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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棉纺织工厂设计标准》 GB/T50481-2019(2020-01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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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5 11: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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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水排水
4.1 一般规定

10.1.1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贯彻国家节约水资源、一水多用的原则,并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及厂区排水的要求。

10.1.2 水源选择应符合工厂所在地的水资源规划要求。

10.1.3 给水工程设计宜结合工厂所在地的水源状况,采取分水质给水,雨水收集和废水处理回用措施。

10.1.4 厂区总进水口应设置计量装置,车间进水口和主要用水点宜设置计量装置。

10.2 水源与给水处理
10.2.1 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水量应稳定可靠,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及消防等用水要求;
    2 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满足对地下水管理的相关要求;
    3 当采用城镇自来水为水源时,可采取直接供水或设水池、水塔等调节设施,结合增压设备二次供水;
    4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工厂规模和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

10.2.2 水源水质达不到生产、生活及消防用水要求时,应采取给水处理措施;水处理设施和工艺应能满足用水量和水质要求。

10.3 水量、水质、水压
10.3.1 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浆纱机用水量,可按每台0.6m3/h~1.2m3/h计算;
    2)磨钢领用水量,可按万锭0.03m3/h计算;
    3)皮辊室用水量,可按万锭0.06m3/h计算。
    2 辅助工程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喷淋式空调的补充水率宜按系统循环水量的0.5%一1.0%计算;
    2)空压机、制冷机的冷却水量应经计算确定;采用开式机械通风冷却塔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率,宜按冷却水量的1.0%~2.0%计算;
    3)锅炉房用水量应根据工艺、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用汽量及可回收的凝结水量经计算确定。
    3 厂区生活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40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2.0;
    2)食堂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20L~25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1.5~1.2;
    3)淋浴用水量,可按侮人每班40L计算,延续供水时间为1h;
    4)厂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4 生活区、公用服务设施用水定额、未预见用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有关规定。
    5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10.3.2 生产、生活及辅助工程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喷淋(喷雾)空调水水质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2 生产、喷淋(喷雾)空调水水质标准

注:直接蒸发冷却空调水水质同喷淋(喷雾)水质要求。
    2 生活饮用水、工业锅炉水和工业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的有关规定。

10.3.3 给水水压应满足生产、生活及消防和辅助工程用水需要。

10.4 给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10.4.1 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设置应综合水源及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及其水质和水压等要求确定;
    2 当采用城镇自来水为水源时,可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用管网;
    3 当有多种水源可选择,宜采用分水质给水系统;
    4 热水供水系统宜根据热源情况单独设置。

10.4.2 给水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生产或生活给水与室外消防用水合用的给水管网应呈环状布置,并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向环状管网输水的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2 单独设置的生产、生活和空调给水管网可为枝状布置;
    3 室内给水管宜采用明管沿内墙架空敷设,并应根据气象条件采取防结露措施:
    4 沿外墙架空敷设的给水管应根据气象条件采取防冻措施;
    5 给水管穿越防火墙、变形缝等部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4.3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埋地部分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地上部分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不锈钢管、铜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10.4.4 消防给水管埋地部分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处理的钢管等管材;地上部分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

10.5 消防给水系统
10.5.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工厂规模、水源条件、公用消防设施、工厂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因素设置。

10.5.2 每座厂房生产规模5万纱锭及以上的纺部分级室、开清棉车间及滤尘室和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原料、成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中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原棉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5.3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0.5.4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10.6 排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10.6.1 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统应结合市政排水条件,按“清污分流、分别排放”的原则设计,分系统应就近排入城镇管网或回用;
    2 生产生活排水量可按生产生活用水量的90%计算:
    3 厂区雨水排水量应根据工厂所在地气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

10.6.2 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废水)室外排水管宜采用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钢筋混1凝土管,可采用埋地方式敷设;
    2 浆纱机浆槽、调浆桶排水槽下的排水沟宽度不应小于300mm;
    3 室内排水管(沟)与室外排水管的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10.7 污水处理与废水回用
10.7.1 空调用冷冻水和空压机、制冷机冷却水应循环使用;清洁废水应采取收集、再利用的措施。

10.7.2 污水处理与废水回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的有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5 1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绵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50481-2009 (2020年1月1日作废)
10 给水排水 (以下为强条)
10.5.3  生产、生活和消防共用蓄水池,必须采取保证消防用水量不被挪用的措施。

http://www.doc88.com/p-6791711354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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