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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方舱式集中收治临时医院技术导则(试行)2020-02(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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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3 09: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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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解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轻症患者的收治问题,利用既有建筑,在最短的时间内建设和改造集中收治临时医院,从而实现有效控制传染源、最大限度救治轻症患者的目标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集中收治轻症新冠肺炎患者的方舱医院的建设。

1.0.3 方舱式集中收治临时医院(以下简称“方舱医院”)具有大空间、大容量、临时性的特点,设计和改造要遵循安全至上的原则,确保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建筑结构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安全。

1.0.4 征用的既有建筑宜选址在医院周边或与医院有便捷的交通联系,优先选用体育馆、展览馆、仓库等大空间建筑改造方舱医院,建设使用特点为短期性、临时性,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1.0.5 用于治疗传染病的方舱医院应遵照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链,隔离易感人群的基本原则,并应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医疗流程。

1.0.6 用于改造为方舱医院的既有建筑宜为结构状况良好单层或多层建筑,宜为大空间或便于内部拆改的框架结构和大跨度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均能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相关要求。

1.0.7 方舱医院的改造内容包括:局部室外市政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筑内部分隔、建筑内部设施设备、对外交通通道、人员物资进出运输通道、相邻环境防护与改善、卫生防疫、生物安全、安全防护等方面。

1.0.8 征用的既有建筑改造后至征用结束期间,该建筑只能作为方舱医院使用,不得兼作他用。

1.0.9 方舱医院技术措施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方舱式集中收治临时医院: 政府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临时征用社会既有建筑,如体育馆、展览馆、仓库等高大空间,用于集中收治轻症患者的临时救治场所。

2.0.2 “两区两通道”: 两区为用于方舱医院治疗呼吸类传染病的医疗场地中,严格实施医患分区,结合卫生安全等级分为清洁区、污染区(含治疗护理区、病房区)。两通道为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等。

2.0.3 清洁区: 进行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不易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物质污染及传染病患者不应进入的区域。包括本导则内的医护生活区、值班室和物资保障区。

2.0.4 污染区: 进行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传染病患者接受诊疗的区域,包括被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物品暂存和处理的场所;也包括本导则方舱医院内的收治病床区 、医护工作区、治疗区。

2.0.5 缓冲室: 相邻分区之间安排设计的有组织气流并形成卫生安全屏障的间隔小室。

2.0.6 卫生通过: 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从污染区到清洁区的洗消过程和人员从清洁区到污染区的穿戴防护过程。

3 选址与总平面
3.0.1 方舱医院选址的既有建筑应尽量避开高密度居民区、幼儿园、大中小学校等城市人群密集活动区,确实无法避开的下风向附近居民宜考虑暂时搬离,方舱医院外围应设置显著危险标识或隔离带。既有建筑与周边建筑物之间应有不小于20 米的隔离间距。

3.0.2 既有建筑入口处应有停车以及回车场地,能满足救护车辆的快速抵达以及快速撤离,做到对外交通便捷、无障碍设施齐全、并为临时停车和物资周转留出场地,用地周边有较为完备的安防设施。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洗场地和设施。

3.0.3 场地宜有宽敞的室外空间,可搭建帐篷,安装相关医疗设备,用于患者的诊断治疗、检测监护,完善医疗配套设施。

3.0.4 既有建筑周边的给排水、供配电、通讯信息等市政配套设施能够满足方舱医院的使用要求或具备改造条件。

3.0.5 既有建筑的平面布置、层高、结构形式、给排水、供配电等设施设备应能够满足方舱医院的使用要求或具备改造条件。

4 建筑设计
4.0.1 根据被改造的既有建筑平面情况,应严格按照“医患分区”设计,结合卫生安全等级划分“两区两通道”,其中:两区为清洁区(包括医护值班、生活区)、污染区(包括治疗护理区、患者收治区)两通道为医务通道和患者通道,同时严格区分患者流线和医护流线,避免与其他人流交叉。

4.0.2 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应从空间上完全分隔,并经卫生通过或缓冲室连通,各分区应在分界处设置隔离标识。

4.0.3 医护人员从清洁区进出污染区需经过卫生通过,卫生通过进出流线分设,男女分设,具体进入流程为:清洁区经一次更衣(洗手、换工作服、戴帽、戴口罩、戴手套)二次更衣(戴护目镜、穿防护服、隔离服、穿鞋套)、经缓冲室进入污染区;返回流程为:脱衣室(脱隔离服、防护服、帽子、手套、鞋套)经缓冲室进入淋浴、厕所,回到一次更衣,进入清洁区。

4.0.4 医护人员、患者应分别使用不同的出入口及通道(包括垂直交通的楼、电梯)。医护人员应经医护出入口进入清洁区,经过卫生通过进入污染区;患者经入院处置后,由外围走廊(患者通道)进入污染区,待病情痊愈后,通过出院患者清洁间,喷雾消毒后方可出院。

4.0.5 患者收治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护理组,每个护理组设置 16~22 张床位,平行的两床间净距不小于 1.2 米,护理组内通道宽度不小于 1.6 米护理组之间宜采用 2.5 米高的轻质不透气隔断进行分隔,有条件的可在病床间增加隔板或隔帘,来满足患者之间的隐私需求。患者收治区建议每 90 张床位设置一个护士站,应配备 2 张抢救床位,护士站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 30 米。

