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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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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2: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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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
6.1 基本要求

6.1.1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6.1.2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6.1.3 系统的消防检查验收应在分项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 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6.1.4 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抽查比例不小于20%,并不得少于3处,少于3处的全部检查。

6.2 消火栓系统
6.2.1 供水水源
1 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A 类)
查看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的防冻措施;查看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作为消防水源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采取的防止阻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及安全取水的措施;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以及消防车取水的吸水高度;查看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位测试装置;查看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设置。
2 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B 类)
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和管径;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需要市政管网连续供水,且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规范规定可一路供水的除外。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2.2 消防水池
1 有效容积(A 类)
2 水池设置位置、水位、水位显示和报警、水池溢流管和排水设施(B 类)
3 消防水池进水管、通气管(B 类)
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核查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2.3 消防水泵
1 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A 类)
2 消防水泵的选择(A 类)
水泵的性能应满足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要求;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柴油机消防水泵、轴流深井泵应符合规定。
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A 类)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时,倒流防止器的设置;查验消防水泵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环网连接,并保证检修要求;查验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
4 消防水泵进、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控制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控制阀状态(B 类)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5 水泵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B 类)
6 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B 类)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B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6.2.4 消防给水设备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A 类)
2 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B 类)
3 稳压泵的稳压功能(B 类)
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B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稳压泵应
设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要求。

6.2.5 消防水箱
1 露天设置的高位消防水箱,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的保护措施(A 类)
2 高位水箱的防冻(A 类)
3 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喇叭口的淹没深度(A 类)
4 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A 类)
5 水箱进水管管径、高度,溢流管管径,出水管管径及进出水管是否设置带有启
闭装置的阀门(B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6.2.6 管网
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引入管的倒流防止器设置(A 类)
2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B 类)
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3 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B 类)
4 管网组件:闸阀、截止阀、减压孔板、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泄压阀等的设置(B 类)
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30%,
数量均不少于 5 个;闸阀、信号阀、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20%,数量均不少于 2 个。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6.2.7 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
1 室外消火栓数量、设置位置、标识(B 类)
2 室外消火栓的压力、流量(B 类)
3 消防车取水口(B 类)
4 室外消火栓证明文件(C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随机抽查 1~2 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室外消火栓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6.2.8 室内消火栓
1 消火栓规格、型号(A 类)
2 同层设置数量、间距、位置(B 类)
3 栓口设置(B 类)
4 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枪、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5 查看标识、消火栓箱组件,应标识明显、组件齐全(C 类)
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小于20%抽查,且不得小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抽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10%,且每个抽查楼层(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5 个。

6.2.9 水泵接合器
1 数量、设置位置、标识(B 类)
2 水泵接合器的证明文件(B 类)
3 水泵接合器设置(C 类)
要求设置地点便于消防车使用,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 40m;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6.2.10 系统功能
1 压力、流量(A 类)
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 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A 类)
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
3 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A 类)
应能启动水泵,水泵不能自动停止。
4 消火栓消防按钮报警信号(C 类)
应有反馈型号显示。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5%的比例抽查,且不得少于 3 处,总数
少于 3 处的全数检查。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供水分区最有利点和最不利点室内消火栓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需要设置减压设施的室内消火栓,应当核查减压后的出水压力,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1处。

6.2.11 消防排水
1 消防排水和测试排水设施(A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查看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查看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排水设施,自喷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报警阀处排水,减压阀处排水等。抽查比例按不少于 20%检查,且不得少于 5 处,少于 5 处的全部检查。
2 消防水泵房、有消防系统的地下室、仓库的消防排水措施(B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1 供水水源
1 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A 类)
查看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的防冻措施;查看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作为消防水源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采取的防止阻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及安全取水的措施;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以及消防车取水的吸水高度;查看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位测试装置;查看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设置。
2 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B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和管径;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需要市政管网连续供水,且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规范规定可一路供水的除外。

6.3.2 消防水池
1 有效容积(A 类)
核查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2 水池位置、水位、水位显示和报警、水池溢流管和排水设施(B 类)
3 消防水池进水管、通气管(B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3.3 消防水泵
1 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A 类)
2 消防水泵的选择(A 类)
水泵的性能应满足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要求;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柴油机消防水泵、轴流深井泵应符合规定。
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A 类)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时,倒流防止器的设 置;查验消防水泵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环网连接,并保证检修要求;查验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 4 消防水泵进、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控制阀、信号阀等的规格、
型号、数量及控制阀状态(B 类)
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5 测试水泵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B 类)
6 测试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B 类)
7 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B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6.3.4 气压给水设备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满足要求(A 类)
2 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B 类)
3 稳压泵的稳压功能(B 类)
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B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稳压泵应
设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要求。

