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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特殊消防设计的评审会、论证会、咨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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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部()】《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58号【内容
【建设部()】《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建办科2021-3号【内容


【浙江()】《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浙建〔2024)13号【内容
【浙江()】《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浙建质安函【2024】 554 号【内容】
【浙江()】《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2024-0101》【内容
【浙江()】《浙江省超高层建筑( 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2023-0701》【内容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消防设计
【建设部()】《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58号内容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第十八条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建设部()】《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建办科2021-3号内容
一、强化属地管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由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二、科学开展论证。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选择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指施进行专题研究论证。专题研究论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聚焦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专题研究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

【浙江()】《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浙建〔2024)13号内容
(八)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超高层建筑施工许可前要严格审查抗震、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研究论证等专题论证审批意见。

(十)建设单位通过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须组织专家对申请评审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系统上提交同意上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报告。省建设厅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专家评审意见。不属于专家评审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逐级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十一)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抽取,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且不少于7人。与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十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专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建设、设计、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人员仅作为项目汇报人员参加评审会,不发表评审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邀请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列席会议。

(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专家独立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会议签到表等有关资料扫描件,在系统上反馈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但专家组评审意见中有“修改意见”内容的,建设单位对照“修改意见”内容进行调整。对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十四)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填写《消防技术专家参与技术服务活动评价表》。

【浙江()】《浙江省超高层建筑( 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2023-0701》内容
1.0.2 本《专项审查指南》适用于我省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高度 150m 及以上、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150m~250m))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设计专项审查。本专项审查包括 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和 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两部分内容,具体审查范围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 在超高层建筑(150~250m)的初步设计阶段,经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建设单位应当从 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上根据属地管理权限经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提请设计专项审查(含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和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流程图见附件 2)。

2.0.4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上报省建设厅前,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的,予以上报;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超高层建筑设计专项审查申请表内容齐全、完整;
2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含与本指南第三章主要技术要点对照表)、图纸、相关结构专业专项报告等,相关内容应齐全、完整,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要求;
3 已经取得建筑工程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

2.0.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超高层建筑设计专项审查会(分为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和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两部分内容,分别召开审查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单位参加会议,根据审查的具体内容邀请省、市、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会议。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5 人(其中消防专项审查不少于 7 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与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专项审查会。

2.0.6 专项审查会由参加审查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主持专项审查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建筑、交通、消防设计(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或结构设计的情况;
  2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项目消防设计、结构设计的初审情况
  3 消防救援机构针对区域消防救援能力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
  4 专家针对项目的情况、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按照本《专项审查指南》第 3、4 章要求的消防设计、结构安全性设计的相关要求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 根据专家和参会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专项审查意见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即为专项审查通过,专家签署确认;未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的为专项审查不通过,应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
  6 向全体参加会议人员宣读专项审查意见结论。

2.0.7 专项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咨询等单位;
  2 项目建设规模与设计概况;
  3 专项设计审查的内容;
  4 审查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
  5 专项审查意见专家签名表(附件 4)及会议签到表。
专项审查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的也可注明局部的不同意见。

2.0.8 专项审查会后,专家组组长负责将专项审查意见、专家签名表及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传至 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将专项审查意见按程序发送至相关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专家审查意见装订成册,定期按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如涉及需要修改相关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

2.0.9 经专项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和专项审查意见,应作为项目后续消防设计、结构设计及设计审查的依据,各区、县(市)审批时要严格按照专项审查意见执行。

2.0.10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进行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复核 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专项审查意见。

2.0.11 已经通过专项审查的项目,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时间在审查后不超过 3 年或超过 3 年但规范标准的要求未有较大改变时,可按专项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标准(如有);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时间超过 3 年且规范、标准要求有较大改变的,应组织专家对原专项审查意见是否继续适用进行论证

【浙江()】《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2024-0101》内容
1.0.5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以及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新建 150m 及以上且不超过250m 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受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3.1.1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符合本指南第 2.0.2 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如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或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新建 150m 及以上且不超过250m 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尚应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查

3.2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3.2.1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审查指南第 3.1.2、3.1.5 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 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
  4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5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其他情形。

3.2.2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申请流程(详见附件 1~附件 3):
  1 在特殊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经所在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初步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当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系统平台上根据属地管理权限经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需要时)上报提请消防专家评审(论证)。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2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应当对拟申请专家评审(论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严格把关,按程序做好专家评审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符合专家评审(论证)条件的,按照 “一项目一请示”的原则,自受理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如需要时),并报送消防设计文件和专家评审议题等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请示后,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专家评审(论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由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安排下发会议通知;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专家评审管理系统平台,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相关资料的上传、逐级申请、审批流程均应在专家评审系统平台上进行。

