.1条~8.3.4条以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第7.2.1条及条文说明相关内容,通规条文中要求应 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可理解为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特殊场 所可采用气体、水喷雾、细水雾等自动灭火系统。
(2)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的部位,可以不设或采用其它自动灭火系统;可燃物很少的 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按这些部位适用性、可燃物多少 以及蔓延情况考虑确定:
①建筑物内的开闭所、主变配电房、楼层变配电房(超高层)、 强弱配电间、强弱电管井等电气用房属于不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的部位。其中高层建筑的开闭所、主变配电房、超高层建筑楼 层变配电房及强弱配电间应设置其它自动灭火系统。250m 以上超高 层建筑的电梯机房、强电管井还应按《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 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采取 加强性技术措施。
②建筑物内的弱电机房、网络机房、通信运营商机房属于不适 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可根据其可燃物情况、性质重要 性及专业规范要求,确定是否采用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③建筑物内的UPS 间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细水雾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④生活泵房、消防泵房,雨水处理机房、污水提升泵房属于可 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采用燃油、燃气的热水 机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⑤除屋顶单独排烟机房、通风机房外,屋顶排烟机房通风机房 合用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空调机房、排烟机房、通风机房均应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条及8.1.8条中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多层建筑内的变电所,是否需 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4-4 小区单独建造的一层配电房、开关站及柴油发电机房, 其中柴油发电机房是否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答: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6.1.2条 第4款规定,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均应设自动灭火设施。
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是否需要间接排水?
答:(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6.5.2 条“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孔口出流从水力学上讲,保证排水管的排水能力,不能淹没出流, 同时要便于观察,没有要求间接排水。
(2)接纳末端试水的排水立管需要间接排水;当排水立管无法 间接排放时,末端试水的排水漏斗处应增加存水弯和阀门,试水时 开启阀门。
4-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排水管是否可以和水井 排水立管合用(国标图集19S910 可接入拖布池等,但国标图集 15S909 要求接入拖布池需设置单独的排水立管)?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排水管可以和水管井排水立管 合用 。
国标图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是根 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进行编制,考 虑自喷试水流量较大,会影响正常的排水系统,要求设置专用排水 立管 。
国标图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19S910是根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进行编制,能判定自喷试水时, 排水系统没有其他排水,是可以用专用污水池、排水沟等排水设施 替代排水漏斗。
4-7 民用建筑内面积较小的设备库房,是否需要按照仓库 的危险等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确因功能所需, 可以设置自用的附属库房,如办公建筑中的小型书库、档案室等。
特定场所的库房,应执行专业规范的规定:如图书馆、档案馆、 博物馆等,应执行现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 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
《仓库防火技术规程》T/CECS 1405-2023中民用建筑内的仓储 区域符合以下规定:
3.0.4 符合以下规定的存储区域应视为仓储区域,按本标准执行;
1 高度超过3m且面积超过20m²的非塑料类可燃物的存储
区 域 ;
2 高度超过1.8m且面积超过6m²的塑料物品的存储区域;
3 面积和高度小于上述限制,但相隔小于2.4m的多个存储区域。
4-8 某建筑内有多个不相邻的区域设置新风等送回风管道, 多个区域面积相加超3000m², 该建筑需要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还是仅设送回风管道的区域设自动灭火系统?设送回风管道的区域 所在的防火分区是否需要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8.3.4条第3款“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 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办公建筑等”,其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因此,在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所在的场所,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场所是指该建筑或防火分区中设送回风管道 的区域。
4-9 一栋5层办公建筑,建筑面积约4000m², 当仅在部 分楼层的部分房间(合计约1000m²) 设置送回风管道集中空调系 统时,需整栋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是仅在设置集中空调的区 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本题设有送回风管道集中空调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 该 5层办公建筑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0 储油间设置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是否需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答:储油间设置悬挂式干粉灭火器,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2014第4.2.3条的条文说明中将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视为 停车场。现有一个机械式停车装置,土建未设计围护结构,改造时 拟用不保温的轻质材料将机械停车装置的四周大部分面积均围合, 是否需要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将敞开停车库改造为非敞开停车库,应满足《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要求,包括围护结 构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筑的防火距离等。
(2)敞开停车库改造成非敞开停车库,应按《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要求,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4- 1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2.0.3条规定:“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 列规定: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此条条文说明中,建筑物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中包括空调机房、锅炉房和其它 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的动力机房。应如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首先,判定该场所是否属于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 如配电间、接线间等建筑物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不应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空调机房、锅炉房、冷冻机房等设备房,即使 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也可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次,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11.0.9条“消防水泵控制柜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 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可以要求配电柜和控制柜具有一定的防水 功能。同时,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敷设有水管道。
4-13 4S 店有一个130m² 的仓库,主要为货架和堆垛存储, 仓库不是独立的一个防火分区。计算喷淋用水量时,是否还需要加 上非仓库区域的中危险级的喷水强度乘以130m² 的作用面积?
