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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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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5: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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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
3.1.2(原强) 建筑屋面雨水积水深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负荷水深之内,50年设计重现期降雨时屋面积水不得超过允许的负荷水深。

3.1.3  建筑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可采用管道系统加溢流设施或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排放。采用承雨斗排水或檐沟外排水方式的建筑宜采用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方式排放。

3.1.9(原强)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3.3.5 建筑屋面雨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汇水区域性质、气象特征、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建筑降雨设计重现期宜按表3.3.5中的数值确定。

3.4.5(原强) 民用建筑雨水内排水应采用密闭系统,不得在建筑内或阳台上开口,且不得在室内设非密闭检查井。

5.1.3  悬吊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悬吊管连接的雨水斗宜在同一高度上,且不宜超过4个,当管道同程或同阻布置时,连接的雨水斗数量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
2  当悬吊管长度超过20m时,宜设置检查口,检查口位置宜靠近墙、柱。

5.1.4  建筑物高、低跨的悬吊管,宜分别设置各自的立管。当雨水立管的设计流量小于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可将不同高度的雨水斗接入同一立管,且最低雨水斗应在立管底端与最高雨水斗高差的2/3以上。

5.1.5  多根立管可汇集到一个横干管中,且最低雨水斗的高度应大于横干管与最高雨水斗高差的2/3以上。

6 压力流屋面雨水系统设计
6.1 系统设置

6.1.1 单个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汇水面积不宜大于2500m2。

6.1.2 雨水斗顶面至过渡段的高差,当立管管径不大于DN75时,宜大于3m;当立管管径不小于DN90时,宜大于5m。

6.1.3 绿化屋面与非绿化屋面不应合用一套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当两个屋面共用排水天沟时可以合用一套系统。

6.1.4 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且用于排除同一汇水区域的雨水。

6.1.5 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的屋面应设溢流设施,且应设置在溢流时雨水能通畅流达的场所。当采用金属屋面、水平金属长天沟且沟檐溢水会进入室内时,宜在天沟两端设溢流口,无法设置溢流口时,可采用溢流管道系统。

6.1.6 溢流设施的最大溢水高度应低于建筑屋面允许的最大积水深度,天沟溢流口不应高于天沟有效深度。

6.1.7 当采用溢流管道系统溢流时,溢流水应排至室外地面,溢流管道系统不应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6.1.8 压力流系统排出管的雨水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或消能井。检查井应能承受排出管水流的作用力,并宜采取排气措施。

6.1.9 雨水斗应设在天沟或集水槽内。当设于屋面时,雨水斗规格不应大于50mm。

6.1.10 雨水斗在天沟内宜均匀布置,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m,并确保雨水能依自由水头均匀分配至各雨水斗。当天沟坡度大于0.01时,雨水斗应设在天沟的下沉小斗内,并宜在天沟末端加密布置。

6.1.11 雨水斗应设连接管和悬吊管与立管连接。多斗系统中雨水斗不得直接接在立管顶部。当悬吊管上连接多个雨水斗时,雨水斗宜对雨水立管做对称布置。

6.1.12 连接管垂直管段的内径不宜大于雨水斗出水短管内径。

6.1.13 雨水斗出水短管可采用焊接、螺纹、法兰等连接方式。当出现不同材质时,可采用法兰或卡箍连接;当采用相同材质时,可采用焊接或热熔连接。

6.1.14 压力流排水系统应设置过渡段,立管底部应设置检查口。

6.2 系统参数与计算
6.2.8 立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可小于上游悬吊管管径。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2.2m/s,且不宜大于10m/s。

8 加压提升雨水系统设计
8.3.2 地下室汽车坡道和地下室窗井的雨水集水池应设在室内,也可设于窗井内。收集室外雨水的集水池宜设在室外
【条文说明】为避免倒灌,收集室外下沉场所的雨水的集水池应设于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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