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6016|回复: 0

[相关规范] 《杭州市海绵城市初步设计专篇(工业建筑)》201802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3-8 15: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过期  【新版





杭州市海绵城市初步设计专篇(工业建筑)
(试行稿)
一、主要设计依据
1、《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
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
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
6、《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       );
7、《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
8、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
9、浙江省《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导则》;
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6】1号)
11、《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技术导则》
12、“关于印发《杭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科发【2016】284号)
13、《杭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14、《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15、各区(管委会)编制的《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实施方案》;
16、《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17、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筑的厂前区、生活区、研发办公区等清洁区的海绵城市设计,上述区块的海绵城市设计可参照民用建筑海绵城市设计。
2,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筑的清洁生产区、清洁仓储区的屋面雨水收集利用及控制。
3,对于地表污染严重的场所(如地面易累积污染物的化工厂、石油化工厂、农药厂、金属冶炼加工厂、铸造厂、热处理厂、电镀厂、涂装厂、油库、加油加气站等),或环保部门经环境影响评价后要求进行事故及消防水应急收集处理、初期地面雨水收集处理、厂区雨水事故应急处理等环境突发应急措施的场所,可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上述污染场所应按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及初期地面雨水处理系统。污染区的地面应硬化,雨水及事故水不得入渗至地下,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且污染区场地雨水不得采用收集回用系统。

三、厂前区、生活区、研发办公区等清洁区的海绵城市设计主要内容:

(工业建筑)海绵城市初步设计专篇-20171227.doc

117 KB, 下载次数: 64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5-4-5 00:01 , Processed in 0.071993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