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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6 (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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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10: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21条文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浙江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
1.0.3 绿色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给水排水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在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应合理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 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系统规划方案应包括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的可行性。

7.1.2 设有集中生活热水的建筑,应优先采用余热、废热或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源的热水系统,并合理配置辅助。

7.1.3 使用非传统水源的供系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管道应设置标识带,明装时按现行国家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的要求对管道进行标识;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等均应采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7.1.4 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作为景观源。


7.1.5 设有城镇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直接压力。

7.1.6 给水排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7.1.7 应采用节水器具。

7.2 一星级设计要求
I 供水系统

7.2.1 给水和热水平均日用水定额、水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确定,缺水地区不应大于平均值。

7.2.2 供水系统应节水、节能,并采取以下措施:
  1  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当需要加压供水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供水方式。 合理配置给水设施,水泵选用应符合节能的要求,水泵运行工作点应在其高效区内。多层、高建筑的给水、中水、热水系统应合理确定竖向分区,每区供水静压力不大于0.45MPa;
  2  自备加压系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选型,可优先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水箱水泵、变频供水等节能的供水技术;
  3  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 0.2MPa ,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7.2.3  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应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比较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
  1 居住建筑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应设立管循环;其配点出水温度达到 45 ℃的放水时间不大于15s ;
  2 医院、旅馆等公共建筑配水点出温度达到45 ℃的放水时间不大于 10s ;
  3 公共浴室淋浴热水系统应采取节水措施。

7.2.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最不利用水点处冷、热供压力差宜大于 0.02MPa, 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冷水、热供应系统分区一致;
  2  当冷、热水系统分区一致有困难时  ,宜采用配水支管设可 调式减压阀等措施,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3  在用水点处宜设带调整压差功能的混合器、混合阀。

7.2.5 热水设备、热水系统供水及回水管道应有完善的保温隔技术措施,并优先选用保温效果好的节能环材料。

7.2.6 水加热设备应选用与热水系统相适宜的容积利用率高、换热效率高、被加热水侧阻力损失小的节能产品。

7.2.7 当设有下列用水时,应采取循环使或回收利的节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
  2 游泳池 、水上娱乐池(儿童池除外 )等应采用循环给水系统, 排出废水宜回收利用。

II 节水措施
7.2.8 应采取下列避免管网漏损的措施:
  1 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新型管材和管件应符合通过鉴定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2 选用高性能的阀门、零泄漏阀门;
  3 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4 选择适宜的管道基础处理方式,并控制管道埋深。

7.2.9 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要求的产品。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标准规定的 3级及以上的要求。

7.2.10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调节的控制器;
2 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的入口处设过滤装置;

7.2.11 车库和道路冲洗应采用节水高压枪。

7.2.12 水表应按照使用用途、管理单元、付费单元、管网漏损检测等要求进行设置。水表设置位置可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1 根据水量平衡测试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
2 按照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绿化、空调系统、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 按照付费或管理单元,对不同用户的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4 根据管网漏损检测要求安装分级计量装置,满足水量平衡测试要求。

III 非传统水源利用
7.2.13 建设用地面积20000 m2及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控制和利用系统,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7.3 二星级设计要求
7.3.1 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要求的产品,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标准规定的 2级。

7.3.2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优先采用雨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建筑中水系统的选用和是否利用非传统水源作为冲厕用水。

7.3.3 景观水体应根据非传统水源的情况合理规划水景规模,并结合水景设计采取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1 场地条件允许时,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和景观水的循环净化;
2 景观水体内采用机械设施,加强水体的水力循环,增景水面扰动,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
3 采用生物措施,并消除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
4 在非传统水源不能保证景观水体全年补充水量要求的前提下,应设计景观水体的旱季观赏功能。

7.3.4 应通过水量平衡计算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初期弃流装置和雨水调节池, 收集、处理及利用系统可与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
2 处理后的雨水宜用于空调冷却水补水、绿化、景观、消防等用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

7.3.5 结合本地降雨特性,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减少雨水地表径流。应结合总图景观设计合理确定雨水入渗范围,采取雨水入渗措施。应充分利用绿地、水体或场地空间合理确定雨水生物滞留设施的形式和规模。

7.3.6 使用非传统水源必须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 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被污染;
2 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3 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
4 采用海水冲厕时,应对管材和设备进行防腐处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7.3.7 居住建筑可利用房间空调器排水管收集凝结水和融霜水并入雨水收集系统。公共建筑可根据空调系统的类型收集凝结水并入雨水收集系统。

7.4 三星级设计要求
7.4.1 给水和热平均日用定额宜采现行国家标准《民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中用水指标的低值。

7.4.2 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要求的产品,用水效率等级宜达到标准规定的 1级。

7.4.3 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 60% ;宜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7.4.4 住宅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宜达到 4%及以上,办公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宜达到 8%及以上,商店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宜达到 2.5% 及以上,旅馆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宜达到 1.0%及以上。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 1092-2016报批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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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6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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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31 09: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 A 浙江省地区部分常用植物
附录 B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建议
附录 C 不同面层的表面特性
附录 D 节水率和非传统源利用率的计算
附录 E 不同下垫面的径流系数
附录 F 浙江省各区域主要地市全年累计月平均降水量、蒸发量数据表
附录 G 空调机组安装位置
附录 H 各环境区域对光干扰的限制值
附录 J 建筑物内空调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附录 K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
附录 L 浙江省绿色建筑自评表
 楼主| 发表于 2017-5-31 12: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L浙江省绿色建筑自评表
L.0.1 建筑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其自评结果尚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地方标准中相应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每个工程的“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五类指标中每类得分均应大于40分。其中,一星级绿色建筑总得分应不小于50分,二星级绿色建筑总得分不应小于60分,三星级绿色建筑总得分不用小于80分
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浙江省绿色建筑自评表》,具体见表L.0.1。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1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版(过期)】
 楼主| 发表于 2021-9-3 13: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2021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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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排水设计
7.1 基本要求

