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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消防验收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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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 19: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71 -2010
12.0.3(强)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评定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且一般项目80%以上合格,消防验收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按其验收项目总数合并计算。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2021-0918
3.1.5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项目(含子项目)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 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具体见附表 A、B):
1 A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B 类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带有“严禁”“必 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 类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除 A 类及 B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2.7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现场评定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值存在误差时,应满足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与本导则有数值误差要求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与本导则没有数值误差特殊要求的,误差不应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 现场评定发现 B 类不合格项目量累计不大于 4 处,并由建设主体单位提供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承诺书

3.5.5 消防查验的抽样方法
1  消防查验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2 每一项的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本导则第4~10章的要求及附表B的项目、子项目关于内容和方法的要求且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 处时,应全部检查;
3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4 抽查中若发现A、B类项1 处不合格,应再抽查不少于2处,不足2处的全部抽查
3.5.6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消防查验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消防查验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现场查验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符合本导则第3.2.7条第3款的要求;
    4 消防查验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 消防查验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 消防查验中的B类项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7 消防查验中的C类项内容符合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3.5.7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论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合格,可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不合格,需进行整改后重新进行消防查验直至合格:
1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2 建设工程的所有项目、子项目均判定为合格

《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21 版)》甬建发〔2021〕77 号
3.1.4 项目(含子项目)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 A(关键项目)、 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1) A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B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 “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 类是指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中除 A 类及B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2.4.2 消防查验的抽样方法
(1) 消防查验时随机确定的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 及部位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现场核查以子项目、项目为单位, 就相关验收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核查情况;
(2) 每一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应少于本指南第 4-33 章的要求且抽样数量 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应全部检查;
(3)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 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4) 抽查中若发现 B 类项目 1 处不合格,应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

3.2.4.3 消防查验的现场判定
(1) 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内容按照本指南第 3.1.4 条的规定的 A、B、C 类项目要求。
(2) 子项目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Δ  子项目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定为合格;   ;
Δ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 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 求;
Δ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指南没 有特殊规定的,误差应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 防安全,定为合格;  ;
Δ  子项目抽查中,A 类项抽查到 1 处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 格;B 类项抽查到 1 处不合格,按本指南 3.2.4.2第(4)条的要求再 抽查到 1 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无再抽查样本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C 类项抽查到 2 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总数只有 1 处且不 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  ;
Δ  子项目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 能正常实现,定为合格;  ;
Δ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目内容缺少或与设计 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定为不合格。  ;
Δ  抽查的消防产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与其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书不一致的,评定为不合格。
(3) 项目的判定:每个项目的所有子项目内容为合格,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查验发现 A 类、B 类、C 类不合格子项目需进行整改后重新查验,直至评定合格。

3.2.4.4 消防查验的综合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 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不合格: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2) 建设工程的所有项目均判定为合格

3.3.6.3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 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要求,现场评定发现 A 类项目不合格项为 0 处;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 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指南没有特殊规定 的,误差应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 现;
(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 正常实现;
(6) 现场评定发现 B 类项目和 C 类项目不合格项为 0 处
(其中,现场评定发现 B 类子项目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 4 处, C 类子项目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 8 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回复,且申请复查并符合评定合格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22-5-4 11: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3.2.18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
    3 系统验收当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8.0.13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C≤4,否则为不合格。


7.16  泡沫灭火栓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10.0.2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0.0.27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和轻微缺陷项。  表10.0.27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当无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不多于2项,且重要缺陷项与轻微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其他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7.17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3.0.6 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 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4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5 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7.1.2(强)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7.1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1427-2021
6.0.8 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6.0.4条规定时,应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6.0.9 系统启动功能、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合格,方可判定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6.0.10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同时合格,方可判定系统验收合格。

7.19  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5.0.11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与否,应根据其质量缺陷项情况进行判定。系统工程质量缺陷项目应按表5.0.11划分为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项和轻度缺陷项。
    当无严重缺陷项,或一般缺陷项不多于2项,或一般缺陷项与轻度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当有严重缺陷项,或一般缺陷项大于等于3项,或一般缺陷项与轻度缺陷项之和大于等于7项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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