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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 116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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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8 22: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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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统一装配率计算,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民用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的评价。
1.0.3 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单体建筑±0.000 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4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楼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楼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用装配率指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3.0.2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应为单体建筑;
2 单体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作为不同的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

3.0.3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分两阶段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阶段,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2 第二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并进行装配式建筑确定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3.0.4 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0.5 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式装修。

4 装配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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