7.1.1 给水排水设计应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在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2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
3 作为项目配套的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洗车场、集中空调用冷却水等用水系统应采取循环处理措施减少耗水量;
4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物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7.1.2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2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且给水水压应稳定、可靠;
4 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应对生活饮用水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5 应设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等设施;
6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及其他设备或排水沟的排水口,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7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8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9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

7.1.3 居住建筑和设有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余热、废热或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源的热水系统,并合理配置辅助热源。

7.1.4 使用非传统水源的供水系统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使用非传统水源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 非传统水源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3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防止误接、误用、误饮;
4 采用再生水的绿化供水管网不得使用易于产生水雾的喷头。

7.1.5 采用二次加压供水时,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卫生要求:
1 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
2 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
3 应制定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 1 次。

7.2 一星级设计要求
I 供水系统

7.2.1 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用水等的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7.2.2 给水和热水平均日用水定额、水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确定。

7.2.3 供水系统应节水、节能,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当需二次加压供水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供水方式。合理配置给水设施,水泵选用应符合节能的要求,水泵运行工作点应在其高效区内。多层、高层建筑的给水、中水、热水系统应合理确定竖向分区,各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各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2 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选型,可优先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水箱水泵供水、变频供水等节能的供水技术;
3 生活给水系统应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 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7.2.4 生活热水系统应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设置供水循环,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 45℃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 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 10s,医院、疗养所等建筑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低于 60℃或其他建筑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低于 55℃时,应设灭菌消毒设施;
2 居住建筑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m;
3 淋浴器宜设置恒温混水阀,公共浴室淋浴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节水措施。

7.2.5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最不利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 0.02MPa ,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热水供应系统应分区一致;
2 当冷、热水系统分区一致有困难时,宜采用配水支管设可调式减压阀减压等措施,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3 在用水点处宜设带调整压差功能的混合器、混合阀。

7.2.6 热水设备、热水系统供回水管道应有完善的保温隔热措施,并优先选用保温效果好的节能环保材料。

7.2.7 当设有下列用水时,应采取水循环使用或回收利用的节水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冷却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节水技术;
2 游泳池、水上娱乐池(儿童池除外)等应采用循环给水系统,排出废水宜回收利用。

7.2.8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管井、地下室、检查井等明露管道、检修节点设置管道标识,标识系统由名称、流向等组成;
2 设置的标识字体、大小、颜色应方便辨识,且标识的材质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II 节水措施
7.2.9 给水系统应采取下列避免管网漏损的措施:
1 应采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好的管材、管件,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件宜配套提供;
2 应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高性能的阀门;
3 应设计合理,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4 应设置水池、水箱溢流报警装置,并宜与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
5 室外埋地管道应选择适宜的管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

7.2.10 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不应低于 3 级。

7.2.11 用水计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对不同用户的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 根据水量平衡测试及管网漏损检测要求安装分级计量系统。

7.2.12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取设置水处理措施、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III 非传统水源利用
7.2.13 建设用地内控制径流峰值所对应的径流系数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当无相关指标
要求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新建项目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 75%,雨水综合雨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 0.6;
2 改扩建项目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 55%,雨水综合雨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 0.7;
3 建设用地的外排雨水径流峰值不应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7.3 二星级设计要求
7.3.1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7.3.2 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不应低于 2 级。

7.3.3 非传统水源宜优先采用雨水、市政再生水等,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40%;
2 当设有市政中水管网时,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30%;
3 当设有市政中水管网时,冷却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20%。

7.3.4 景观水体应根据非传统水源的情况合理规划水景规模,并结合水景设计采取下列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1 场地条件允许时,宜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和景观水的循环净化;
2 景观水体内宜采用机械设施,加强水体的水力循环,增强水面扰动,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
3 景观水体宜采用生物措施消除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
4 当非传统水源无法满足景观水体全年补水量要求时,应考虑景观水体的旱季观赏功能。

7.3.5 雨水调蓄、处理及利用应经水量平衡计算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方案,并满足下列规定:
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初期弃流装置和雨水调节池,收集、处理及利用系统可与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
2 处理后的雨水宜用于景观、绿化灌溉、道路及车库冲洗、消防、空调及冷却水补水等用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

7.3.6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应结合本地降雨特性合理设置。雨水入渗措施应结合总图景观设计,合理确定雨水入渗范围;雨水生物滞留设施应充分利用绿地、水体或场地空间合理确定形式和规模。

7.3.7 使用非传统水源必须采取下列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 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被污染;
2 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3 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
4 采用海水冲厕时,应对管材和设备进行防腐处理,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3.8 居住建筑可利用房间空调器排水管收集凝结水和融霜水并入雨水收集系统。公共建筑可根据空调系统的类型收集凝结水并入雨水收集系统。

7.3.9 建筑部品部件应采取提升耐久性的措施,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应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

7.3.10 车库和道路冲洗应采用节水高压水枪。

7.3.11 景观水体宜结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营造,室外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应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 60%,且应采用保障水体水质的生态水处理技术。

7.4 三星级设计要求
7.4.1 绿化灌溉在采用节水灌溉系统的基础上,应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

7.4.2 50%以上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 1 级,且其余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不低于 2 级。

7.4.3 非传统水源宜优先采用雨水、市政中水等,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60%;
2 当设有市政中水管网时,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50%;
3 当设有市政中水管网时,冷却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40%。

7.4.4 建筑中各供水系统均应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及水质在线监测系统。二次供水、消防供水等应设置智慧互联及远程监测、监控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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