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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 17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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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0: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 给排水设计与水资源利用
9.1 一艘规定

9.1.1 应制定项目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在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基础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 新建项目应采取雨水回用措施,雨水收集面积不少于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或项目所有绿化、道路浇洒、水景补充水全部采用非传统水源;规划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0旷的新建项目在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中应编制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建设和雨水利用专篇。
  2 在城市市政再生水管道覆盖范围内的项目应使用市政再生水,优先用于冲厕、空调冷却补水、绿化等用途。
  3 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
  4 作为项目配套的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洗车场、集中空调用冷却水等用水系统应采取循环处理措施减少耗水量。
9.1. 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9.1. 3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9.2 节水措施
9.2.1 应采用高节水效率等级的节水器具。
9.2.2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9.2.3 应按用途、付费单元或管理单元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单独出售的公寓建筑应按户设置计量水表,且应计量出户。
  2 公共建筑应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付费单元设置分类用水计量装置。
  3 宜按照使用用途,对绿化景观、空调系统、泳池、景观等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4 设置消防系统的建筑宜增设消防用水计量装置。
  5 有非传统水源利用的项目,应安装计量年用水总量的用水计量装置,且按用途分别安装计量分项用水量的用水计量装置。
  6 计量装置应具有远传功能,并与相应的建筑能耗管理平台相匹配。
9.2. 4 应采用节水绿化技术。
9.2. 5 立体绿化宜采取节水浇灌措施,垂直绿化应采用自动浇灌方式。
9.2.6 应采用循环冷却水节水技术。

9. 3 给排水系统设计
9.3.1 给水方式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水压。
9.3. 2 应采取防止系统超压出流和用水点水压控制措施。
9.3.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机械循环方式。
9.3.4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应满足各用水点设计流量和所需水压的要求,当同一系统的用水对象要求的技术参数不同时,按较大的设计流量和水压确定。

9.4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设计
9. 4.1 场地防洪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 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en 50 的规定。
9.4.2 应结合本地降雨特性,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减少雨水地表径流量。
9.4.3 应结合总图景观设计合理确定雨水人渗范围,采取雨水人渗措施。
9.4.4 应充分利用绿地、水体或场地空间,合理确定雨水生物滞留设施的形式和规模。
9.4.5 应采取与景观相匹配的生态措施,对屋面等不透水下垫面雨水进行引导、调蓄和净化,降低径流污染。
9.4.6 场地雨水应实行径流总量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宜低于55% 。
9.4.7 雨水回用系统方案及设计规模宜通过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4.8 回用雨水的用途应根据可回用水量、用水时间变化规律、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9.4.9 雨水回用系统的水处理方案应根据雨水收集范围和回用雨水用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9.5 再生水回用设计
9. 5.1 城市市政再生水管道覆盖范围内的项目应使用市政再生水。
9.5.2 再生水回用系统选型及设计规模宜根据原水类型、再生水用途及供水、用水条件、环境与卫生因素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5.3 人体直接接触的水景不应使用再生水。
9.5.4 再生水用于绿化浇灌时不应采用喷灌方式。
9.5.5 再生水必须消毒。
9. 5. 6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住宅建筑不宜小于4% ,办公类建筑不宜小于8% ,旅馆类不宜小于1% ,商场类不宜小于2. 5% 。

9. 6 太阳能热水供应设计

9.6.1 住宅的生活热水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6 层及6层以下的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超过6 层的住宅,应至少为最高供水分区内的每户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且应用总层数不少于6 层。有热水供应需求的学校、医院、宾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由地源热泵系统提供夏季和冬季生活热水时,可不再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
9.6. 2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设计深度应符合《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的要求。
9.6. 3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和同步施工。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应符合《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 08 的要求。
9.6. 4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辅助供热装置。集中式太阳能供水系统辅助供热装置不宜采用电热设备直接补热。
9.6. 5 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有效集热面积应经计算后确定,每户集热面积不宜小于1.8 m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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