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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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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1 14: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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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丙类液体火灾、饮料酒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5.4.1 室内设置的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
【条文说明】水泵接合器是用于外部增援供水的设施,当系统供水泵不能正常供水时,可由消防车连接水泵接合器向系统管道供水。从实际应用考虑,设置在偏远地区,消防部门不易支援的系统和超出消防部门水泵供给能力的大容量系统可不考虑安装水泵接合器


3.1.2(原强) 系统的供给强度和持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响应时间不应大于表3.1.2的规定。

3.1.3(原强)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3.2.3(原强)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4.0.2 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强)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2 室内粉尘场所设置的水雾喷头应带防尘帽,室外设置的水雾喷头宜带防尘帽;
    3 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应带柱状过滤网。

8.4.11(原强)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统,相应的分区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及其他联动设备均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采用传动管启动的系统。启动1只喷头,相应的分区雨淋报警阀、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及其他联动设备均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系统的响应时间、工作压力和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控制时,以手动方式进行1次~2次试验;当为自动控制时,以自动和手动方式各进行1次~2次试验,并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计量。

9.0.1(原强)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9-5-19 15: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6.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6.0.2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

6.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

6.0.4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6.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2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 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4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0.15MPa。【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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