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2014规定,维修车间除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外,对于停车位大于15 辆的I 类维修车间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备件库面积130m², 如不超过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5%, 则按修车库设计,喷水强度为8L/min·m², 持续喷水时间为1.0h。
备件库面积130m², 如超过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5%, 则备件库按仓库算。储物形式为货架和堆垛方式,最大储物高度 ≤3.5m, 喷水强度为8L/min·m², 持续喷水时间为1.5h。
4-14某工程采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按中危险I 级设计,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10个,喷头总数95个,配水管管径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表8.0.9的喷头数量确定还是按系统设计流量确定?
答:配水管管径应按系统设计流量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局部应 用灭火系统管径可不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17表8.0.9的喷头数量确定。
4-15 接自市政自来水管网的局部应用系统,是否需设消防 水泵结合器?
答:该系统可不设消防水泵结合器。
4-16 当宴会厅设计复杂吊顶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易 被遮挡,如何协调?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应满足《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7章喷头布置的相关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5.1条“建筑内部装 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不应影响消防 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吊顶装修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统筹安排,协同配合设计 。
4-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4条中货架内置喷头的设置要求和货架内开放喷头数量,是否可 以按第5.0.8条规定执行?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4条 中货架内喷头的设置要求和开放喷头数量,在“注”中有规定的, 按“注”规定执行;在“注”中没有规定及其他要求的,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8条执行。
4- 18 屋顶气楼或采光带处设置喷头是否可行(气楼与采光 带尺寸超出喷头间距要求)?若不可行,这些部位该如何考虑喷头 布置?
答:屋顶气楼或高出吊顶的玻璃采光带处应设置喷头,玻璃采 光带处喷头温级为93℃;也可以采用自动跟踪喷洒型射流喷头,喷 头由受温度升高启动改变为主动探测启动,从而改变喷头安装位置。
4-19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5条,若四周有300mm 宽、800mm 高的装饰吊顶, 侧墙喷头安装在吊顶内侧,溅水盘与背墙的距离大于150mm, 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边墙型喷头要求有20%~30%的喷水量喷在背墙上,阻止火焰沿 墙面蔓延。因此,无论水平式边墙型喷头,还是直立式边墙型喷头, 都应紧靠背墙面安装,标准边墙型直立式喷头溅水盘与背墙的距离 不大于100mm。
4-20 不吊顶场所,如顶板有梁、风管、桥架等障碍物的地 下汽车库或商业等场所,是否适用扩大覆盖面积喷头?
答: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可以用于地下汽车库或商业等火灾危险 等级中Ⅱ场所,扩大覆盖面积喷头与顶板的距离应满足《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7.1.6条的要求。
4-21 汽车库采用直立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按梁格布置(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第233页的说明,非正 方形布置),是否可行?
答:汽车库危险等级是中Ⅱ级,可以采用直立型扩大覆盖面积 洒水喷头。喷头布置的长边不应大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表7.1.4中正方形布置的边长,喷头布置的短边不应 小于2.4m。
4-22 仓库采用ESFR 喷头时,为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7条的要求,选用直立型 ESFR 喷头,但很难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第5.2.13,5.2.14条的要求,应如何调整?
