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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规程》DB33/T11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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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 16: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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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规划总用地面积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用地项目,应按每万平方米建设用地不小于100 立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条文说明】本条对雨水调蓄设施规模进行了界定。
雨水调蓄设施包括:雨水调节池、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降雨前能及时排空的雨水收集池、洼地、入渗设施以及下凹绿地不包括仅低于周边地面50mm及以下的下凹绿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1号)文件要求,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按照每公顷建设用地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蓄水设施。削峰调蓄设施应与城市内河有效连接,形成完整的排涝体系。
针对设置有大面积绿地或透水铺装等下垫面的用地,若按式3.2.3计算得出的调蓄设施容积小于按建设用地面积配建的调蓄容积时,可仍按式3.2.3计算结果执行。

6.1.2 雨水入渗宜优先采用下凹绿地、透水铺装、浅沟洼地入渗等地表入渗方式,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下凹绿地设计应与景观相协调,建设用地内路面宜高于路边绿地 50mm 以上,并应 确保雨水顺畅流入绿地,绿地内表层土壤入渗能力不足时,可增设人工渗透设施;
2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庭院、广场等硬化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新建项目地块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宜低于硬化地面面积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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