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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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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01: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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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 防

5.0.1 变电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5.0.2 变电站内建筑物、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变电站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5.0.3 变电站应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移动式灭火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5.0.4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

5.0.5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以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房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0.6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与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以及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的措施。

5.0.7 变电站火灾探测及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5.0.8 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0.9 消防控制室应与变电站控制室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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