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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新老规范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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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1 12: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前言
关于规范实施:...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咨询”栏目的回复2020.5.15》
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问题咨询: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前,设计图纸已审查备案的,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进行的设计图纸变更,是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5.15)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设计及变更首先应保证建筑防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咨询”栏目的回复2015.11.16》
问题:新旧规范衔接问题?(2015.11.16)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做法,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规范进行设计;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对有条件的项目,也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检测、鉴定、运行维护、维修、加固改造的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建质[2013]111号
六、关于审查的技术依据
12.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13. 审查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浙江】《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4-0101 》内容
4.2  新建工程
4.2.1 新建工程应按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完成时有效的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或备案的时间为准

4.2.2 已经通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 150m~250m)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的工程,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时间在专家评审、专项审查后不超过 3 年或超过 3 年但规范标准的要求未有较大改变时,可按专家评审、专项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现行规范标准(如有改版);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时间超过 3 年且规范、标准要求有较大改变的,应组织专家对原专家评审、专项审查意见是否继续适用进行论证

4.4  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
4.4.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是指对既有建筑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体系、使用性质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功能完整性、性能提升改善的建设行为。既有建筑改造后的工程总体不应低于原建筑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通常不应涉及改变结构体系、使用性质、功能,一般包括:修缮、维修、加固、改善、恢复等活动。

4.4.2 改造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不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改造区域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改造条件时,疏散楼梯的形式和宽度,人员密度计算也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标准。

4.4.3 改造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改造区域的防火分区内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分隔、相关防火分区疏散借用、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人员密度计算、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具备改造条件时,疏散楼梯的形式和宽度也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标准。
【说明】局部变更时(改造范围不超过原防火分区面积的 20%且不超过 500 ㎡),其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4.4.4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当防火分区、平面布置与分隔、安全疏散等均未改变时,其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标准;涉及平面分隔、布置改变的应按照上述第 4.4.2 条和第 4.4.3 条的规定执行;但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

4.4.5 不改变系统形式、设计参数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属于改造范围的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但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的容量是否满足;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执行现行规范、标准。

4.4.6 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涉及建筑使用性质、功能、用途较大改变时,其消防设计原则上应按照本指南第 4.3 节的规定执行。

4.4.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局部确有困难的,应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中,建设、设计、咨询单位应分析既有建筑现状,与既有建筑建设时应执行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现行版本的符合程度,明确存在的困难,提出关于提升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的技术方法、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专题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符合相关规定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尚可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并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浙江】《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2023-0101》内容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2.2.1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

2.2.2 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的实际,在每个单体建筑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等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
  3 不改变建筑消防相关技术标准中建筑功能定性和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第 3.1.1,3.1.3,5.1.1 条判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如: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或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2.3 其余未尽之处以规划认定为准。当规划认定的功能性质改变与上一条冲突时,以规划认定为准。

2.3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
2.3.1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功能未发生改变)。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指对建筑整幢地上单体、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局部、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全部进行的改造。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指对部分楼层进行的改造或对部分楼层的局部进行的改造,以及外立面的装修改造。
  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指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以及仅对建筑内部房间分隔所进行的局部少量调整。

Ⅰ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3.2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单一,且地上改造面积超过相应地上单体总建筑面积的 2/3 时,应当视作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3.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可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两种情形,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 3、4、5、6 章执行。

2.3.4 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应作为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报审。

2.3.5 涉及下列内容的,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
  1 因功能改变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 因功能改变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
  3 因功能改变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经可行性研究不整体改造难以满足增设要求的。
  4 因功能改变需要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
  5 因功能改变,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Ⅱ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
2.3.6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多样时,或改造面积不超过相应单体总建筑面积的2/3 时,都可视作为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另外,适用于后述第2.3.8 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可仅作为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报审。

2.3.7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可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两种情形,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 3、4、5、6 章执行。

Ⅲ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
2.3.8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范围较小(改造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或每个防火分区内的改造面积不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且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时,即使对部分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部分房间疏散门(疏散出口)及疏散走道等等有一定改动,也可仅作为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报审。

2.3.9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 3、4、5、6 章执行。

4.1.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执行现行标准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时,可适用原标准

【浙江】《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建设发[2016]283号
2.3  审查依据

2.3.1  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项目施工图出图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也可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不得早于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日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2 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当施工图出图日期与建设单位送审日期前后相差超过6个月时,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3.3  对已开工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进行修订,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其施工图局部变更设计可按原审查时采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2.3.4  对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加层工程,其加固、改造及新建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应按本指南第2.3.1~2.3.2条执行

2.3.5  国家及地方的各类标准设计图集不宜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

【浙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消办〔2018〕103号【内容
【浙江】《消防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公消〔2017〕31号【内容
【浙江】《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消〔2015〕40号)【内容
【浙江】《关于明确消防审批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公消办〔2014〕178号【内容


