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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建筑体积” 取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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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3 18: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3.3.2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利用连廊、天桥等连接的两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连接两座民用建筑的连廊、天桥应仅具有人员通行的功能,包括敞开、半敞开、封闭的连廊和天桥。通过下部建筑物连接的建筑具有共同的裙楼,而上部的塔楼各自独立。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3.2 的规定
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注: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 3.3.23.5.2 和第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4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06》鄂建函〔2024〕96号
8.2.2 关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中第 3.3.2 条、第 3.5.2条中地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规定:
  1 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建筑附建的地下室与其地上部分连通(包括仅电梯与楼梯连通)时,地下室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地上建筑类别确定,体积按相应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体积之和计算
  2 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建筑附建的地下室与其地上部分完全不连通(包括电梯与楼梯均不连通)时,地下室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确定,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粤建市函[2023]138号
2.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3.6.1 条,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地块内整体设地下室,地上有多栋住宅塔楼、商业公建等,该项目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 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计算,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以单座建筑进行计算,计算整座建筑的面积及体积,并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第 3.3.2 条的建筑物用途、体积、耐火等级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当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大于 500000 ㎡时,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应按表 3.3.2 增加一倍。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以单座建筑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进行计算,应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 15S909 第 3.6.1 条解析。
2.8.1 案例:某一类高层综合楼,地下室为车库并设有充电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为 90L/S,火灾延续时间为 1.50h,消火栓系统流量为 1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地面为商业和办公,室内消火栓流量为 40L/S,火灾延续时间为 3.00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为 30L/S,火灾延续时间为 1.00h,按地下室防火分区计算的最大消水量为 558m3,按地上防火分区计算的最大消防水量为 540 m3,因此选 558 m3。
消火栓泵按系统最大流量取 40/S,喷淋泵按系统最大流量取 90/S。
问:消防水池容积是否需要增加?消防泵会不会把水很快抽完,不能满足消防延续时间?
: 该消防用水量已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3.6.1条要求,消防水池容积可以不增加。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2.1.3 某工程项目如下图:地上左侧为酒店共 15 层(无非酒店功能),每层建筑面积1200m2;地上右侧为办公共 5 层(与酒店距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每层建筑面积2200m2;地下 1 层为超市、商业(建筑面积 1400m2、4200m2);地下 2 层为Ⅰ类汽车库。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答:当上述工程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符合《建规》相关要求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可分别进行计算,取最大值
1)汽车库 : 按Ⅰ类汽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0L/s,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0L/s,火灾延续时间 2 小时;
2)酒店: 按建筑高度小于 50m 的二类高层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40L/s(V1 体积>50000m3),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20L/s,火灾延续时间 2 小时;
3)办公: 按多层办公,V2 体积 11000m3,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5L/s,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5L/s,火灾延续时间 2 小时;
4)地下一层商业及超市按地下建筑,体积(V3+V4)33600m3,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5L/s,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40L/s,火灾延续时间 2 小时。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1-04》
3、地上建筑的底部与大地库连接,地上建筑与地库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均分开设置,仅电梯能通到地下室,确定消防设计水量时,建筑物的体积应该怎么确定?可否地上建筑与地库分开计算?
答:地上建筑除住宅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水量、消防水箱容积等室内消防设施可以分开计算外,其他与地库不可以分开计算,按总体积计算
《2020 年江苏省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答》
29、地上建筑,底部与大地库连接,地上建筑与地库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均分开设置,仅电梯能通到地下室,确定消防设计水量时,建筑物的体积应该怎么确定?可否地上建筑与地库分开计算?
答∶ 按1 座建筑计算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川建消监发〔2022〕178 号
10.2.2 建筑物体积计算
1 建筑物体积应包含其地下室的体积。当建筑物的地下室仅作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地上建筑仅通过电梯与地下车库相通且电梯与车库的防火分隔符合《建规》第 5.5.6 条的规定时,地上、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附图 10.2.2)。当地上建筑与地下室完全不连通(电梯、楼梯均不连通)时,地上建筑、地下室可分开计算体积
附图 10.2.2
10.2.2.png
2 两个独立的地下室仅以通道连接、通道仅作为通行使用,且通道处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时,两个地下室可分开计算体积,通道部分的体积按所属防火分区计入相应地下室。

10.2.3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 3.3.2 取值,并满足以下要求:
1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该栋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应按公共建筑设计,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建筑总高度、总体积计算确定。
2 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0m2 时,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消水规》表 3.3.2 中相应建筑物类别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当建筑物仅设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贮存的室外消防贮水量应相应增加一倍;当建筑物划分为各自不大于 500000m2的几组分别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时,各组分别设置的消防水池的贮水量不增加。

