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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DB33/T1171规范组回函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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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0 22: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回复《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相关问题的函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建筑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

       贵委员会就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 技术规程》(DB33/T1171-2019)在使用过程中提出若干疑问,现做出如下回复:
问题1:《规程》第3.0.4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其它供水系统合用。屋顶消防水箱的补水是否也需要单独设 置?
回复:屋顶消防水箱的补水是否需要单独设置以各地水司要求为准。

问题2:《规程〉〉4.1.2条:二次供水通讯系统宜使用有线传输方式。此处“有线传输方式”是指水泵房的相关监测系统还是指水表等监测系统?
回复:此处有线传输方式是指水泵房的相关监测系统。

问题3:《规程》4.1.3条:二次供水计量应到户,水表应出户, 并宜采用远传抄表系统。远传水表采用无线还是有线?
回复:远传水表倾向于采用无线。具体采用无线还是有线,以各地水司要求为准。

问题4:《规程》4.2.3条中第2款:加压区每增加7层宜为一个分区。此分区原则是否需要严格执行?
回复:不做硬性规定,可以突破此规定。

问题5:《规程》4.2.3条中第4款:进户管(或配水横.管)静水压力应在0. 1~0.35MPa之间。此表述是否与节能相关规范中要求 得不大于0.2MPa矛盾?
回复:本条文所述的0.1~0.35mpa是针对干管压力。入户管压力如超过0. 20mpa,则需要减压。

问题6:《规程》4.3.3条: .......,有水池(箱)的水泵房净 高度不应小于4m。如果生活水池(箱)设于地下室,其层高往往 达不到4m,较难达到规范要求。
回复:净高不小于4m的要求是针对地面单建生活水池水泵房的要求,对于设置于地下室的生活水池水泵房,其高度可以适当降低, 以满足安装、检修为基本要求。

问题7:《规程》4.3.7条:泵房距污染源的距离宜不小于5m。 此条中“污染源”是否包括室外污/废水管线、检查井等?
回复:此条中“污染源”是指化粪池、隔油池等,覆土层内的污/废水管道、检查井等不在此范围内。

问题8:《规程》4.3.12条第3款:涉水设备基础四周应......。 此“涉水设备”是否包含水泵等设备?
回复:此"涉水设备”仅指生活水箱。

问题9:《规程》4.5.5条: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单个水池(箱)吸水管不宜小于2根。如果一个水池分两格,是否每 格水池吸水管都需要不少于2根?
回复:此处指每一单独成套的功能泵组。吸水管不宜少于2根,1 根也可以,要看各地水司要求和建筑物的具体情况。

问题10:《规程》4.7.12条:二次供水分区立管底部宜设排放阀。排放阀是每根立管底部都要设置,还是仅需在分区的
系统底部设置即可?
回复:仅需在分区的系统底部设置即可。

特此告函

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2020.9.30


《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71-2019 编制组回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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