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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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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8 11: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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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9.1 锅炉给水设备

9.1.1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并应设置备用。

9.1.2 当流量最大的1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给水泵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量。

9.1.3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采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9.1.4 采用非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在停电后可能会造成锅炉事故时,应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事故备用泵的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

9.1.5 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锅炉锅筒在实际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2 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3 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4 本条上述3项和的10%富余量。

9.1.6 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1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或2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工况条件下所需20min~60min的给水量。

9.1.7 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并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2 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3 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4 附加3kPa~5kPa的富余量。

9.1.8 采用特殊锅炉给水泵或加装增压泵时,热力除氧水箱宜低位布置,其高度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9.1.9 当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0MPa(表压)、热负荷较为连续而稳定,且给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时,宜采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工作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作为工作备用泵。


17 消  防
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0.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7.0.3 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的有关规定。

17.0.4 燃油罐区的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17.0.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内设有防灾中心时,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6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7.0.7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8 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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