10.2.4 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 3.5.2 取值,并满足以下要求:
1 独立建造的下列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值方法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参照病房楼取值;托儿所、幼儿园参照教学楼取值;餐厅、食堂等餐饮建筑参照商店取值;汽车4S 店的展示销售区按商店、办公分别计算取大值,维修保养车间按修车库取值;售楼部按商店取值;其它表中未提及的建筑应按其实际用途和功能、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类型等参照表中的类似建筑取值。
2 多层综合楼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取全部建筑体积和总高度,分别按不同功能查表,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可按各自的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体积分别计算确定,其中,高位消防水箱容积按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分别规定的较大值确定。

10.2.5 《消水规》表 3.3.2 和表 3.5.2 中的“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下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建筑物附设的地下室不属于地下建筑,按本《要点》第 10.2.2 条执行。独立建造的地下车库按《车库消规》执行。

10.2.6 《消水规》表 3.3.2 和表 3.5.2 中的“人防工程”主要指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兼做战时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取值。

10.2.7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 3.6.2 确定,其中:
1 医院的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后勤楼等与医疗相关功能合建组成的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取 2.0h。
2 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均取 3.0h。
3 住宅建筑与商业(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按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计算确定;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综合楼确定,取 3.0h。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黔建消通〔2022〕35 号
2.1.2  地下室顶板之上的各单栋建筑,当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按《建规》 第 8.2 节规定分别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地下与地上部分有连通, 则按连通区域整体总体积考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注: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指建筑内无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各自有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若电梯、楼梯通至地下部分时,应设置候梯厅或楼梯前室(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代替)。

2.2.1 单座建筑与单栋建筑是指:
1 单座建筑:地下室边界线范围内、以及台阶式建筑 2 个地坪高差之间的 建筑边界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统称为单座建筑,包括地下室
2 单栋建筑:地下室上方或台阶式地坪上方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独立建筑
3 两个地下室之间仅以通道相连,仅考虑通行不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则视为两个独立地下室,分属两座单座建筑。

2.2.2 单座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应按以下要求:
1 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出口或有连通时,建筑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合并计算体积进行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
2 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分开计算体积考虑 室外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作为该单座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其中: 非台阶式建筑,地上部分有多栋建筑时,分别按单栋建筑整体计算,取其大者;符合《建规》附录 A.0.1 规定的台阶式建筑,地上部分为低处地坪之上的 台阶段建筑与高处地坪上最大一栋单栋建筑合并计算体积。

2.2.3 单座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以下要求: 按地下、地上部分分开计算,符合《建规》附录 A.0.1 规定的台阶式建筑 的地上部分按消防车可到达位置分段计算,即按地下部分、台阶段建筑、高处 地坪之上各单栋建筑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作为该单座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建筑高度按《建规》附录 A.0.1 确定,台阶式建筑中,低处地 坪与高处地坪(台阶段建筑顶面)的高差,为台阶段部分的建筑计算高度。

2.2.4 单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应按以下要求:
1  符合《建规》第 5.4.10 条规定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按以下 要求进行计算: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体积计算;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不同建筑功能分段计算,取其大者作为该单栋建筑 室内消防用水量; 火灾延续时间:除其他使用功能有规定取 3h 者外,其余取 2.0h; 2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总体积不大于 5000m3 时,按住宅计算室内、外消防 用水量;当大于 5000m3 时,按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建筑计算; 3  建筑物内有多个建筑使用功能(住宅使用功能除外),且不服务于同一 建筑使用功能时,按以下要求进行计算: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体积计算;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高层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高度计算,多层按每种不同 建筑功能分别以建筑总体积进行计算,取最大值;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与商业等合建时,亦按此要求。 火灾延续时间:高层建筑取 3.0h,多层时除按某一建筑使用功能需取 3.0h 者外,其余取 2.0h。

2.2.5 与单栋建筑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有关的其他规定:
1  建筑物内(有住宅功能除外)有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但服务于同一使用功能时,按单一建筑功能考虑消火栓用水量设计。如旅馆、办公楼等内设有 配套服务的商铺、会议室、餐厅、非机动车库时,仍定性为旅馆或办公楼等;
2  独立建造或商业综合体内经营性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参照商店考虑;学校、机关单位等独立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非经营性食堂,按其他建筑考虑;办公 楼等内部所设职工食堂,按其主体建筑功能考虑。
3  住宅底部的储物间,视为住宅配套用房,消火栓用水量计算与住宅相同;
4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时:独立建造的居住小区会所参照商店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参照病房楼。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2022-05》
2.1 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建筑体积的算法:算外围护结构时闷顶等封闭空间体积是否可不计算在内?应包括地下室体积吗?
答:闷顶应包括在建筑体积的计算内。有地下室时,建筑体积计算应包括地下室的体积;无地下室时,建筑体积计算应从首层室内地面算起。

