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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文件] 浙公消〔2008〕180号 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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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09: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废)

2008 年8月10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名单附后)。与会人员对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现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塔式高层居住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口和消防电梯不应直接开向同一前室。
二、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确有困难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可不限,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
2.建筑任一层户数不超过6户,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650平方米;
3.任一户的户门至最近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米;
4. 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
5. 消防电梯、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以及剪刀楼梯两个梯段的共用前室面积均不应小于8平方米,独立前室的面积仍按规范执行;
6. 前室(不含敞开阳台、敞开凹廊)、公共走道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单元式高层居住建筑各个单元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但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各单元之间的墙为防火墙;
2. 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到该建筑的各个单元。
四、高层综合楼、商住楼的居住部分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仅供一户疏散用的剪刀楼梯的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当剪刀楼梯间门与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大于2米时,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但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六、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综合楼居住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商住楼居住部分的要求执行。
七、其余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名单
时间:2008年8月10日 地点: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景政治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顾问总建筑师
沈强  中国汉嘉设计集团  副总建筑师
蒋骥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副总建筑师
吴枫  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  副总建筑师
高志荣  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  高级设计师
叶国祥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副处长
王伶剑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参谋
吕峰  杭州市消防支队  副处长
俞培军  绍兴市消防支队  副处长
陆金侯  湖州市消防支队  副处长
惠浩新  宁波市消防支队  科长
叶俊华  温州市消防支队  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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