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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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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3 00: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四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排汽措施,楼地面排水应通畅且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冷热水系统设置应安全可靠。

第三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医用气体废气、废液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应建设医院污水、固体污物的处理设施,医院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传染病医院功能定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对象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二、设备装备水平应与传染病医院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及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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