答:直立型、下垂型ESFR 喷头设计时,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7条、第7.1.8条、第7.2.1条、 第7.2.3条有关ESFR 喷头要求;也应同时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中第5.2.11条、第5.2.12条、第5.2.13 条和第5.2.14条的要求。
当喷头位置不满足要求时,应调整喷头的位置和喷头之间间距、 增加不燃平板和喷头等措施,消除障碍物的不利影响。
4-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4条关于斜面和坡屋顶的要求,问:
(1)此处的斜面和坡屋顶是否按《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2.0.1条的定义,坡屋面指坡度大于等于3%的屋 面?很多大面积平屋面建筑找坡的坡度都达到甚至超过3%。
(2)坡屋顶屋脊处的喷头是否一定要在屋脊中心线上,还是只 要在600mm 或 8 0 0mm 的范围内即可?如下图阴影部分。
答:(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7.1.14 条关于斜面和坡屋顶的要求,其坡度是以1/3(33.3%)为界。坡度 大于等于3%的屋面对自喷喷头安装影响很小,3.6m喷头间距其垂 直距离相差0.108m。
(2)3%的屋面喷头,除屋脊处布置,也可以屋脊中心线两边 布置,喷头间距为3600mm, 与顶板垂直距离小于54mm, 满足要求。
(3)一般厂房坡屋面的屋脊有根大梁,要保持喷头溅水盘距屋 脊的垂直距离不大于600mm, 有点困难。解决办法有,在屋脊大梁 处吊顶,或屋脊两边的喷头向屋脊移动,保证两边的喷头溅水盘距 屋脊的垂直距离不大于600mm, 且喷头的间距小于3600mm。
4-24 档案馆建筑面积远大于《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第3.4.3条和3.4.5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是 否可以不分割?
答: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DA/T45-2021 中相关规定执行。
4-25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6.0.1条 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 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 或防火分隔的要求。是否可理解为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 统可用于防火分隔措施?设计参数如何取值?
答:水喷雾灭火系统有灭火、控火、防护冷却作用,细水雾灭火系 统有灭火、控火作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和《细 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没有防火分隔的设计参数。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防火分隔,设计参数应 根据火灾实体试验确定。
4-26 当变配电所、开闭所等场所(不含油浸变压器、带油 开关)设置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时,其灭火设计浓度、设计喷放时间、 浸渍时间该如何确定,是否可类比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电气 设备火灾的确定?
答:变配电所干式变压器和开闭所可以不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高层建筑的变配电所、开闭所等场所(不含油浸变压器、带油开关), 是作为贵重设备室要求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按照《气体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3.4条、3.3.7条、3.3.8条要求,其灭 火设计浓度10%、设计喷放时间10s、浸渍时间5min。
4-2 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9条
规定建筑内的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一小型室内滑雪馆, 环境温度低于零下4度,底部有400mm 左右厚的冰雪层,环境与 室内溜冰场相似,是否可以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答:室内滑雪馆的冷区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售卖部、休息室 等非冷区按相关规范标准确定是否设自动灭火系统。
4-28 采 用C 类防火玻璃(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小时的非隔 热性防火玻璃)作为疏散走道的隔断,需要设防护冷却系统对C 类 防火玻璃进行冷却保护。问:疏散走道隔墙耐火极限要求是1小时,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一致,此处的防护冷却系统能否 与自喷系统共用消防泵,在湿式报警阀前与自喷系统分开?(消防 水池有效容积及自喷供水泵流量扬程满足两个系统叠加的水量及压 力要求)。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 条规定: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防火分 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从术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定义, 防护冷却系统包含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
4-29 住宅一层架空层改成敞开式自行车库,按《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 3904-2020第8.1.3条 应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敞开式自行车库采取防冻措施。问:
(1)是否需要设计电伴热,仅设计保温是否可以?
(2)湿式系统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 4.0.2条冲突,湿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 于70℃的场所,如何处理?