6.3.5 消防水箱
1 露天设置的高位消防水箱,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的保护措施(A 类)
2 高位水箱的防冻措施(A 类)
3 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喇叭口的淹没深度(A 类)
4 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A 类)
5 水箱进水管管径、高度,溢流管管径,出水管管径及进出水管是否设置带有启
闭装置的阀门(B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6.3.6 报警阀组
1 系统流量、压力(A 类)   要求系统流量、压力满足要求。
2 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A 类)
3 设置位置及组件(B 类)
要求位置正确,组件齐全并符合产品要求。 4 水力警铃设置(B 类)
查看水力警铃设置是否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要求位置正确,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及警铃声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 测试雨淋阀(B 类)  要求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雨淋阀组动作可靠。
6 排水设施设置情况(B 类)   要求房间内装有便于使用的排水设施。
7 报警阀的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8 控制阀状态(C 类)  要求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6.3.7 管网
1 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A 类)
末端试水装置抽查比例不少于 50%,试水阀抽查比例按不少于 20%,且均不得少
于 5 处,少于 5 处的全部检查。
2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B 类)
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3 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B 类)
4 管网组件(B 类)
查看压力开关、流量开关、闸阀、单向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30%,数量均不少于5 个;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20%,数量均不少于 2 个;
5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B 类)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6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吊架(C 类)
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2 处。
7 消防闸阀、球阀、蝶阀、电磁阀、截止阀、信号阀、单向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的证明文件(C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抽查比例不少于 20%,且均不少于 2 个。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6.3.8 喷头
1 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A 类)
2 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B 类)
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3 喷头的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4 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类)
5 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6 备用喷头(C 类)
要求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 1%,且每
种备用喷头不应小于 10 个。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抽查比例不小于 5%,总数不少于 20
个,抽查应当涵盖喷头选型不同的场所。

6.3.9 水泵接合器
1 数量、设置位置、标识(B 类)
2 水泵接合器的证明文件(B 类)
3 水泵接合器设置(C 类)
要求设置地点便于消防车使用,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 40m;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
抽样检查。

6.3.10 系统功能
1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动作情况(A 类)
要求消防水泵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水泵不能自动停止。
2 雨淋阀动作情况(A 类)
要求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 压力、流量(A 类)
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4 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A 类)
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
5 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B 类)
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6 水幕系统、预作用系统、快速排气阀等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B 类)
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7 报警阀、水力警铃动作情况(C 类)
要求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8 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C 类)
要求应有反馈型号显示,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2 处。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9 其他灭火系统
9.1 基本要求

9.1.1 其他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9.1.2 系统的消防检查验收应在分项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 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9.1.3 建筑灭火器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检查点均不小于2处。

9.1.4 泡沫灭火系统除了系统功能验收中任选一个防护区或储罐进行试验以外,其余抽查比例不小于20%,并不得少于3处,少于3处的全部检查。

9.1.5 气体灭火系统各子项的抽查数量无特殊注明外,抽查比例不小于20%,并不得少于3处,少于3处的全部检查。

9.2 建筑灭火器
9.2.1 配置
1 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A 类)
2 灭火器的证明文件(B 类)
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9.2.2 布置
1 灭火器设置点距离(A 类)
2 灭火器设置点位置、摆放和使用环境(A/B 类)
3 设置点的设置数量(B 类)
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9.3 泡沫灭火系统
9.3.1 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
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A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9.3.2 泡沫储罐
1 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B 类)
2 设置位置(C 类)
3 抽查泡沫灭火剂,并核对其证明文件(C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9.3.3 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
1 规格、型号(A 类)
2 检查泡沫灭火设备,并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3 设置位置及安装(C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9.3.4 系统功能
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发泡倍数和泡沫供给速率(B 类)
查验喷泡沫试验记录,现场核对。

