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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监狱建设标准》 建标1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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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00: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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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狱监舍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间寝室关押男性罪犯时不应超过20人,关押女性罪犯和未成年罪犯时不应超过12人,关押老病残罪犯时不应超过8人。
    高度戒备监狱每间寝室关押罪犯不应超过8人,寝室宜按5%单人间、30%四人间、65%六~八人间设置,其中单人间应设独立放风间。
    2、寝室内床位宽不应小于0.8m;床位为双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4m,床位为单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监舍楼内走廊若双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4;若单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m。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3、采暖地区监舍楼建设,应加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按有关规范计算确定;风口应采用扁长型风口,以防罪犯爬入;采暖负荷计算时应考虑通风所损失的热量。
    4、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设计确定的基础上加大1号管径。
    5、监舍楼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夜间照明灯具,各房间及走廊的照明均应在警察值班室的控制之下,监舍楼内配电箱应设在每层的警察值班室内。

第三十三条 监狱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劳动改造用房、仓库等耐火等级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监狱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监狱围墙、岗楼、大门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基本烈度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不含九度)以上地区,严禁建监狱。

第三十六条 监狱建筑应设置完备的给水、排水系统。


第四十条 监狱的安全防护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应设金属防护栅栏;通向屋顶的消防爬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且3m水平距离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罪犯用房楼梯的临空部位应用金属栅栏封闭。
    2、围墙内所有建筑物外窗应设金属防护栅栏,内窗宜设置防护设施。围墙内所有建筑物的门应安全、坚固。
    3、监狱围墙内所有的水、电、暖气检查口、检查井及穿越围墙的各种管道口、检查井口等处应设牢固的防护装置。
    4、监舍楼管道、电线均应暗装,出口及插座均应设带锁的金属箱;监舍楼内灯控开关应设在警察值班室内。
    5、禁闭室监室内不应设电器开关及插座,应采用低压照明(宜采用24V电压),并设置安全防护罩。照明控制应由警察值班室统一管理。
    6、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使用的玻璃,应根据监管安全的实际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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