(3)若敞开式自行车库不设置充电装置,仅供停车,是否仍 要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 3904- 2020?
答:电动自行车充电和不充电时,都有发生火灾的案例,因此 架空层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应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 术规范》DB32/T 3904-2020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江苏地区环境温度低于0℃的时间不长,且零下温度不高。经过 多年实践,架空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采用加强保温或采用 “电伴热+保温层”的方式,能解决配水管道防冻问题。
4-30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4.0.7 条,自动跟踪射流系统的管网分段阀门是否需要采用信号阀?
答:自动跟踪射流系统的管网分段阀门应采用信号阀或有锁具 的阀门。
4-31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5条,单独设置房间的排烟机房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屋顶上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排烟机房,是否需设水流 指示器、末端设试水阀?
答:单独设置房间的排烟机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 房间的排烟机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排烟机房的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配水管道可接自下层自喷系统。
4-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 2017第7.2.5条规定:“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末端装置处放水, 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MPa 、 放水流量大于1L/s 时,报 警阀应及时启动……"。此条是否要求湿式报警阀的设置位置应考 虑报警阀进口压力需满足一定要求时,才能保证湿式报警阀及时开 启?
答:产品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 水力警铃》GB 5135.2-2003第4.10.1~4.10.5条及4.12条对装配好的 湿式报警阀,进行标准的规定试验时,涉及压力、流量要求以及试 验条件都有比较全面严格的规定要求。所有的试验都是在湿式报警 阀进口压力不小于0.14MPa的情况下进行的;同时4.12条还要求报 警阀阀瓣组件开启过程中,阀瓣组件上下两侧压差最大时,进口压 力与出口压力之比值不应大于1.16。
所以湿式报警阀的设置位置应考虑报警阀进口压力要求不小于 0.14MPa及进口压力与出口压力之比值不应小于1.16时,才能保证 湿式报警阀及时开启。
4-33 某家具厂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450m², 地上四层,总 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鉴于厂房面积较大,火灾危险性较高,是 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8条第3款“占 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地上木器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家具 厂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450m², 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4 是否所有物流建筑都需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第15.1.1条规定执行 。
15.1.1 物流建筑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 作 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
2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
3 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应分别执行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
4-35 工业厂房改造项目,由于工艺要求需在防火墙上开设 洞口,一般不大,需要设置防火分隔水幕系统。若消防水池容积、 喷淋水泵流量和扬程均能满足整个系统要求,水幕系统是否可以串 联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上?新建项目也可以这么做还是必须分成独 立的系统?
答:不可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6.2.1条规定:“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为洞口设置的防火分隔水幕其功能、启动、火灾延续时间与用于扑 救地面火灾的闭式系统不同,为了便于管理,规定单独设置报警阀组。
4-36 不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2017附录A 所明确生产工艺范围的甲乙类工业厂房,因防火分区 面积扩大而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自喷场所的危险等级应如何 确定?如易燃液体的非喷雾操作场所?
答:危险等级可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3.0.1条和第3.0.2条的条文说明表4、表5、表6中所列场所。
4-37 甲类生产车间(厂房内无遇水爆炸的物质),按照规 范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由于生产工艺要求,防火分区面积超 出规范要求,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达到面积翻倍的需求?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3.3.3 条规定:“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无忌水物料, 可以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条件采用自动泡沫灭火系统更好。
4-38 通规中未明确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乙类厂房,是 否都可不设置,如烤漆、喷涂车间等?
答:乙类厂房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 年版)等规范执行。
4-39 医疗器械多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不属于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厂房,不属于劳密企业。提供了生产材料、产品的燃烧性能报告(符合产品标准),是否可以作 为判定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 条明确“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因此,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防目的之一。
设计人员应根据人员密集、生产工艺、生产原材料、中间物质 和最终产品等的性质、各类生产相关物质的数量、物质的燃点判定 丙类厂房是否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审查人员应根据相关条款要 求进行审查,如没有明确条款规定,应尊重设计人员选择。
4-40 钢结构仓库,由原来的丁、戊类仓库改造为丙类仓库, 需要增加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 结构荷载影响较大,需要对屋面钢结构整体进行加固。可否采用自 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代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结构只需对设置水炮的 位置局部加固?