9.4 气体灭火系统
9.4.1 防护区
1 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自行关闭情况(A 类)
2 泄压口的设置(A 类)
3 疏散通道、标识和应急照明(A/B 类)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4 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A/B 类)变电所的气体灭火设置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要求。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
5 出入口处声光警报装置设置和安全标志(B 类)
6 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C 类)  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7 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C 类)
8 专用呼吸器具配备(C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9.4.2 储存装置间
1 设置位置(B 类)
2 通道、应急照明设置(B 类)
3 其他安全措施(C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9.4.3 灭火剂储存装置
1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泄压装置(A 类)
2 储存容器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方式、标志(C 类)
3 查验灭火剂充装量、压力、备用量(C 类)
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的 20%检查,且不少于 1 个。 4 抽查气体灭火剂、核对其证明文件(C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9.4.4 驱动装置
1 查看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B 类)
2 查看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标志,驱动气瓶的充装量和压力(B 类)
3 检查气体灭火设备、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4 查看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规格、型号、位置和标志(C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9.4.5 管网
1 查看管道及附件材质、布置规格、型号和连接方式(B 类)
2 查看管道支、吊架设置(C 类)
3 其他防护措施(C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每个防护区检查 3 处。要求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9.4.6 喷嘴
1 查看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方向(A/B 类)
2 核对设置数量(C 类)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9.4.7 系统功能
1 启动方式(A 类)
要求模拟自动启动系统。要求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
2 主、备电源切换(B 类)
要求自动切换正常。 3 灭火剂主、备用量切换(B 类)
要求切换正常。
检查验收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少于 20%
检查,且不少于 1 个。

杭2021-0928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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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30 21: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消防验收
3.1 基本规定
3.2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3.3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3.4 局部验收(备案)
3.5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相关要求
3.6 档案管理


4 建筑分类、总平面及平面布置
4.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4.2 总平面布局
4.3 平面布置

5 建筑结构、构造及消防疏散、救援
5.1 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5.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5.3 防火分隔、防烟分隔、固定窗
5.4 防爆
5.5 安全疏散
5.6 消防电梯

6 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
6.1 基本要求
6.2 消火栓系统
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消防电气
7.1 基本要求
7.2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7.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8.1 基本要求
8.2 防烟系统
8.3 排烟系统
8.4 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8.5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9 其他灭火系统
9.1 基本要求
9.2 建筑灭火器
9.3 泡沫灭火系统
9.4 气体灭火系统


10 其他
10.1 热能动力防火
10.2 其他
引用标准名录
附录
附录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 ....................................................................63
附录 2: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流程图 ............................................................64
附录 3:竣工验收报告表式(附表 C1-C5)...........................................................65
附表A:项目评定检查表(表A.0-A.18)
附表B:项目查验检查表(表B.1-B.18)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科学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有效避免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维护公共安全,使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

1.3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本导则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本导则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

1.4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报送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特殊专业、行业建设工程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2 术语   《消防词汇》GB/T 59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2.1 子项目(对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 836“子项”)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2.2 项目(对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 836“单项”)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目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2.3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项 目及子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经查验合格后,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4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依据各项现场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评 定结论。

3 消防验收
3.1 基本规定
3.1.1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予以配合,形成验收意见。

3.1.2 其他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3.1.3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查验情况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后组织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项目及子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消防验收。

3.1.4 消防验收的依据
1 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 特殊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文件;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关于消防安全性的审查意见;
4 特殊消防设计(如有)的专家评审意见;
5 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题论证,专题论证结论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作为消防验收的依据。
注: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为针对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适用版本。

3.1.5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项目(含子项目)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 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具体见附表 A、B):
1 A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B 类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带有“严禁”“必 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 类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除 A 类及 B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2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3.2.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2.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流程详见附录1流程图:
1 建设单位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建设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消防验收;
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3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

3.2.3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详见附表3.2.3:申请材料目录):
1 信息齐全、完整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 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内容完整;
3 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同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审批事项时已经提供过相关申报材料的,不要求重复提
供;申请材料能从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共享到相关材料时,该项可不再提供。
附表3.2.3: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要求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附
表 C4)
加盖各单位公章
2
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一、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含消
防查验报告及检查表(附表 C1,附
表 B)
二、相关附件
1.质量控制资料表(附表 C2 及附
件)
2.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竣工相关
报告(附表 C3)
3.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4.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合法身份证
明文件和资质证书;建设单位的工
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
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
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
份证明文件)
1.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及查验报告:相关验收人
员签名、相关单位盖章。
2.质量控制资料表附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
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
3.建设工程设有消防电梯、防火卷帘、火灾自动报
警、自动灭火、水幕、机械防烟排烟、临时高压室
内消火栓系统等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施的,
应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
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对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
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 4.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资质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A4 纸张标准)加盖原单
位公章;委托书:内容完整,双方签字,加盖单位
公章;身份证:在有效期限内。
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还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等。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一、新建、扩建工程包括:建施、
结构、水施(含室外消防给水总平
面图)、电施、设施等各系统竣工图
二、改建工程包括原平面图、改建
(装修)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和节点详图及水施、电施、设施消
防系统竣工图
工程竣工图纸(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
件相符),竣工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章。
改建、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
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
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
等替代证明文件。