《技术措施2021(中国院)》140~141页
10.1.3  住宅和公共建筑合建的高层建筑共用一套消火栓给水系统时,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为∶
  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分别依据住宅、公共建筑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计算,以用水量较大者为准。消防水泵选型流量和扬程应按住宅、公共建筑的设计流量及所需压力的合理匹配确定。
  2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该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公共建筑体积)和总高度,按照"消水规"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根据“建火规”第5.4.10条第3款∶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部分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是根据建筑体积确定的,但现行的所有规范都没有建筑体积的统一计算方法,以及建筑体积是否包括建筑的地下室体积?地下室与地下建筑的关系是什么?地下建筑包括哪些内容?都没有统一的解释。“院公司”的设计项目统一明确如下∶
1)地上地下相连的建筑物,建筑体积上下一起算。即建筑体积=总建筑面积(不计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平均层高。
2)为地上建筑服务的地下用房称为地下室,如机房、职工餐厅等;除本措施第10.1.1条【要点说明】中提到的独立地下建筑外,地上建筑的大底盘地下室有对外经营的地下用房时,此部分也归为地下建筑,如地下商业。
【计算实例】某建筑地上有几栋7层(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及物业配套,大底盘地下室,地下一、二层为商业,地下三层为车库。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住宅10L/s;车库10L/s;地下商业根据地下商业的建筑体积,查“消水规”表3.5.2,为q,如q>10L/s,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q。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地下商业∶根据地下商业的建筑体积,查“消水规”表3.3.2,为Q1;
    整座建筑∶体积按地下室投影范围内整座建筑地上与地下全部体积之和计算,查“消水规”表3.3.2,为Q2。
    如Q2>Q1,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取Q2。

《<水消规>实施指南(2019版)》
23页,【3.3.2条 要点说明】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用途功能、火灾危险性和体积等综合分析确定。
1)地下建筑是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除外。 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其面积也,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2)表 3.3.2 建筑体积为建筑总体积,应为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带有地下室的建筑其体积应包括地下室体积。敞开阳台、不封闭的走廊等建筑虽计算建筑面积,但可不计算建筑体积
3)民用建筑中库房如仓储式卖场(如麦德龙等),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参见工业建筑仓库。
4)住宅(包括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与体积无关,均为 15L/s。
5)成组布置的建筑物,由于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变小,发生火灾时会波及到相邻建筑,因此,体积应取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定义∶
(1)新版《建规》3.4.8 条∶"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条的规定确定。"
  (2)新版《建规》5.2.4 条;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 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2.2条的规定。"
  (3)由上述规定可知,成组布置的建筑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有建筑面积要求,工业建筑≤10000m2,民用建筑≤2500m2;有防火间距要求;只适合特定建筑,高层厂房、甲类厂房不适合,民用建筑只适合住宅和办公楼。
6)新版《建规》表5.2.2 注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距离不限",此两座建筑即使相连建造,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两栋建筑的体积确定。
7)单座建筑是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其地下室),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为单座建筑的面积。
33页,【3.5.2条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计算方法。与以往的规范比较,提高了多层建筑中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从原来的 10L/s、 15L/s、20L/s 提高到 15L/s、25L/s、40L/s;把丙类厂房、仓库单列出来,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提高;增加了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连通(包括仅电梯与楼梯连通)时,表 3.5.2 中的建筑体积应为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包括地下部分的体积,该地下部分可看作为建筑的地下层;当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完全不连通(包括电梯与楼梯均不连通)时,建筑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地下部分(汽车库除外)按地下建筑考虑。
2) 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在确定建筑功能时,可参照新版《建规》第 1.0.4 条的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即建筑内有几种功能的判定标准为; 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功能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认定为同一功能。也即办公楼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办公楼;宾馆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小卖部、库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宾馆。
3) 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层建筑总体积按表 3.5.2 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如市民中心,内设有图书馆、档案馆及旅馆,应根据总体积分别计算图书馆、档案馆、旅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大值。当多层建筑有连通的地下室、汽车库等时,总体积应包括地下室、汽,车库等的体积。
4) 当一座高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按表 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 A第 A.0.1 条计算。
5)当住宅(包括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按新版《建规》第 5.4.10 条第 3 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计算。当住宅设置在非住宅上部时,住宅部分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非住宅部分高度为室外地面至非住宅部分的顶面面层高度。
6)当汽车库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汽车数量按《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其他功能的建筑按表3.5.2计算确定,其他功能的建筑按表3.5.2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当汽车库与住宅合建时,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汽车数量按《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住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建筑高度按表3.5.2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
7)表3.5.2中未规定的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参照相似建筑确定。如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按表3.5.2中的“商店”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学校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非经营性食堂按表3.5.2中的“其他建筑”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40页,问5:《消水规3.3.2条和3.5.2条: 1)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还是包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
2)地下室设有汽车库的建筑物,室内和室外消火栓水量是否按照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分别取流量,然后选大者为设计流量?
3)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按地下建筑还是按人防计算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1)地下建筑仅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不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空。
2)地下室设有汽车库的建筑物,汽车库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按《汽车库规范》确定,而不是按地下建筑考虑。除汽车库以外的其他部位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按功能根据表3.3.2和表3.5.2计算,取大值。
3)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3.5.2人防工程取值。
42页,问 17;《消水规》表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表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中,设置地下车库的单层、多层建筑物的体积是否包括地下车库的体积?
答; 当单层、多层建筑物与地下车库有楼梯、电梯等连通时,单层、多层建筑物的体积应包括地下 车库的体积。