4.0.6 各分区设置辅助用房:清洁区分为医护生活区和物资保障区,内有值班、货物接收区、物资库房、医护值班室、远程会议室、备餐开水间、洁净库房等主要用房;污染区包含护理工作区和患者收治区,内有中心护士站、治疗室、紧急抢救室、移动器械间、配剂室、处置室、库房、入院处置室、污洗间、污物间、病人卫生间等主要用房。病人入口要设置个人物品的寄存、消毒和安检用房,病人男女更衣室等。转院患者和康复患者的出口要有消毒和打包区域

4.0.7 主要出入口及患者服务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并满足移动病床及陪护人员同时通过的必要宽度,既有建筑内部通道如有高差处应用无障碍坡道连通。

4.0.8 有条件宜在场地内或室外帐篷内配置少量门诊区及小型移动 CT 等移动医疗设备,室外帐篷与方舱医院做好通道对接。

4.0.9 患者和医护人员使用的卫生间必须分开设置,患者如厕可以利用原建筑内的厕所或另设临时厕所,但厕所内的患者粪便等排泄物需要进行投药消毒或者集中无害化处理,安排专业投药消毒,每日两次。厕所数量按照男厕 20 人/蹲位,女厕 10 人/蹲位配置。所有厕所粪便均需按照传染病医院要求严格管理,严禁直接外排。

4.0.10 方舱医院的医护人员的值班宜安排在同一栋建筑内的独立区域或附近其它独立建筑内。医护人员换班后准备离开医院休整的隔离住宿区,宜安排在方舱医院病房区域之外的独立区域,或临时搭建的建筑内,以满足隔离两周后无状况方可离开的相关规定。

4.0.11 改造过程中,分区的隔断材料应选择 B1 级防火材料,且表面光洁、易于清洁,注意避免各面交角处污物残留。

4.0.12 原建筑中的地沟、变形缝或上部有检查廊等不间断设施时,在跨越两区(清洁区和污染区)时,应做好必要的封堵。

4.0.13 有条件的可以考虑机器人物流系统的设置,并做好相关机电配套、物品交接等空间的预留。

7 给水排水
7.0.1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7.0.2 生活给水水源及供水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给水水源应采用市政自来水,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 当利用市政供水压力直接供水时,给水引入管应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并预留消毒剂投加接口;
3 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高的供水场所,应采用生活水箱及水泵加压间接供水方式,生活水箱应配置消毒设施,水箱配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防水质污染的相关规定。

7.0.3 清洁区与污染区等的卫生器具应分别设置给水管道污染区的给水管道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清洁区给水管道不宜布置在污染区内。

7.0.4 卫生器具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卫生器具水嘴应具有防溅功能。

7.0.5 生活热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生活热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 的规定;
2 配水点的热水温度不应低于 45℃;
3 当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低于 60℃时,应设置消灭致病菌的消毒设施或采取系统内热水定期升温的灭菌措施;
4 供热水的淋浴器、洗手盆宜采用恒温混合阀、恒温混合龙头;
5 淋浴器、洗手盆的热水供水应有防烫伤措施。

7.0.6 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饮用水供水点

7.0.7 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初期雨水宜设雨水蓄水池收集,并经消毒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雨水不应做为回用水水源。

7.0.8 室外污废水排水管采用密闭井盖室外污废水排水管及化粪池应设置不小于 DN100 的通气管,通气管出口设置应符合 7.0.11 条的规定。

7.0.9 污染区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收集,并应排入消毒单元消毒合格后排放。

7.0.10 排水系统应分区设置。排水管道在接入消毒单元之前应以全密闭方式敷设

7.0.11 排水系统通气管出口应设置在远离人员活动区并且通风良好的室外部位,污染区的排水系统通气管出口应设置高效过滤器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设施。

7.0.12 室内需冲洗排水的地面应设置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无水封地漏加存水弯的方式,存水弯水封高度为 50mm~75mm,手术室等部位应采用可开启密封地漏不需要冲洗排水的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7.0.13 车辆停放处应设置冲洗、消毒设施,冲洗废水需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

9 消防要求
9.0.1 用于改造为方舱医院既有建筑(包括体育馆、展览馆、仓库等)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9.0.2 病房区每个护理单元应有 2 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大空间任意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 米,当室内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9.0.3 临时储存医用氧气罐应设置在室外,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9.0.4 临时医院内应为每名医护人员配备一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自救呼吸器应放置在院内醒目且便于取用的位置。

9.0.5 应确保原有建筑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9.0.6 改造建筑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9.0.7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规定的严重危险级场所配置建筑灭火器,手术部应配置气体灭火器

9.0.8 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至少有一股水柱能够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9.0.9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计应按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增设的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0.10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应按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执行。临时医院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1 小时;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间等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 勒克斯。

9.0.11 防排烟系统要求:改造时,应确保原有防排烟系统的功能;如有调整,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2 20: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选址与总平面......................................................3
4 建筑设计..........................................................4
5 结构设计..........................................................6
6 电气和智能化......................................................7
7 给水排水..........................................................9
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1
9 消防要求.........................................................13
10 施工要求........................................................14
11 卫生安全........................................................15
12 方舱医院方案参考平面............................................16
引用标准名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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