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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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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16: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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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 3.0.1的规定。
汽车库
I   (停车数>300辆和总面积S>10000m2 );              II ( 停车数151~300辆和总面积5000< S ≤10000m2 );
III ( 停车数51~150辆和总面积2000< S≤5000m2 );IV ( 停车数≤50辆和总面积S≤2000m2 )
修车库
I   (停车数>15辆和总面积S>3000m2 );          II ( 停车数6~15辆和总面积1000< S ≤3000m2 );
III ( 停车数3~5辆和总面积500< S≤1000m2 );IV ( 停车数≤2辆和总面积S≤500m2 )
停车场
I   (停车数>400辆 ); II ( 停车数251~400辆 );III ( 停车数101~250辆 );IV ( 停车数≤100辆 )
注∶
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玻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而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 2.0倍。


3.0.3(强)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3(强)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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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 5辆的汽车库;
    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
    3 停车数量不大于 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 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 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强)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 20L/s;
    2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 15L/s;
    3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 10L/s。

7.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 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 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8
(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 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 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 1根,当竖管超过 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4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L/s~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5m~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 12m3,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消防水泵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1.15(强)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7.1.16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 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 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7.1.1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大于 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强)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注>50辆)
    2 停车数大于 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注>10辆)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注>15辆)

7.2.2 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 7.2.3条、第 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 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 Ⅰ类修车库;
    3 停车数大于 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7.2.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有关规定。

7.2.5 环境温度低于 4℃时间较短的非严寒或寒冷地区,可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7.2.6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条文说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在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已有具体规定,在设计汽车库、修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的工作压力、最大保护面积、最大水平距离等以及自动喷水的用水量都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根据汽车库自身的特点,本条制订了喷头布置的一些特殊要求。绝大多数汽车库的停车位置是固定的,在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的汽车库设置的喷头是按照一般常规做法,根据面积大小和喷头之间的距离均匀布置,结果汽车停放部位不在喷头的直接保护下部,汽车发生火灾,喷头保护不到,灭火效果差。所以本条规定应将喷头布置在停车位上。
    机械式汽车库的停车位置既固定又是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的,而且层高比较高,所以本条规定了既要有下喷头又要有侧喷头的布置要求,这是保证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效灭火所必须做到的。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由于防火分区较难分隔,停车区与车道之间也难分隔,在防火分区作了一些适当调整处理,但为了保证这些汽车库的安全,防止火灾的蔓延扩大,在车道、坡道上方加设喷头是一种十分必要的补救措施。

7.2.7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
【条文说明】此条是新增条款。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有关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001.jpg
 楼主| 发表于 2024-9-15 19: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于等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是否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7.2.1(原强)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注>50辆)
    2 停车数大于 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注>10辆)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注>15辆)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13-2018
6.1.5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 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 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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