【杭州】《杭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杭建消发2022-209号内容
4.1.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执行现行标准。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时,可适用原标准。


【杭州】《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杭建消发〔2020〕289号
第十八条 新建工程的规范适用问题: 新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消防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 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的时间为准)有效的规范、 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前,已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但尚未经施工图技 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在专家评审时已明确适用规范、标准的时效,可按专家评 审(论证)时确定的适用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 极采用新规范、标准。

第二十一条  扩建、不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的改建工程,当不改变原 建筑主体的消防分类时,属于原建筑主体范围内且与扩建、改建区域之间设有防火分隔的区域,其消防设计内容可按原设计、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执行;扩建、改变用途的改建区域的规范适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原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的扩建工程,扩建后的建筑整体应符 合现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有关规定。
(二)不改变原建筑主体轮廓,只在建筑内部局部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的改、 扩建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不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包含改、扩建区域的防火 分区中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 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 原规范;
2.  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涉及改变的防火分区的消防 设计内容:防火分区与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电梯(前室的短 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 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3.  上述第 1、2 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末 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行平面 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三) 增加建筑高度的扩建工程,如因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原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设置等要求改变的,其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 寸除外)设置应适用现行规范;其余消防设计(含不涉及上述改变情况下)除可 按照如下规定执行的之外,均应适用现行规范:
1.  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的,原建筑主体范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可适用原规范进行设计、审查, 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
2.  原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扩建后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消防设计应适 用现行规范;
3.  原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且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 250 米的,原建筑主体范 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 设置可按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
4.  上述第 1、3 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照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 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 准。
(四)建筑整体或部分场所改变用途的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 如未改变其建筑消防分类,但改建造成建筑整体或该局部场所适用不同的消防技 术标准(按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时)条文规定时,该建筑整体或部分场 所的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 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应适用现行规范。
注:
1.本指南所列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 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本指南所列的“建筑高度”是指按照消防规范、标准术语规定的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扩建及改变用途的其他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 程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不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 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二)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 置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分隔、相关防火分区疏散借用、房间面积、 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三)上述第(一)、(二)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 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 规范进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 范、标准。
(四)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涉及 平面分隔、布置改变的应按照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不改变系统形式、设计参数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属于改造范围的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但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的容量是否 满足;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执行现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 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接入原消防设施系统,且改建、扩建后不改变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和系统设置形式的,除改建、扩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第二十四条 改建、扩建范围外的原建设工程,除应符合上述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规定外,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消防工程设计按现行规范同步进行改造。

【杭州】《2022年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要点》杭建科发〔2022)43号
(二)推动新建建筑高质量发展
1.实施绿色节能新标准。
自2022年 1月1日起全市新出让及划拨(以规资部门出具规划用地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书为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起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32-2021,2月1日起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36-2021 、《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15-2021,鼓励在建项目参照执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修编)发布后,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间做好执行。

【杭州】《杭州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22-0920
一、关于2022 版核算标准执行时间及相关环节要求
     省建设厅在公告中明确《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33/T1105-2022)(以下简称“2022版核算标准”),自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 (DB33/1105-2014)同时废止。杭州市具体执行要求:

1. 节能审查和设计审查阶段:
    2022年10 月1日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及发改、规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按照2022 版核算标准开展设计方案、绿色节能专篇的审查,并在设计批复、 节能形式审查意见书上载明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形式及执行标 准名称、版本号。
    规资部门应将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节能审查同意意见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件。

【金华】《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适用标准的通知2022-08》内容
1. 对于新建工程,鼓励设计单位及时按照新实施的各类设计标准开展设计工作。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项目施工图出图时有效 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也可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 工图审查(但如勘察设计合同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之前签订的,则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的标准为准)。
2.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完成的施工图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当施工图出图日期与建设单位送审日期前后相差超过6 个月以上,则审查机构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审查。
3. 当施工图送审时,新标准实施时间已超过6 个月,则审查机构应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审查。
4. 对已开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规范、规程进行修订,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其施 工图局部变更设计可按原审查时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审查。
5. 对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加层工程,其加固、改造及新建 部分的施工图件审查参照新建项目执行。
6. 国家及地方的各类标准设计图集不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的依据。

《温州地区规定2023-05》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的执行时间,兼顾项目建设、审批的连续性与新标准的执行,经研究,现将我市施工图设计审查执行标准时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工程项目
       1、对于新建工程项目,除新标准发布时已明确施行时间针对基本建设程序具体环节的情况之外,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制发时间为准,即新标准正式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按原标准进行审查;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新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2、专项工程执行标准时间可以同主体工程,但滞后主体工程送审时间超过1年(含)的,应按送审时有效的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3、鉴于工程建设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均有过渡期,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等实施周期与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时间,保障工程项目设计质量。