答:应先按现行规范确定自动灭火系统的形式,根据所选形式 的需要,对钢结构局部支撑构件及屋面钢构件进行必要的加固改造。
4-41 丙类液体仓库采用何种自动灭火系统?泡沫-雨淋系 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可行?
答:丙类液体如动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 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自动灭火系统可采 用泡沫-喷淋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丙类液体火灾,属于流淌性火灾,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可行。
4-42 丙类厂房:(1)精细化工类是否按《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9.5.1条规定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2)如果厂房不属于需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别 或达不到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级别,但是其内部设置了集中 空调系统,是否需要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如果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生产过程中有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该区域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还是泡沫一雨淋系统?设计参数按严重危险级还是中 危险级?
答:(1)精细化工类厂房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 51283-2020第9.5.1条要求确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如果厂房不属于需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别或达不 到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级别,但是其内部设置了集中空调系 统,不需要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生产过程中有使用丙类液体 的厂房,如厂区有条件的话设置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雨淋系统。 但如果不是封闭厂房,或者楼板是镂空楼板,因为单层不好分区, 火灾报警系统无法精确单独控制,需按2层同时启动或整个厂房所 有楼层同时启动,泡沫用量较大。如果厂区没有泡沫站或条件不允 许的情况下,也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上没有强制性要求 必须设置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雨淋系统。所以要根据厂区现场 泡沫站设置情况,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总之泡沫-雨淋系 统效果最好,泡沫-喷淋系统效果次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效果一般。 火灾危险等级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附 录A 确定,正常丙类液体应该是严重危险级I 级。
4-43 丙类厂房或仓库,已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叉车充电 区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是否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答:一般叉车充电区在丙类厂房或仓库内部有单独分隔,需设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44 对于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业建筑,采用稳压泵 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备用泵为柴油机消防水泵(100% 备用)时是否需要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及气压供水设备?
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 年版)第8.5.1条规定:石油化工厂房建筑可以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及气压供水设备。其它工业建筑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第6.1.9.2条规定执行。
4-45 丁戊类车间屋顶设置露天停车场,汽车坡道封闭,请 问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项目其他场所未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该汽车坡道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 版 ) 第 12.2.1条规定:“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 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屋顶设置露天停车场,汽车坡道封闭,与 丁戊类车间有防火分隔,类似城市交通隧道,因此该汽车坡道不需 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5.5.17条注3明确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 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建筑采用敞开式外廊的平面 形式,除敞开式外廊以外的其他部位均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敞 开式外廊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可认定为该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民用建 筑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认定为该 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既有建筑改造
5-1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室内非机动车库面积小于 300m², 是否需要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室内非机动车库需要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 既有建筑局部消防改造项目,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是 否要按现行规范执行?
答: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要执行现 行规范;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可执行原标准。
5-3 既有建筑整体消防改造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核对室外 消火栓系统设计?
答:需要重新核对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
5-4 对于原设计验收合格,现进行改造的项目,在单体审 查时是否要求提供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答:当改造建筑的改造类型涉及室外消防给水时,需要提供室 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或有关参数。
5-5 对于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当消防泵房与高位消 防水箱不在改造范围内时,是否仅消防泵房水池、消防水箱的位置 可执行原规范?还是设施有效容积、性能要求等均可执行原规范?
答:可执行原标准的内容有:
(1)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的设置位置;
(2)继续使用的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的计算方法;
(3)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栓口动压及消防水枪充实 水 柱 。
5-6 既有学校类建筑改造,建筑总体积小于或等于 10000m³,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5m, 原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改造因市政水压不满足现行规范中有关室内 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小于0.25MPa 要求,设计将原主体消防设施室 内消火栓取消,改为消防软管卷盘,是否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答:取消室内消火栓系统,改为消防软管卷盘,可认为降低原 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