15S909-10页(3.3.2图示):提示∶ 单座建筑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即为单座建筑的面积。
15S909-14页(3.5.2图示):注∶ 本示例中消防水量分别以地下车库、商业、办公、酒店4种功能按照总体积V查表3.5.2,其中最大者为本综合楼消防用水量。
提示∶ 多层综合楼消防水量计算,取全部建筑体积和总高度,按不同功能查表中流量,选取最大值作为消防水量。

 楼主| 发表于 2021-8-31 18: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GB50974-2014-3.3.2/3.5.2条 的体积是否包括地下室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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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 14: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
八、对于设置有大底盘车库的住宅小区,是否需要按照《指引》第 77页第 1.0.1条的规定以总体积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
答∶  住宅小区内各单体建筑仅通过地下车库相连,则各单体建筑可以分别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

建筑给水排水公益大讲堂 2021年第八讲  (北京)
问题8 计算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需要建筑体积,但规范没有建筑体积的定义,如何计算建筑体积?
答∶(1)地上地下相连的建筑∶建筑体积按建筑地下、地上统一计算(扣除地下车库部分体积)    (2)当地下部分功能为商业等人员密度或火灾荷载较大时,该建筑地下部分体积(扣除地下车库部分体积),
    (3)对应的流量取大值。

四川
问83 ∶ 大底盘地下室(主要功能为车库),其上有多栋独立的多层商业或多层办公楼,每栋建筑体积均小于2.5 万m2且均有电梯下至地下车库,车库与地上建筑的疏散楼梯出口均为独立设置不共用。确定地上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时,地下室的体积是否需要计算在内?
A  考虑到疏散楼梯出口独立设置,计算地上建筑体积不考虑地下车库体积其室内消火栓水量为25L/s,室外消火栓水量为30L/s;
B  考虑到电梯通向了车库,计算地上建筑体积要考虑地下车库体积总体积必然大于5万m2,其室内消火栓水量为40L/s,室外消火栓水量为40L/s。
涉及规范/标准条文∶
答: 计算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万m2时,应考虑地下室体积。对于单栋建筑,当地上和地下建筑分别设置疏散通道时,计算地上建筑体积时,可不考虑地下室

广州
(4)除《建规》第5.4.10条第3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份及非住宅部份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栋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如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无任何连通可分开计算体积,如两个地下室仅通过通道连接且通道口设防火分隔措施可分开计算体积。

山东:
(4)除《建规》第5.4.10条第3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份及非住宅部份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栋计算 不能随意拆分如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无任何连通可分开计算体积,如两个地下室仅通过通道连接且通道口设防火分隔措施可分开计算体积。

湖南(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问题22、建筑物有多种功能时,室内消防用水量如何取值?
解答
1.  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在确定建筑功能时,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4条的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即建筑内有几种功能的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功能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认定为同一功能。也即办公室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办公楼;宾馆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小卖部、库房等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宾馆。
2.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层建筑总体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如市民中心,内设有图书馆、档案馆及旅馆,应根据总体积分别计算图书馆、档案馆、旅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最大值。当多层建筑有连通的地下室、汽车库等时,总体积应包括地下室、汽车库等的体积。
3.  当一座高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按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建筑总高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第A.0.1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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