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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21 版)》甬建发〔2021〕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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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 18: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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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科学评定建设工 程的消防安全性,有效预防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维护公 共安全,使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1〕3 号)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编制 本指南。

1.2 本指南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以 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

1.3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 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 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要求另行规定。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 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4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查验结论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南及消防设计依法审查合格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项目及子项目进行资料审 查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 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以及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组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以此规避消防验收行政审批。

1.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标准的要求。

2 术 语  《消防词汇 第 1 部分:通用术语》GB/T 59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子项目 组成消防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 目。注: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2.2 项目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目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 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2.3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对特殊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 过抽查、抽测、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2.4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对其他建设工程经消防验收备案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工程, 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抽测、评定,作 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2.5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据国 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规定、本指南及消防设计依法审查合格时执行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项目及 子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及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2.6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申请进行,依据消 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 图纸、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 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 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 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依据各项现场检查结果 做出的消防验收评定结论。

2.7 综合评定依据资料审查和各项目评定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2.8 特殊建设工程
(1)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 物馆的展示厅;
(2)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 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 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 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 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 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 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 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 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 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2.9 公众聚集场所 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 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10 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 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 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 消防验收程序
3.1 基本规定

3.1.1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 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的楼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3.1.2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1.3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的,应当停止使用。其他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3.1.4 项目(含子项目)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 A(关键项目)、 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1) A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B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 “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 类是指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中除 A 类及B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1.5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竣(交、 完)工验收。工程竣(交、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交 、完)工验收,查验情况作为工程竣(交、 完)工验收报告附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应当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开展消防查验
(1) 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 定的各项内容,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 置已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救援场地和入 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 消防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 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工程竣(交、完) 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能准确反映工程消 防内容;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报告》)等内容的检测数据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3.2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3.2.1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 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或备案的范围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或备案

3.2.2 组织、程序、流程 消防查验时,建设单位主持消防查验会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项 目总监)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 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的情况;
(2) 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审查的 要求见本指南第 3.2.3 条。
(3) 查验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由验收组的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组成查验小组(查验 小组应由各专业人员组成),查验人员应根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 工程各子项目、项目进行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现场查验(含功能测试)的结果判定应按照先子项目、后项目的判 定程序进行。现场查验、测试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查验过程应如实记录在《项 目查验检查表》,各方签字并确认,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 告的附件。
(4) 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 工程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 验报告;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 标准,并分别出具《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消 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 告》。

3.2.3 资料审查
(1) 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 纸;竣工图要求应满足本指南第 3.6.6 条。
(2)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影像资料; 质量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 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 明。);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 件;
(3)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以委托符合从业 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新检)报告》;
(4)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 《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 或《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消防 设计变更情况、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 上述 (2)-(5) 项内容均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工程竣工验收 消防查验报告的内容或附件。

3.2.4 建设工程消防查验的抽样方法、内容
3.2.4.1 消防查验的子项目、项目内容
建筑工程消防查验的子项目、项目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应 符合本指南第 4-21 章及附件。
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2、 总平面布局;
3、 平面布置;
4、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6、 分隔、防烟分隔;
7、 防爆;
8、 安全疏散;
9、 消防电梯;
10、消火栓系统;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3、消防电气;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建筑灭火器;
16、泡沫灭火系统;
17、气体灭火系统;
18、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 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查验的子项目、项目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 和方法应符合本指南第 22-34 章及附件。
1、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3、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4、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5、建筑内部装修;
6、安全疏散;
7、消火栓系统;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1、消防配电及消防电源;
12、建筑灭火器;
13、气体灭火系统;
14、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 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 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3.2.4.2 消防查验的抽样方法
(1) 消防查验时随机确定的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 及部位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现场核查以子项目、项目为单位, 就相关验收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核查情况;
(2) 每一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应少于本指南第 4-33 章的要求且抽样数量 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应全部检查;
(3)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 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4) 抽查中若发现 B 类项目 1 处不合格,应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

3.2.4.3 消防查验的现场判定
(1) 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内容按照本指南第 3.1.4 条的规定的 A、B、C 类项目要求。
(2) 子项目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Δ  子项目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定为合格; 
Δ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 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 求;
Δ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指南没 有特殊规定的,误差应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 防安全,定为合格; 
Δ  子项目抽查中,A 类项抽查到 1 处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 格;B 类项抽查到 1 处不合格,按本指南 3.2.4.2.4 条的要求再 抽查到 1 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无再抽查样本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C 类项抽查到 2 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总数只有 1 处且不 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 
Δ  子项目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 能正常实现,定为合格; 
Δ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目内容缺少或与设计 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定为不合格。 
Δ  抽查的消防产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与其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书不一致的,评定为不合格。
(3) 项目的判定:每个项目的所有子项目内容为合格,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查验发现 A 类、B 类、C 类不合格子项目需进行整改后重新查验,直至评定合格

