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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2016-06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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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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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水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1.1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厂房洁净区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

10.1.2  穿过洁净室的给水排水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

10.1.3  进、出建筑物的管道不宜直埋在结构地板内或地板下。

10.2 一般给水排水
10.2.1  厂房内的给水系统应根据工艺设备对水质、水温、水压、水量的不同要求确定方案。

10.2.2  在存储及使用化学品同时可能产生化学品泄漏的区域,应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10.2.3  给水管道的管材及附件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10.2.4  排水、雨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10.2.5(原强)  下列区域应设置能够存储事故排水的设施:
    1  存储、分配、收集液态化学品的房间;
    2  液态化学品室外卸货区域。

10.2.6  室外卸货区域存储事故排水设施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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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V——事故排水存储设施的有效容积(m³);
          V1——最大的运输槽车中存储的化学品量(m³);
          V2——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存储设施的雨水量(m³);
          q——降雨强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
          qa——年平均降雨量(mm);
          n——年平均降雨日数;
          F——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ha)。

10.3 纯水
10.3.1  纯水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和《电子工业纯水系统设计规范》GB 5068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系统应包括纯水制备系统、纯水分配系统及纯水回收、处理系统;
    2  纯水系统除应满足所需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运行灵活、安全可靠、便于操作管理、运行费用低的要求;
    3  纯水输水及分配系统的附加循环流量宜大于设计用水量的20%;
    4  纯水系统的回收率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0.3.2  纯水制备用原水,宜选用符合条件的再生水。

10.4 工艺冷却循环水
10.4.1  工艺冷却循环水宜采用开式系统。

10.4.2  工艺冷却循环水系统所采用电源的安全性应与所保护的工艺设备的电源要求一致。

10.4.3  工艺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的管道及阀门配件应根据水质、水温及水压确定。

10.5 废水
10.5.1  生产废水排放系统根据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污染物浓度、水量等特点宜分别设置排放管路。有害废水应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排放。

10.5.2  敷设于地下的废水收集及输送管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水收集及输送管路应敷设在管沟中;
    2  当废水收集及输送管路需要直埋敷设时,应采取双套管和设置泄漏监测装置防止废水泄漏的措施。

10.5.3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事故水池总容积不宜小于厂区排量最大的一种废水6h的排水量。

10.5.4  生产废水排放系统的管材、阀门及配件等应按废水的性质、浓度、温度等要求确定。

10.5.5  废水处理设施及末端排放宜设置在线监测仪表。

10.6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0.6.1  厂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6.2  厂房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通行检修的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  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

10.6.3  厂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洁净生产区及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
    3  特种气体站(间)内存储的特种气体与水不发生反应时,该特种气体间应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
    4  设置在室外的硅烷站,应设置雨淋系统。保护部位包括硅烷钢瓶、大宗硅烷储罐及相关的工艺气柜。雨淋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h。
    5  存储和使用硅烷的房间应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低于严重危险级Ⅰ级,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

10.6.4  厂房内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0.6.5  厂房内设置的灭火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区内的灭火器宜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2  洁净区以外区域的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0.6.6  化学品存储、分配、回收间的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强)  存储的化学品遇水可发生剧烈反应,产生不良后果的,该房间严禁采用水消防系统;
    2  有机化学品的存储、分配、收集间宜设置固定式的消防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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