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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GB50788规范组关于“3.6.6条避难层上下层为居住用房时”回函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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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0 19: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东建筑设计研宄院有限公司:

     接住建部标定司转来贵单位对《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中 第3.6.6条的咨询,我单位认真组织相关编制组专家对咨询答复如下: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3.6.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 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条文说明及在超高层建筑建筑中采取的措施如下:
    因水泵、冷却塔等给水加压、循环冷却设备运行中都会产生噪声、振动及水 雾,因此,除工程应用中要选甫性能好、噪声低、振动小、水雾少的设备及采取 必要的措施外,还不得将这些设备设置在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房间的 上、下层及毗邻位置。在超高层建筑建筑中,给水系统需要转输供水,一般以避 难层作为给水的分区,需将给水加压、循环冷却设备设置在避难层处。如避难层 上层或下层是居住用房,在避难层上层或下层设置机电设备层,将给水加压、循 环冷却等设备设置在设备层中。如避难层上层及下层均为居住用房,也可采用在 避难层内设置浮动地坪隔振隔音系统,机房内四周及顶板采用隔声处理,机房内 的管道采用隔震支吊架。管道穿越顶板、浮动地坪及墙体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编制组  2019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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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致《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编制组∶
尊敬的编制组负责人∶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中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 3.6.6 条为"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条文解释第 3.6.6条为∶"水泵、冷却塔等给水加压、循环冷却设备设备运行中都会产生噪音、振动和水雾,因此,除工程应用中要选用性能好、噪音低、振动小、水雾少的设备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不得将这些设备布置在有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房间的上层、下层及毗邻位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3 条第1条,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对于机电专业,由于设备及管材的承压因素,需要借助避难层(兼设备层),设置给水加压设备等机房,其机房位置相对于标准层的居住用房(酒店或公寓)属于"上层或下层"。调研了已建的超高层项目,避难层有振动的设备机房通常采取浮筑地坪,四周和顶板采用隔声处理,来解决振动和噪音。
      各地审图公司应对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的设备机房(设有给水加压、循环冷却设备等设备)内,采用浮筑地坪的方式也予以认可。例如∶湖北省建筑给排水审图指导意见类似问题答复如截屏所示∶
7、【问题】在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置转输水泵房时,当生活转输聚房或消防转输泵房采取了浮筑地板隔振隔音系统等有效降噪措施后能否设于居住用房的上、下层或毗邻的部位?
【回复】可以。

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有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的机房内,采取浮筑地坪及机房内的四周和顶板采用隔声处理,且机房内的管道均采用一定静绕度的钢制弹簧支吊架,作为减振降噪措施,是否能满足《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其中第 3.6.6 条的规定,期盼规范组翘企示复!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家标准图集《超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消防设计要点图示》编制组  2019年4月16日

GB50788规范组关于“3.6.6条避难层上下层为居住用房时”回函2019-04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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