3.2.4 现场评定的组织、形式和流程
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测量、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3 提供测量、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4 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5 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项目应按杭州市关于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3.2.5 现场评定的项目、子项目
应当依据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时执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的项目、子项目包括下列内容(评定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4~10章规定的A、B类和附表A的项目、子项目的要求,现场评定的抽查比例应符合本导则第3.2.6条的规定):
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 总平面布局
3 平面布置
4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6 防火分隔、防烟分隔、固定窗
7 防爆
8 安全疏散
9 消防电梯
10 消火栓系统
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 消防电气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5 建筑灭火器
16 泡沫灭火系统
17 气体灭火系统
18 热能动力防火及其他
3.2.6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1 每个子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应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3 抽查中若发现B类项1处不合格,应再抽查不少于2处,不足2处的全部抽查。

3.2.7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现场评定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值存在误差时,应满足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与本导则有数值误差要求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与本导则没有数值误差特殊要求的,误差不应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 现场评定发现 B 类不合格项目量累计不大于 4 处,并由建设主体单位提供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承诺书

3.2.8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 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3.3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3.3.1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的流程详见附录2流程图。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包括消防安全性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意见)。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 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2 具有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3 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3.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抽查比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3.3.3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3.3.4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按照本导则第3.2条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3.3.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3.4 局部验收(备案)
3.4.1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等)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区域,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3.4.2 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 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执行。

3.4.3 申请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局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提交局部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尚应申请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非使用区域之间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 局部投入使用区域的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和消防设施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 与局部投入使用区域消防安全相关的非使用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应要求;
5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区域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能独立运行,其它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局部验收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需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能够正常使用。

3.4.4 已经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在工程整体消防验收时,应结合建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对已经局部消防验收(备案)区域的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 涉及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救援的内容;
2 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区域与其余区域之间的防火、防烟分隔;
3 各项消防设施与整体建设工程系统的消防联动。

3.4.5 大型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时,除应满足上述第 3.4.2 条~3.4.4 条的规定外,尚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 涉及利用非改扩建区域(继续使用部分)进行消防疏散时,相关非改扩建区域的疏散设施应满足局部投入使用区域的相应疏散要求;
2 各项消防设施与相关非改扩建区域的消防联动。

3.5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相关要求
3.5.1 消防查验的组织、形式和流程
1 建设单位主持消防查验会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总监)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2 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3 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 各参建单位说明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
5 查验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及消防安全性: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组成查验小组(查验小组应由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查验人员应根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工程各子项目、项目进行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现场查验(含功能测试)的结果判定应按照先子项目、后项目判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查验、测试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6 形成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记录、报告,作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附件。

3.5.2 资料审查
1 与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涉
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原件,1份);
2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附表C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消防产品使用情况检查登记表(原件,1
份);
(2)附件: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隐蔽工
程的施工记录、影像资料,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规范规定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
件(复印件,1份); 3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 份); 4 附表 C3: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出具的确认工程消防质量
符合有关标准的报告(原件,1 份);各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
印件,1 份);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文件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如有)意见(复印件,1 份)。
上述 2-5 项内容均应作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内容或附件。

3.5.3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以下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3.5.4 消防查验的内容
消防查验的子项目、项目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4~10章及附表B的要求。

3.5.5 消防查验的抽样方法
1 消防查验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2 每一项的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本导则第 4~10 章的要求及附表 B 的项目、子项目关于内容和方法的要求且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应全部检查;
3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4 抽查中若发现 A、B 类项 1 处不合格,应再抽查不少于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

3.5.6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消防查验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消防查验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现场查验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符合本导则第3.2.7条 第3款的要求;
4 消防查验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 消防查验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 消防查验中的B类项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要 求;
7 消防查验中的C类项内容符合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3.5.7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论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合格,可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不合格,需进行整改后重新进行消防查验直至合格:
1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2 建设工程的所有项目、子项目均判定为合格。

3.6 档案管理
3.6.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
1 资料审查、消防查验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交并对其齐全完整、真实合法性负责;
2 现场评定(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备案和抽查等所有资料。

3.6.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3.6.3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3.6.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3.6.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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