       二、关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三、关于二次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等的消防设计审查执行标准的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时间有关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及时向我处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22-4-2 15: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滨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2022-0322链接
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等一系列通用规范(第二批)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版本规范衔接,明确执行标准,我中心发布审查提示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含)之后新送审的建设项目,我中心将严格按照新版通用规范进行审查,以通过“滨州市建设工程联合审图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并经清点无误正式送审为准。
二、2022年4月1日之前送审的建设项目,凡是按照旧版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或勘察)的,我中心仍然按照旧版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审查或复审,但是,需要在2022年6月30日(含)之前完成审查并办理审结手续,否则,2022年7月1日起,我中心将按照新版通用规范进行复审,请务必注意。期间,若遇关键工程建设标准开始实施,处理方式另行告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闽建科202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工作,做好新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的衔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 号)、《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建质技函〔2012〕62 号)等规定,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之日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新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
二、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尚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修改。对于已开工建设但有条件整改的项目,鼓励按照新标准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依据的有效标准进行审查。
三、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关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新标准实施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与新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在审查材料中应当一并报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免审项目也需上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查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未明确时间的,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新标准宣贯培训,确保新标准贯彻实施到位。各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新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准确掌握执行新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工程设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4 月 15 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通知[2022]316号
  各区(开发区)城建局(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图审查机构∶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以下简称《节能规范》)自 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做好《节能规范》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2022 年 4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审查

北京市明确施工图审查执行新标准时间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 1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标准的执行时间,兼顾项目建设、审批的连续性与新标准的执行,经研究,现将我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执行新标准的时间规定如下:
一、对于新建项目,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新标准正式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可按原标准进行审查。
二、对于一会三函项目,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的批准时间为准,即新标准正式实施前已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项目可按原标准进行审查。
三、对于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适当放宽,以取得《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审查专家意见》为准,新标准正式实施日前已组织并通过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可按原标准进行审查。
      各单位在工程建设或审批中,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标准,鉴于规范标准的发布到实施有6个月的过渡期,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实施周期与规范执行时间,保障工程设计质量。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1年1月17日


陕西省...设计审查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衔接工作...陕建发【2021】24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执行时间,积极做好工程建设设计、建设、审批的连续性,经研究,现将我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执行国家标准的时间规定如下∶
一、对于新建项目,按照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时间,适用的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消防设计)、施工图联合审查。送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采用的国家标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应作为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参考依据。
二、对已开工建设,后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条文的,但主体结构施工到无法改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提请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对项目动工情况共同确认,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建设工程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在此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保证安全”原则,建设单位可依据当时的工程项目施工图,报请市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论证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适用标准和相关具体问题所采取的加强措施等方面内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专家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和落实。
设计单位应以设计文件的形式对会议纪要的技术要求进行落实,审图机构应在审查报告中注明设计单位出图时适用的标准依据,并注明该项目属于开工后审查项目。
三、对于已取得《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重大变更或修改时,应按照变更时适用的国家标准进行设计修改并重新审查,并应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负责国家投资工程审批的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各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鉴于国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均有过渡期,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实施周期与国家标准的执行时间,保障建设工程设计质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日


山东省聊城市...审查执行新规范标准时间节点...
一、时间节点
      对于新建建设项目,以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即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含)内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项目,可按照老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新规范标准 正式实施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个月以上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项目, 应按报审时执行的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


重庆市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 渝建〔202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住建部最近批准发布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等 22部全文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为确保新版规范贯彻实施,实现新旧规范的顺利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审查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二、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新版规范执行
三、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新版规范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得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依据,地方标准规范中低于新版规范要求的应按新版规范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新版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程技术人员应尽快熟悉新版规范,准确掌握新版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附件∶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通用规范及实施日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23-8-28 06: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废止)
2015-2-28 关于明确消防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doc
2013-5-9 (省消防总队)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2013-11-12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 (公消2013] 297号) .doc
2014-2-11浙江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4]18号] .doc
2014-7-7 (省消防总队) 关于明确“小微项目”界定标准及配套措施的通知.doc
2014-8-25(省消防总队) 关于明确消防审批若干事项的通知.doc
2015-5-15 (省消防总队)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2016-12-20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消防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doc
2017-2-23(省消防总队) 关于明确改建工程消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2017-3-30 (省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消防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doc
2018-8-5 浙公消办[2018] 103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doc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pdf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22: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1  初次送审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4-0101 》
4.2.1 新建工程应按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完成时有效的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或备案的时间为准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建设发[2016]283号
2.3.1  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项目施工图出图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也可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不得早于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日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2 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当施工图出图日期与建设单位送审日期前后相差超过6个月时,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建质[2013]111号
12.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13. 审查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2  施工过程变更
2.1  局部变更


2.2 烂尾楼




3  既有建筑(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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