3.2.4.4 消防查验的综合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 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不合格: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2) 建设工程的所有项目均判定为合格。

3.3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意见
3.3.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 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 以配合。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邀请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共同参与,专家的选用可以参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3.3.2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 信息齐全、完整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 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 整、符合要求;
(3) 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 纸。同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批事项已经提供过相关申 报材料的,不要求重复提供;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 不再需要提交书面材料。

3.3.3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3.3.4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是指各行业政策和特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 设施维保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单 位。)提供有关的消防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可作为出具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依据。

3.3.5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 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

3.3.6 现场评定
3.3.6.1 组织、形式和流程
(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主持消防现场评定会议。建设、监理、 施工、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现场评定。
(2) 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3) 抽查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 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 施及系统功能测试。
(5) 形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及附件《项目评定检查表》 并签名,作为现场评定依据。

3.3.6.2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要求
(1)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及本指南第 3.2.4.1-3.2.4.2 (1) (3)-(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2) 现场评定的具体要求按照本指南第 3.3.6.3 条的规定执行。现场评 定抽样方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执行 且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应全 部检查,结合工作实际,可参照第 4-33 章抽查比例开展工作。
(3)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对建筑防 (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 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 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对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 核对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 查、测试。

3.3.6.3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 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要求,现场评定发现 A 类项目不合格项为 0 处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 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指南没有特殊规定 的,误差应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 现;
(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 正常实现;
(6) 现场评定发现 B 类项目和 C 类项目不合格项为 0 处。
(其中,现场评定发现 B 类子项目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 4 处C 类子项目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 8 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 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回复,且申请复查并符合评定合格要求。

3.3.7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 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 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3.4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4.1 对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 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 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 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2) 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3) 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4.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抽取一定 的比例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人员密 集场所抽取比例 50%(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m2以下的项目除外),其他工程抽取比例 5%。

3.4.3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 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及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3.4.4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 图纸以及按本指南第 3.3.6.1-3.3.6.3(1)-(5)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评定 发现 A、B、C 类有不合格项目则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不予消防验收 备案,同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建设单 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 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3.4.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

3.5 局部消防验收(备案)
3.5.1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先行投入使用的部分,应满足本指南关于 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子单位(分 段)竣工验收、提供子单位(分段)竣工验收报告(子单位(分段)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附件)后,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3.5.2 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局部竣工验收消防查 验,提交局部竣工验收报告并符合下列条件:
(1)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 其独立运行;
(5)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3.5.3 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指南 第 3.2-3.4 条的规定执行。

3.6 档案管理
3.6.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 化管理系统。

3.6.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 真实合法。

3.6.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可包含:
(1) 特殊建设工程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申请受理凭证和意见书;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根据消 防验收检查情况,可包含附件(项目查验检查表、工程竣工验 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 估报告、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 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工 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或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及附件项目评定检查表、限期整 改通知书、存在问题整改回复;
5 图像、声像等消防验收过程材料;
6 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测报告、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监督检测报告;
7 其他有关材料。

(2) 其他建设工程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备案凭证;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时还应当包含: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 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及附件项目评定检查表;
3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根据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情况,可包含附件(项目查验检查表;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 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工程消防 施工竣工报告;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 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 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浙江省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合格书(消防)或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书(消防)等)
4 图像、声像等消防验收过程材料;
5 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测报告、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监督检测报告;
6 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3.6.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 放。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系统中的所有施工图及审查结果文件(豁免 项目为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归档材料,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备同 等效力。

3.6.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3.6.6 竣工图
3.6.6.1 建设单位已在施工图审查系统上传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凭生成的项 目图档编码(受理单)即可作为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时涉及消防的建 设工程竣工图纸已提交的依据。未上传施工图审查系统的图纸应满足 本指南第 3.6.6.2-3.6.6.6 条要求。

3.6.6.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真实地记录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 程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其是对工程交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 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

3.6.6.3 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形式和深度,应参照《国家基本 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执行。

3.6.6.4 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类编制:
  (1) 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原施 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 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 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蓝图) 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 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3) 当图纸变更内容较多时,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 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 致,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 员签字。
  (4) 竣工图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 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 术负责人审核签认。“竣工图章”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 50328-2014)的要求制作。

3.6.6.5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助各设计、施工单位检 验各自负责的竣工图编制工作,发现有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采取 措施修改和补齐。竣工图要作为工程竣(交、完)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竣工图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竣(交、完)工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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