3.2.3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要求:
  1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不少于两个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2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3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包括火灾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确有需要时,可针对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进行专家预审,并确定火灾实体试验验证的做法;
  4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不少于两种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5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筑工程的火灾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实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3.2.4 特殊消防设计具体资料文件应包括:
  1 特殊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文件;
  2 设计说明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和消防设计说明、各专业计算书):
1)属于第 3.2.1 条第 1、5 款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不少于两种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比选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以及必要的实体试验验证报告等;应提交不少于两个、近年内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2)属于第 3.2.1 条第 2 款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不少于两种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比选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以及必要的实体试验验证报告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3)属于第 3.2.1 条第 3 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4)属于第 3.2.1 条第 4 款情形的,应当说明其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情况,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不少于两种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比选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以及必要的实体试验验证报告等;应提交采用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的报告;
5)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相应的中文文本。
  3 相关设计图纸。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各专业消防设计图纸 PDF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消防设计相关图纸(应包括总平面、系统图、主要设备表、各专业主要平面图等,每个专业宜为 1 个文件);属于第 3.2.1 条第 4 款情形的,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

3.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的管理按照《关于公布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19〕74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质安〔2021〕38 号)执行。

3.2.6 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 7 人,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视工程项目情况邀请省、设区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参加会议。

3.2.7 专家评审会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评审会议,专家评审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消防咨询评估单位分别介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情况,执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面临的问题,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消防设计的内容和理由,以及拟采用的消防技术解决方案(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2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项目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初审情况,并对拟采用的消防技术方案提出意见;
  3 到会的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和相关要求;
  4 专家针对项目的具体问题(议题)进行质询、讨论;
  5 专家针对议题所采取消防技术解决方案(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提出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6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签署确认;
  7 向全体参加会议人员宣读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论。

3.2.8 专家评审会议及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概况,包括评审会议的依据、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2 项目建设规模与设计概况;
  3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设计无法满足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不少于两种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项目涉及进行火灾实体试验验证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上述内容外,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4 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
  5 评审意见专家签名表(附件 4)及会议签到表。
  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的也可注明局部的不同意见。

3.2.9 专家评审会后,专家组组长负责将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专家意见签名表及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系统平台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等相关部门将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按程序发送至相关县(市、区)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规定定期将专家评审意见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如涉及需要修改相关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3.2.10 经评审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应作为消防设计、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依据,各县(市、区)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时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执行。

3.3  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  150m~ ~ 250m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
3.3.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的规定,城区常住人口 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 150m 及以上且不超过 250m 的超高层建筑,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消防设计专项审查。

3.3.2 在超高层建筑(150m~250m)的初步设计阶段,经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建设单位应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上根据属地管理权限经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提请设计专项审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3.3 申请专项审查所需的技术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上传系统,要求如下:
  1 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审查申请表(系统平台上填写);
  2 设计说明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和消防设计说明、各专业计算书;
  3 设计图纸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图纸和消防设计图纸(应包括系统图、主要设备表、各专业主要平面图等,每个专业为 1 个文件);
  4 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PDF 扫描件。

3.3.4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管理系统平台上报省建设厅前,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的,予以上报;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申请表内容齐全、完整;
  2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含与《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第三章主要技术要点的对照表)、图纸等,相关内容应齐全、完整,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要求;
  3 已经取得的建筑工程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

3.3.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单位参加会议,根据审查的具体内容邀请省、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行业(专业)专家参加会议。审查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 7 人,审查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与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专项审查会。

3.3.6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由参加审查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主持专项审查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建筑、交通、消防设计(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的情况;
  2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项目消防设计初审情况;
  3 消防救援机构针对区域消防救援能力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4 专家针对项目的情况、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按照《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的消防设计的相关要求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 根据专家和参会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专家审查意见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即为审查通过,专家签署确认;未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的为审查不通过,应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
  6 向全体参加会议人员宣读专家审查意见结论。

3.3.7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后,专家组组长负责将专项审查意见、专家意见签名表及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 ,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等相关部门将专项审查意见按程序发送至相关县(市、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照规定将专家审查意见装订成册,定期按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3.3.8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会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文件规定的抗震、环境、交通、节能等审查、评价结合进行。

3.3.9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点、专项审查意见内容等具体要求应符合《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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